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千年前就有“公务接待标准”简牍中也有不少反贪腐案例

作者: 苏晓洲 谢奔 明星

小小简牍,承载千秋岁月。随着更多深藏于简牍中的文化密码被破译、解读,历经五千多年传承发展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带给今人更多启示。

湖南省益阳市博物馆,珍藏着益阳市兔子山遗址2013年出土的一枚简牍,上面记录了一起尘封两千多年的西汉贪腐案。

这枚大型木牍用隶书书写100多个汉字,记载着一个名叫“勋”(姓氏不详)的官员因贪污而被惩罚的经过。

贪官落马

长沙简牍博物馆是国内首座集简牍收藏、保护、整理、研究和陈列展示于一体的现代化专题博物馆,其藏品主要包括长沙走马楼出土的10万余枚三国孙吴时期简牍和2000余枚西汉时期简牍。

多年来,文物工作者将零散、发黑甚至变形、缺损的简牍进行揭剥、辨识、编排、整理,积极开展研究。通过简牍的史料发掘,一个发生在三国时期东吴的反腐案件——吴昌县县令朱表盗米案浮出水面。

简文记载,大约在公元234年至237年间,朱表在担任长沙郡(治所临湘,今为长沙境内)下辖的吴昌县县令时,违反粮仓管理有关规定,私自提取“中仓”米应急。其中,七十斛给鄱莽和仁(人名),又为路上口粮五十斛、给两傍人“各廿五斛”,共计一百七十斛。

简牍记述了朱表案发后一系列曲折的过程。其中包括朱表做假账企图掩盖粮库亏空,案发后对抗调查,坚称自己是“自首”,还涉及朱表使用劣质米入库企图掩人耳目等操作。

研究人员介绍,三国时期东吴一斛大约相当于现在20.4升,一百七十斛米大约相当于3468升,在生产力十分落后的三国时期可谓“涉案金额巨大”。此案或牵涉到三国著名人物诸葛恪,“惊动”吴国最高统治者孙权过问并下令彻查。由于案情复杂,案件查办也一波三折。长沙郡办案官员经过细致调查,以证据说话,最终认定朱表盗米案罪名成立,判决朱表“不应为自首。乞傅前解,行表军法”。

“耗子”被抓

考古学者研究出土简牍发现,从秦代到三国时期,执政者对小吏贪腐行为“紧盯不放”。

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里耶古城出土的3.7万余枚秦简中,一个“公船追索案”被官吏详细记载。

距今2200多年前,迁陵县司空守(一个县负责工程营建的官员)“樛”报告县府,称竟陵荡阴有一个叫“狼”的人,以“借”的名义拿走公家一艘长三丈三尺的船,一直没有归还。

“狼”是司马昌(司马是重要的军事官员,昌是人名)的属下,县府遂告知司马昌,让他催促“狼”还船。司马昌回复:“狼”有官司在身,案子正在复审中,人在卒史(郡级属吏)“衰”“义”处。今将财物校验清点文书抄录一份上报,通过“衰”“义”向“狼”讯问船在什么地方,如果丢失,就写一份债券给迁陵县府。寥寥数语充分展现了秦代律令之威严。

在长沙简牍博物馆,展陈文物和动漫短视频讲述了一则三国时期惩办“小吏大贪”的案件。

这起案件见诸长沙走马楼出土的《录事掾潘琬》木牍等400多枚简牍。史料显示,当时的小吏许迪被差遣到淕口典卖官盐,利用职务便利盗用卖盐所得的米112斛6斗8升(约等于1724公斤)。

担任类似今天“巡视巡察”工作的尚书,在检校长沙郡嘉禾二年官盐簿时,发现许迪在卖盐记录中只记录了卖盐数、得米数,却没有记录“盐米量”即盐米的兑换比价。嘉禾四年(公元235年),官员廖咨按要求核查仓米账目,并询问许迪相关情况,由此“东窗事发”。

许迪在东汉建安廿一年(公元216年)担任县吏,东吴黄龙三年(公元231年)正月廿日为淕口卖官盐,至嘉禾四年(公元235年)事发,已经为吏二十载。或许是自知罪孽深重,许迪为了逃避惩罚,使出浑身解数。

首轮审讯,许迪承认了犯罪事实。但进入“二审”环节(录见督军)时,他改辞翻供,否认盗用,坚称“未入公仓的112斛6斗8升米为预留作为搬运、加工费的余米,自己并未据为私用”。同时,他还利用监管疏漏,指使其弟篡改相关账目,企图里应外合,把水搅浑。

这些招数被案件调查方一一识破。最终,面对确凿证据,许迪低头认罪,承认盗米事实,接受法律严惩。

“1700多年后重新审视这一小吏贪腐案,仍然能带给我们震动。”长沙市纪委监委第九审查调查室主任钟建平说,许迪案查案过程曲折复杂,最终办成“铁案”,生动展现了我国古代严肃反贪治腐的力度,对推进反腐败斗争具有借鉴意义。

“笼子”扎紧

研究人员表示,已经解读出的长沙、湘西、益阳等地出土的简牍,显示从秦汉到三国魏晋时期,反腐制度建设已经趋于严谨、缜密。

比如,里耶秦简记述:一个名叫“衔”的仓管报告,上洞庭尉府公干人员名单附在公文背面,由一个名叫“温”的人带队,有两名士兵陪同。迁陵县提供的差旅伙食仅限三月。请经过的各县、乡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保障。研究人员介绍,这份秦简中的文件,相当于现在的“公务接待函”,意在规范公务接待,避免铺张浪费和损公肥私。

长沙走马楼出土的三国东吴简牍,记载了严密的防范“粮耗子”措施。

比如,有简牍分三栏书写州中仓吏领受各类租、税、限米等情况。内容为正月二十一日到正月二十三日三天的数据。三天中,仓吏领受的杂米有:税米、余力租米、吏帅客限米、司马黄松限米、佃帅限米、佃吏限米、私学限米、新吏限米、八亿钱米等。林林总总,无不显示当时赋税入账的分工明确,账目管理制度较为成熟。

长沙简牍博物馆馆长李鄂权说,从司法史的角度考量,许迪盗米案研究意义丰富。记载此案的简牍显示,三国时期法纪严明,治贪力度大,注重查案过程要经过严谨的程序和步骤,强调材料要经过多方验证核实。同时明确要求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考人尚如官法,不得妄加毒痛”,即结论要力求真实可靠,不能随意刑讯逼供。

简牍研究学者、深圳技术大学教授王树金介绍,已发掘的秦简显示当时对官员事无巨细的严格要求。

比如,1975年睡虎地秦墓出土的秦律竹简《法律答问》中规定,对于盗窃钱财、挪用公款,均视同盗窃,以盗窃罪论处。又如在公车管理方面,一枚里耶秦简记载,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迁陵县一个叫“建”的邦侯守(驻军负责人)通告当地主管:御史有指示,从现在开始,县府公务借用驿站马匹,搭乘与公务无关的人员,或用于其他用途,距离一里以上,视同贪赃,参照偷盗的相关律令处罚。

秦简里还记录着当时制定的详细的“公务接待每餐规定”“官府伙夫、车辆配置标准”和“官吏出勤考核制度”。

“古代简牍涉及廉政的内容丰富,积淀了深厚的廉政思想和宝贵经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委监委宣传部部长杨挺认为,妥善保护和深入挖掘古代简牍中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有助于厚植廉洁文化土壤,巩固廉洁文化阵地,教育引导人们把崇德尚廉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具有重要的教育意义。

(摘自《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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