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威:办的是案件,守护的是民心

作者: 黄莎 张仁平 通讯员 李秋云

无论寒暑,福建厦门总是游人如织。厦门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黄威对厦门的自然风光很是自豪,他的办公室对着的正是一片风光无限的湖景,但他也说,办公室里没有人会顾得上看窗外的风景。

和每一名刑事检察官一样,黄威每天奔波在检察院、法院和看守所之间,哪怕到了自己的办公室,也是要么低头看卷宗材料,要么抬头看电脑。黄威说,刑法条文里,他所在的部门要负责约四分之三的罪名,工作量可想而知。

在忙碌的工作中,黄威还准备了一份特别的发言稿——今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举办新时代检察英模先进事迹报告会。黄威是参加此次报告会的5位检察英模之一。

报告会前,黄威有些紧张,但想想发言稿里写的都是他自己办理的案件,一字一句都是他的所思所想,也就放松了许多。在报告会上,黄威说道:“作为一名人民检察官,只有始终坚持为民初心,践行检察使命,高质效办好每一起案件,才能无愧身上的检服、胸口的检徽。”

从2002年考入检察机关的第一天起,黄威就一直战斗在刑事检察第一线。他办理的案件达1000多起,无论是简易的还是疑难复杂的,件件都办成了铁案,所办案件连续4年获评厦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十佳案件。

在黄威看来,想要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就不能陷入工作的惰性,“要重视每一个诉求、每一个证据、每一个辩解,守好案件质量‘生命线’,以自觉能动履职更好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

“当时我开完这个庭,就觉得当公诉人好骄傲”

“如果不把这起案件办成铁案,我没有脸面见被害孩子的家属,更没有脸面见人民群众。”在提到多年前办理的一起绑架致人死亡案时,黄威是这么告诉《方圆》记者的。

在这起案件中,一名年幼的孩子被两名男子绑架,孩子父母在两天后接到绑匪勒索巨款的电话。而实际上,在绑架当天,孩子就已被杀害。两名男子被逮捕归案后,家属只提出了一个要求:“讨个公道!”

然而,此案的证据主要来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在审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开始感到害怕,被讯问时常常避重就轻,对犯罪行为也互相推诿,均辩称不是自己做的、自己只是旁观者。

黄威心想,人的想法会变,万一犯罪嫌疑人畏惧重判,在庭审上翻供,检察官拿不出一些客观证据之类的“铁证”,指控工作很可能就会陷入困境。“只有供述肯定不行,我们一定要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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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公诉人,黄威(中)参加过无数个庭审。

此案案发时间较早,当时手机、车辆GPS定位信息并不如现在这么完备,可这些信息涉及绑架全过程的认定,对此案非常关键。黄威告诉《方圆》记者:“两名犯罪嫌疑人绑架孩子后,跨越福建省多市,沿途购买了食物、用来勒索财物的手机卡以及行李箱等。他们在每个地方做了什么事、买了什么东西,都可能用来印证他们供述的真实性,会影响案件的办理。”

于是,黄威和同事以及公安民警一起,按时间地点分解作案过程,查找、组合车辆GPS信息、手机基站记录等所有能够与供词细节相印证的蛛丝马迹,用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印证供述,用客观证据印证主观证据,提前做好应对翻供的预案。

黄威介绍说:“我们首先关注到的是隐藏性细节,也就是除作案人或者侦查机关之外的人不可能掌握的细节。例如,现场遗留的关键证据的大小、特征,没有去过现场的人是不可能掌握的。然后是‘先供后证’的关键性证据。这是指那些虽然是嫌疑人先供述的关键证据,但供述得到警方之后调取的客观证据来印证,说明了供述的真实性。在我们对犯罪嫌疑人翻供有心理预期的情况下,我们要做的就是把证据一个个分解,结合隐藏性证据、‘先供后证’的关键性证据,来说明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的不合理。”

在出庭前,黄威在脑海里将庭审预演了无数遍: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话,检察机关该怎么指控;如果真如他们预想的“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了,自己又该怎么有逻辑地出示证据……

然而,做预演的不会只有他一人。黄威也知道,犯罪嫌疑人如果真想当庭翻供,他们同样会经过多次的预演以及心理建设,也会思考如何应对检察官。“像这种重案,犯罪嫌疑人知道自己一退步,就关系自己的生或死,关系到人生后半段是否会被羁押,因此他们一定做好了要死磕到底的准备。”

黄威参加过很多庭审,也遇到了不少在“口供”上出问题的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嫌疑人一般会坚持零口供到底,比较好的情况是他们不再狡辩,只是沉默不语,但更多时候犯罪嫌疑人还是会顽抗到底,甚至当庭突然翻供。无论是顽抗还是翻供,我们要做到的就是根据他们的顽抗内容或翻供说出的新内容,结合证据,一步一步地揭露不合理的地方。我们把证据摆出来,不是讲给他们听的,而是讲给法官听、讲给群众听的。”黄威还告诉《方圆》记者,很多人可能会参考影视剧里的情节,想象检察官能当庭把被告人说得哑口无言,甚至把他们“说服”,但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是很难的。

在这起案件的庭审中,两名犯罪嫌疑人果然当庭翻供。黄威用严密逻辑论证,将不实翻供内容逐一击破。庭审整整持续一天,最终,法庭宣布检察机关指控绑架罪名成立,两名被告人一人被判处死刑,另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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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黄威的手边常常堆满了案卷材料。(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多年过去,黄威提起此案,仍旧记得被害孩子家属一直在哭泣的身影。黄威说:“群众对正义的呼唤,就是检察官指控犯罪的动力。办案时,我们一定要真正对群众‘用情’,对案件‘用心’,公道自在人心。我们办的是案件,守护的是民心。当时我开完这个庭,就觉得当公诉人好骄傲。”

找到“证据”背后的证据

如果犯罪嫌疑人不仅零口供,还特别“贴心”地提供了一整套“证据”来说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检察官又该如何应对呢?

黄威就办理过这样一起骗取出口退税案。此案乍一看,货物运输、出口、退税,每个环节似乎都很合法,可其中的一些细节却很不符合常理。经审查,检察机关发现这是一起以“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该案犯罪手法新,犯罪团伙也很“专业”。

什么是“买单配票”?黄威解释说,传统的骗税手段主要是无中生有的假报出口,或鱼目混珠的虚报出口,货物没有实际出口;虚开的增值税发票也往往与出口项存在差异,较易在海关、货代、税务处留下蛛丝马迹。而“买单配票”的犯罪手段,则是利用外贸公司“四自三不见”的违规经营漏洞,即外贸企业在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允许中间商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和自行报关,以外贸公司名义伪报自营出口,取得出口报关单,按此虚开增值税发票,再通过外贸公司申报退税。

“简单来讲,‘买单’是从一些无须退税的个体工商户那里购买他们实际出口的外贸单,‘配票’是指通过设立多家空壳公司,把这些单据挂到公司名下,公司在没有经过生产也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公司在申请退税后也会迅速申请关闭。”黄威说。

这种违法行为形式上更隐蔽,行为看起来更“合法”,因为确实有货物出口,货物流转手续也完整、真实,“配票”企业在开票前后还保持着一定生产能力。黄威进一步解释:“为了逃避追查,此案犯罪分子组织了多个省份特别是偏远地区的人员、公司参与犯罪,犯罪分子相互联系,分工明确。而且犯罪团伙有意在短时间内多次关、卖涉案企业,更换具体承办人员。例如,在某一省份,犯罪分子先后设立、购买了60余家‘配票’企业,一两年内就关闭、转卖公司,或变更经营者,销毁财务资料。案发时,60多家企业仅存23家,这极大增加了检察机关的指控难度。”

此外,该犯罪团伙在4年多的时间里实施了1万余次犯罪行为,成功规避了海关、税务、外贸等部门多次检查,可见其“专业”。

经济犯罪案件本身客观性证据较难提取,犯罪团伙的供述特别是对参与情况的互证对查明案情有较大作用,但此案的犯罪团伙成员大多具有亲缘关系,彼此信任,也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一般,出现零口供、少口供、少指认、多翻供、多顶罪的情况。所以,黄威和同事在查证中更注重客观证据,特别是能与犯罪成员挂钩的客观证据,力求以客观证据印证言辞证据,驳斥不实辩解。

“买单配票”一案,黄威确定的查证重点是货物流、票据流以及资金流,既要查犯罪团伙提供的明面上的货物运输、出口情况,不同公司开的增值税发票情况,账面上公对公的转账,还要查清隐藏在其中的真正环节,找到“证据”之下的证据。

黄威说:“我们要找到真正的货物运输公司,找到原始的出口单据,从而证明货物是从沿海省份发出而非由位于内陆偏远省份的空壳公司发出的。此外,还要找到明面的账本之下犯罪团伙的私下往来,以及瓜分非法所得的交易记录。”

在查证过程中,黄威也将目光投向了那些“不合理证据”,以此说明犯罪嫌疑人辩解的破绽百出。

“由于要逃避监管,犯罪团伙往往要先从外贸公司处取得盖有印章的空白委托报关协议书、外汇核销单等,再自填后假报自营出口,所以公安机关缴获了大量空白文书、印章和密钥等。对此,犯罪分子很难解释为何在沿海省份查获的这些与实际经营高度相关的东西来自一家开设在偏远省份的公司。而且,犯罪团伙为了获利往往会选择服装等高额征税、退税比例的行业产品出口,申报种类高度一致。有的企业会在短期内大量开票,发票甚至都是连号的。有的企业有巨额业务却只和某个客户单一联系,账面上还显示使用了大量现金。还有一家企业开在一个贫困县,在并不具备生产、储存的场地、设备、资金等条件,也没有水电费、仓储、雇工记录的情况下,这家企业却提供了该县三分之一的税收……这些细节,都不像是正常商业运作会出现的情况,也是我们指控犯罪的重要依据。”黄威说。

由于此案犯罪团伙分工明确,每个小团队相对独立,分别在多省通过几万单骗取税款,这也意味着检察机关有几万个犯罪事实需要查明。黄威坦言,这着实是庞大的工作量,给他们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光靠我们专案组是很难的,所以当时我们就提出和海关、税务局等行政机关密切合作的请求。越是复杂案件,就越要注重协调配合”。

经审查,2009年11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张某某等人用6家外贸公司名义操作虚假出口业务,采取以不符合退税条件的货物伪报自营出口、购买海关出口保管单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买单配票”手段,虚假出口货物2437票,报关总金额约2.5亿余美元,为出口货物虚开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6万余份,申请退税人民币2.43亿余元,其中已退税2.32亿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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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检察院以团伙成员分别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起诉;追诉虚开发票24份,追加认定犯罪金额40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分别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各被告人刑罚,其中主犯张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多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一审判决。据悉,此案也是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督办的典型案例,是福建省案值最大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

多听多问多学习,多想多做多引导

除了这起骗取出口退税案,黄威还办理了涉案货值28亿余元的走私成品油系列案、涉案价税28亿余元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等重大疑难案件。这些“硬骨头”案件,有的材料多,光是卷宗就有上千本;有的地域广,涉及全国20多个省市;有的人数多,做过笔录的被害人就有上千人;有的数额大,涉案资金动辄十几亿元。用黄威的一句话总结:“都是硬仗,不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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