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章春燕:耐得住微光,才能经得住高光
作者: 刘亚 范跃红 钱聪《方圆》:在不少同行眼里,你是浙江省湖州市未检工作的标杆人物,是“未检女神”,并且还获得过“守望正义——新时代最美检察官”“CCTV2020年度法治人物”“全国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对于这些高光时刻,你有什么感受?
章春燕:比起这些高光时刻,我觉得微光时刻更能给我深深的满足和幸福,也更加值得铭记。这些微光时刻便是工作中每个让我产生“自我认同、自我实现”的瞬间。志不求易,事不避难。在追求自我认同、自我实现的过程中,一定要坚守内心的秩序和价值。只有耐得住微光时刻,才能经得住高光时刻。
同时,我也在寻找一种最好的工作状态——就像端粒效应,认真工作能让我们凝聚一种豁达、极乐的感受,进而变得年轻。心无杂念,一往无前。立足当下,利用好现在的资源,试着去做一件在这个岗位上能做得漂亮的事。
《方圆》:你曾说过,对于涉罪未成年人,要带着同理心去传递司法的温度与善意,尽可能帮他们以最好的状态回归社会。在面对“少年的恶”时,你是如何把握情与法、宽与严的?
章春燕:首先要申明的一点是,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绝对不是一律从宽、一味保护。对主观恶性大、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我们同样会依法惩治,决不纵容。
但世上没有与生俱来的“恶”,每一个犯错的未成年人都需要被挽救。因此,对于每一个罪错未成年人,我都会想着如何去帮他们以最好的状态回归社会,最大限度减少他们重新犯罪。我想这应该是所有未检检察官在办案时都会有的一个目标。
以犯罪记录封存为例,它作为一项未成年人保护机制,有严格的适用范围,即仅适用于涉嫌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相关犯罪记录才应当封存。对涉嫌严重犯罪的,刑期五年以上的未成年人不予适用。犯罪记录封存并不是消除犯罪记录,而是为了严格限定犯罪记录的查询权限。这个制度不是简单的司法宽容,背后蕴含了一种价值,那就是在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公共利益社会秩序之间追求一种协同和平衡。
《方圆》:在南浔区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成立不久后,你就制作了《未检六问》这门业务课程。能否分享制作这门课程的契机?
章春燕:这其实是为了消除大家对未检理念的不理解、不认同。我还记得是2014年,我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成立不久后,我们参加了一次工作座谈会。会上,有人提出疑问,说现在检察机关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做法他不敢苟同,未成年人要特殊保护,那么老年人是否也要特殊保护,其他特殊群体是否也该特殊保护?他还说,你们未检检察官到底是国家公诉人还是保姆?
那天晚上回到家之后,我就开始做一件事情——总结梳理我们在那个阶段经常面临的质疑和困惑,把这些论述汇总,形成了未检起步阶段理念性入门课程《未检六问》。后来我们发现,未检的观点正在慢慢地被人们接受,相关的社会支持体系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这让我们和其他部门的沟通更加顺畅了。
也正是因为办案有了社会支持的基础,未检人的职能定位才能更加清晰。现在如果再有人问我,“你们究竟是国家公诉人还是保姆”,我一定会给他一个清晰且准确的回答:“我们是国家公诉人,也是国家监护人,还是儿童权利保护的监督人!我们的终极目标是通过立足司法保护职能,助推六大保护的落地落实。”
《方圆》:未检工作经常被认为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工作。你是如何看待这一观点的?
章春燕:站在悠远的时间长河中去考量当下的未检工作,我会觉得自己是特别幸运的。和以往不同,现在每办理一起案件,我都能切身感受到新时代检察监督职能所带来的力量与价值。依法能动履职、诉源治理等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不仅让我们通过办案就能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也让我们有更多的机会去实现检察监督的最大价值。这可以说是我们这一代检察人的机遇,也可以说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是我们必须扛起的责任。

因此,我们既要把未检工作放在悠远的时间长河中去考量,也要把它融入整个社会发展大局去谋划,用我们宠辱不惊的态度和坚定踏实的脚步,为这一份需要长期奋斗又意义深远的工作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方圆》:具体要怎么做?
章春燕:长远来看,我认为是要“立足职能,想点大事”。要关注个案背后的问题,立足办案促改革、谋发展,让个案的价值最大化,不断提升司法办案品质和层次。通过个案的办理,发现共性的社会治理问题,推动建章立制,让未成年人得到更好的教育和保护。
近两年的检察履职过程中,我常有一些顿悟时刻。以往在未检参与诉源治理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绷着两根弦:一是检察履职的边界;二是法律监督的主责主业。而在2021年,在系统贯彻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两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个问题有了一个全新的注解与答案。
事实上,新未保法在编织六位一体保护网络的同时,特别赋予了检察机关在体系中监督机关的地位,即明确了涉未的检察监督不限于“诉讼活动”,并确立了检察公益诉讼的第六大法定领域“未成年人公共利益”,这是一个非常广阔的履职空间。检察的司法保护不仅是涉未六大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还是这一系统工程有序运行的法治保障。因此,新时期我们的办案、监督履职的过程就是一次同步实现风险防范,推动诉源治理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