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不易 感恩养老

作者: 何军

国人一直有“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如果夫妻双方无法生育,古有亲属间的立嗣、非亲属间的乞养,今有《民法典》保障下的平等自愿的收养制度。收养制度的制定,既能让一些孤儿和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人得到抚养,又能让一些无子女人士得到感情上的慰藉。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成为自己子女的身份法律行为,形成收养关系后,双方就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民法典》将原《收养法》纳入“婚姻家庭”编中,是全方位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体现。由于收养的成立涉及养子女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的终止和养子女与养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的建立,特别是关系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所以《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的实质条件以及需要登记的形式要件。

收养和送养的实质条件

被收养人方面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与原《收养法》相比,《民法典》放宽了被收养人年龄限制,扩大了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范围。

收养人方面 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才能成为合格的收养人: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此限制。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遵循双方自愿原则。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送养人方面 可以作为送养人的有: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如果未成年人的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生父母送养子女的,应当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收养和送养的形式要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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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的解除

20多年前,王先生夫妻的婚生女因先天性心脏病去世,悲痛万分的两人收留并抚养了朋友家时年仅3岁的孩子小虎,后将小虎抚养至硕士研究生毕业。但成年后的小虎和老王夫妇之间产生了很多矛盾。毕业后,小虎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探望老王夫妇,甚至不接听他们的电话。无奈之下,老王夫妇将小虎诉至法院,认为双方养父母子女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并要求小虎补偿两人在收养期间支出的抚育费、教育费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小虎表示自己从无拒绝赡养老王夫妇的意愿,只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产生矛盾;未接听养父母的电话,主要是担心通话过程中与养父母继续发生冲突,加上自己身体状况欠佳、工作繁忙。小虎表示,自己会承担赡养养父母的责任,但如果养父母坚持解除收养关系,自己无力支付高额赔偿费。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虎非老王夫妇婚生子,他们之间虽然有收养与被收养的事实存在,但并未依照法律规定订立书面协议、办理收养手续,该收养行为认定无效。老王夫妇与小虎之间自始不存在合法的收养关系,现老王夫妇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老王夫妇客观上确实存在抚养小虎20多年的事实。他们含辛茹苦将小虎抚养成人,给了小虎如生父母般的关爱。小虎参加工作后,老王夫妇还将定期存款取出,用于为小虎购置房产。近几年,双方关系持续恶化,小虎几乎不再回家探望他们,甚至拒绝接听家里的电话。庭审中,老王夫妇言词激烈,情绪几次濒临失控,明确表示他们和小虎已没有了父母子女的融洽关系。现在两人年迈体衰,经济收入日渐减少,需要小虎适当的经济接济。

本案中,虽然老王夫妇和小虎双方为非合法收养关系,但抚养与被抚养的事实客观存在。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小虎的经济能力,酌定自起诉之日起,小虎每月支付老王夫妇生活费人民币2500元。

上述案例中,因老王夫妇与小虎之间没有办理正常的收养手续,因此不存在解除收养关系的问题。但如果是办理了正常的收养手续,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就形成一种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这种关系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依法设立,也可以经一定的法律程序予以解除。解除方式包括协议解除和诉讼解除。双方关系是否达到应予解除的标准,《民法典》有如下规定。

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孩子是父母的血脉延续,亦是父母对未来美好生活的希望与寄托。法律确立的收养关系,不仅可以满足人们为人父母的渴望,同时也给无家可归的孩子带来家庭的温暖。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恶化的原因有很多,比如双方生活习惯不同、婆媳关系不和睦、养子女不赡养养父母、财产纠纷等。养父母将养子女抚养成人实属不易,双方宜长存感恩之心,方得金玉满堂,切勿一时冲动,扩大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形同陌路。

【责任编辑】谌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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