泽达易盛:财务造假性质恶劣 或有强制退市风险
作者: 王柄根2022年11月18日晚,对于泽达易盛(688555)的投资者是一个不眠夜,公司因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另外,公司拟被罚款8600万余元,被调出融资融券标的,6名责任人员拟合计被罚款6500万元,其中,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女士拟被罚款3800万元,时任董事、副总、财务总监、董秘应岚女士拟被罚款1300万元。时任董事林雪松(林应的配偶)拟被罚款600万元。林应、应岚拟被终身市场禁入。
财务造假
泽达易盛于今年4月29日晚披露了2021年年度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于2022年5月11日披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19年6月13日,泽达易盛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涉会计期间为2016年至2018年。后经上交所五轮审核问询,泽达易盛进行了多次回复,其中包括将报告期更新为2017年至2019年。2020年4月2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同意泽达易盛发行上市(首发)。6月16日,泽达易盛披露《招股说明书》。6月23日,泽达易盛在科创板上市。
泽达易盛虽经过五轮审核,但仍涉嫌虚增收入和利润,2016年-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约3.4亿、虚增利润约1.88亿,未如实披露关联交易和股份代持情况。上市以后,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收入约1.5亿、虚增利润超过8000万,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超过7000万,虚增利润超过2600万,虚增在建工程3600万。
事实上,在预处罚下达前,泽达易盛已经信披违规不断。2022年3月3日,公司刚因委托理财额度超过市值50%且未经股东大会审议,被上交所监管警示。委托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就包含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3月17日,泽达易盛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公司实控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应,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应岚正在协助有关机关调查。到2022年6月24日晚,泽达易盛公告子公司浙江金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鑫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托管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后又签订三份补充协议,将委托理财投资类别由固定收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权益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等级由R2变更为R5,中低风险中低收益变更为高风险高收益,投资年限由5年变更为10年,变更后公司可能面临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亏损、无法收回本金的风险。直到预处罚决定显示相关资金最终投向泽达易盛关联方杭州和鑫商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为关联方使用。整个过程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为上市公司实控人大开方便之门,变相提供了资金挪用财务造假的便捷路径,是不是也应该跟相关中介机构一样对中小投资者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呢?
公司及相关人员受罚
上交所11月21日公告称,泽达易盛将于11月22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故将其调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
另外,公司拟被罚款8600万余元,6名责任人员拟合计被罚款6500万元,其中,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应女士拟被罚款3800万元,时任董事、副总、财务总监、董秘应岚女士拟被罚款1300万元。时任董事林雪松(林应的配偶)拟被罚款600万元。林应、应岚拟被终身市场禁入。
市场人士表示,此次证监会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和上交所对公司予以“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彰显了监管机构对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决心。
市场人士指出,科创板设立之初即确立了对重大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原则,注册制下发行上市制度的包容性决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发行人不能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财务造假等手段“闯关”。对存在欺诈发行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监管必然会重拳出击,依法依规强制其退市,这对于营造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保障科创板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被强制退市?
当然了,对于泽达易盛的投资者来说,可能更关心公司会不会被强制退市。
根据《告知书》告知的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可能触及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2.2.2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如根据中国证监会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11月18日,泽达易盛发布《关于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第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1月21日停牌,于2022年11月22日复牌,自复牌之日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截至2022年9月30日,泽达易盛拥有股东6538人。截至11月18日收盘,公司股票价格12.70元/股,总市值10.55亿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泽达易盛欺诈发行一事如何演绎,我们将持续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