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的家庭

作者: 张国刚

明清时期的家庭0

家庭规模与结构

在明清五六百年间,家庭规模虽然各时各地不尽相同,但差别不大,三分之二以上的家庭在3~7口之间,平均家庭人数为4~6口。一般家庭人口在5口上下,官僚士绅等较为富裕的家庭人口会多一些。这些家庭的规模并不大,但从结构上看,却相对复杂。一般地说,一家三个孩子、父母亲,再加上一个祖父或祖母,共6口,就构成了常见的主干家庭。至少有五成以上的人生活在这样的大家庭中。大家庭和小家庭大体旗鼓相当,所谓的大家庭也只是三代同堂,真正结构复杂、人口众多的大家庭仍是非常少见的。但是大家庭更体现了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和时代特征。

明清时期的家庭中,平均有三四个孩子,但独子和二子家庭占多数。当时独子现象的大量存在(占三分之一强),从客观上就使大量家庭失去组成联合家庭的可能。与此同时,在独子的情况下,与父母分爨的可能性较小,所以大大提高了主干家庭的概率。这一点,对主干家庭成为当时的主流家庭类型具有重要的影响。

当时男子平均初婚年龄为22岁左右,生育年龄为26岁多。这样,其50岁左右的寿命可以使主干和直系家庭成为可能,但维持的时间却不长(只有三年多),还不足以看到孙辈的诞生。而女性因平均生育年龄要比男子约小3岁,而寿命长3~5岁,因而能使这一时间增加到10年左右。假设一个母亲23岁生子,儿子22岁成婚,那么,这位母亲45岁时,其家庭成为主干家庭。若其寿命为一般的55岁,则维持大家庭的时间为10年。若设定其孙子的婚姻年龄也为平均数,则在其去世12年以后,这一家庭又可能成为主干家庭。由此可见,在客观上,在一个家庭的发展过程中,维持大家庭和小家庭的时间大体相当。

在明清时期,国家对大家庭不仅采取积极的倡导策略,而且还在法律上予以保护。一般认为那些结构复杂的大家庭大多出现在富裕的官绅阶层之中,其财富有利于形成和保持规模较大、结构相对复杂的家庭。但是,当时较大规模的移民流对家庭规模的扩大和家庭结构的复杂趋向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

婚姻与夫妻关系

明清时期,择偶这一直接与婚姻相联系的行为,在制度与礼法上,无疑应由当事人的父母与尊长来主导;事实上,当时多数人的择偶也的确都是由父母来包办的。但只要存在青少年男女交往的空间,爱情与私定终身也就不可避免。关于择偶,当时人谈论得最多的要数“门第相当”与“论财”了,这也是当时主流社会在择偶时最为关注的两个内容。清代康熙年间著名的清官于成龙在其亲书的《治家规范》中指出:“结亲惟取门当户对,不可高攀,亦不可就下。”清代的邵长衡曾写过一首题为《财婚》的诗,称:“古人重嘉偶,今人重财婚。”表现了当时人为子女择偶时特别看重对方财产的现实。不仅普通人论财,官僚士绅也在所不免。人们在择偶时首先注重的是选择对象的家庭状况,即门第和财产;此外,也会关注当事人个人的情况,比如才德、品性、外貌、年龄等。当时人们在择偶时,除了有因为身份、地位和财产等差距形成的无形鸿沟外,还存在政治和阶级方面的诸多限制。其中最显著的是良贱不婚,即良民包括官绅和平民不得与贱民通婚;还有一些更细的规定,比如,《明律》中规定在任官吏不得与所管辖地区的妇女结婚,有封号的命妇在夫亡后不可再嫁等。

明清时期,皇室与品官之家婚配时基本会按照六礼来进行。不过对民间社会来说,这一程序显然过于烦琐,人们依据的主要是《朱子家礼》中简化的三礼:纳采、纳币、亲迎。而且,总体上,婚姻礼仪呈现出日益简化的趋向。但不管怎样,订婚和结婚两个环节是不能省略的,即首先要请媒妁提亲,交换生辰八字,议定婚姻,然后隔一定的时间正式迎娶。

在结婚之前均有订婚这一程序,即聘定。聘定关系一旦确立,就具有很强的礼俗和法律上的约束力,若没有什么意外(比如未成年而夭亡)或特别的理由,也就不能再变更。如果单方面变更,首先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其次还会受到法律的惩处。聘定关系确立后,双方家庭就会互称亲家,成为亲戚。若一方夭亡,另一方家庭往往依然将聘亲视为亲戚,两个家庭间也常常保持亲密的关系。一些女当事人,一旦聘夫夭亡,往往抱着“从一而终”的理念,要求同归于尽或为夫守贞。明清时期方志的《列女传》中有“节女”与“贞女”之别,所谓“贞女”,就是未婚而殉节或守贞者。

定聘的年龄普遍较小,从尚在腹中到20岁以上不等,不过大多集中在5~19岁,特别是5~14岁间。大体有三分之二的男女在14岁之前已经订婚。亲事聘定后,需要等上一段时间再正式迎娶,普遍的情况是2~10年。结婚的年龄,当时法律规定是男子16岁,女子14岁。从实际情况看,当时民间社会早婚现象多有存在,在不同社会阶层中,中上层的男子初婚年龄与下层男子相比,明显集中并偏小,而女子则差别不大。当时很多下层民众之所以婚姻延期,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贫困而无力负担必要的费用。

婚姻所需费用主要是财礼(男方)和嫁妆(女方)。财礼费用,数量上随地区、阶层等不同而差异很大,“婚娶论财”习俗使得婚嫁费用成了普通家庭的沉重负担。以童养媳减轻婚嫁负担的习俗在民间普遍存在。

当时的娶妾者大抵不外乎有身份地位或有钱者。男子纳妾的目的大体有:一,作为地位和权势的象征;二,生育儿子,繁衍后代;三,协助处理家务;四,夫妻关系不好,以此缓和矛盾;五,贪恋美色,满足肉欲。由于为制度和习俗所允许,只要条件许可,男人大多愿意纳妾,但由于受财力、妻“妒”等因素的影响,实际上当时人纳妾的比例是很低的。绝大多数(当在97%以上)男子并无纳妾的经历。至于纳妾的数量,多数都在1~2人。在构成婚姻的条件上,纳妾一般只要立有契约即可,文字与买卖奴婢者类似。妾不仅出身低微,而且娶妾一般不需像娶妻那样举行正规的仪式。获取的手段或为买卖而得,或是别人进奉的礼物,所以妾之于夫,乃是奴主关系,并不拥有独立自主的人格,而且只要主人愿意,便可随意出卖或转送。妾的境遇很大程度取决于主母的性情。在当时的环境中,即使丈夫有心偏爱妾,但若遇外力的干预,妾也难逃厄运。一旦丈夫身死,妾就更成了主母刀下的鱼肉。特别是没有儿子的,往往会被迫改嫁甚至被贩卖。

在夫妻伦理中,妻处于明显的从属地位。在法律规定上,夫也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比如,刑法中有关命案和斗殴的规定,都绝对对丈夫一方有利。丈夫可以随意殴打妻子,只要不是折伤便无法律上的责任,假如妻子柔顺不愿告官的话便是折伤也没关系。在当时社会文化情境中,如果丈夫通情达理,妻子委婉顺从,夫妻相处很好甚至感情弥笃的也大有人在。但在当时的主流观念中,夫妻相处的理想模式是“相敬如宾”,恩爱与亲昵是被流俗轻视的。夫妻之间至少在别人面前不能有亲昵的举动。

离婚的古法是“七出”(即妻犯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则出之)和“三不去”(即虽犯“七出”但有所取无所归、曾持舅姑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有此三条则不得出之,恶疾与淫佚两条不在此限),明清时期的法律也沿用了这一规条,但不适用“三不去”的条款删除了“恶疾”而仅剩“奸淫”。所以“七出”实际上不过是沿袭历代传说的惯用语,除了“奸淫”以外,其他条款其实也就不再真正构成离婚的理由。除了这一根据夫方意愿离婚的情况外,当时还有“义绝”和“协离”两种情况。所谓“义绝”是通过国家审判的一种强制离婚。“协离”就是今天的协议离婚,即夫妻双方不和而自愿离异,这在历代法律中都是允许的。但是实际上,在缺乏适当理由的情况下,离婚是很困难的事。即使作为主动一方的丈夫要求离异,如无适当理由,也很难成功。在明清时代,离婚现象在任何时期、任何地区都存在,但总体上离婚率肯定非常低,不仅国家和社会对离婚的限制极多,离异的意愿很不容易实现,而且现实中,有些人即使有离婚的可能,也常常因为社会和经济成本太高而不得不放弃这一选择。在这非常有限的离婚空间中,主动权也几乎完全掌握在男子一方。

家庭中的人际关系

虽然当时是一个崇尚多子多福的时代,但事实上,平均每个家庭拥有的长大成人的孩子并不多,也就是三四个。个中缘由,除了当时相当高的婴儿死亡率以外,恐怕也跟当时多少存在的某些主动节育行为与措施以及溺婴现象有关。明清时期助产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但由于在对付胎位不正、产后感染等方面还缺乏根本有效的措施,产妇因此而毙命者仍不在少数。孩子出生后,特别是头生儿子,各地都会举行一些与前代大致类似的仪式以志庆贺,诸如给亲朋好友送喜面、喜蛋,洗三朝(即在第三天给小孩洗浴)和贺满月等等。

明清时期不断增多而且日趋通俗化的家训著作普遍要求重视对子女的教育,而且应当及早进行。男孩子长大以后,当时一般都要入塾读书,训蒙读书的年龄,大体在6岁上下。当时的教育大致分成两级,即“小学”和“大学”。小学阶段主要是发蒙、识字,大学阶段教育的实际目的主要是为了科举应试。当时人们基本主张子弟都应该入学读书,至少在经过小学阶段以后,再视子弟的才质,决定他是否走读书应试的道路。对于女子,虽然不要求她们熟读诗书,但也主张让她们接受一定的初等教育,不过教育的目的不在诗书科举,而是培养她们良好的品性和操持家务的能力。在绅宦之家,女子教育虽然具有一定的随机性,但由于家庭的文化氛围较为浓郁,女子读书学习的机会无疑比较多。普通家庭的女性识字者应该很少,更遑论读书写字了。就是一些达官贵族之家的女子,不大识字者大约也不在少数,比如《红楼梦》中精明而出身名门的王熙凤就识字不多。

在典型的传统家庭中,作为家长的父(母)拥有处分家产权以及对子女的教令权和主婚权。也就是说,在父母在世的情况下,子女在家庭中的自主权是非常有限的,父母与子女并不具有平等的地位。这种不平等除了自主权外,更表现在国家法律在量刑标准方面存在着显著差异。按照明清的法律,如果子孙有殴骂父母等不孝或其他不肖行为,被父母杀死,是可以免罪的,即使非理杀死也可判无罪,说明父母等尊长在法律上拥有对子孙身体的决定权。与此相反,若子孙伤及父母等尊长,则会受到非常严重的惩处。由于父子之间缺乏平等的人格与家庭地位,必然导致父子之间的关系典型地表现为“严父”“孝子”的模式。父亲对子女的爱也主要是通过尽可能地为孩子挣家业以及严厉教育的形式来表现。父亲不仅有管制子女的权力,同时也有责任和义务给予子女一定的文化和道德素养教育以及物质生活条件。在“男主外,女主内”模式下,父亲多忙于维持生计,留在孩子心目中的往往是忙碌、严厉和不苟言笑的形象;母亲与“严父”相对,以“慈母”的面目出现,一般子女与母亲总是保持一种非常密切的身体和情感联系,正好与父亲同子女间的疏离形成鲜明的对照。女儿作为家庭的附从人员与“过客”,在父母的心目中,与儿子的地位明显是不一样的,并不能享受与兄弟同样的待遇。

与父子关系一样,由于婆媳之间在法律上的不平等以及整个社会对孝的重视和倡导,使得婆婆拥有今人难以想象的威权。特别是公公、婆婆尚能当家做主的时候,媳妇几乎完全处于弱势。在一般平民家庭中,媳妇对婆婆并非完全俯首听命,二者不仅有矛盾,而且有时还很激烈。婆媳冲突中,儿子往往会无条件地站在母亲一边,压制媳妇。而媳妇虐待婆婆的现象在当时肯定也是存在的,特别是在婆婆年老体衰、不再有当家做主的能力以后,若没有丈夫的制约,对公婆的虐待也就很容易发生。婆媳之间容易产生矛盾的原因,首先是因为双方之间缺乏平等的地位和人格,也就很难以一种平等的心态相互尊重。

兄弟姊妹小的时候在父母的监护下共同生活,长大成家以后,特别是在父母过世以后,往往各自分家立户。从家庭伦理关系的角度来说,他们之间的关系应该相对简单而不重要。不过在当时的文献中,我们却看到,时人对兄弟关系非常看重,把它看作人一生中最长久也非常重要的关系。有人将兄弟和睦与否视为家庭是否幸福的关键。与兄弟和睦相处,不仅是出于自身情意和家庭幸福的需要,同时也是奉行孝道所必需的,只有兄友弟恭,才能告慰双亲之心,否则便是不孝。父母在临死前也往往会谆谆告诫儿子们要和睦友善。当时人探究兄弟不和的原因,除了认为是争夺财产外,总是归因于各自听信妻子之言。女儿在娘家是附从成员,对财产没有继承权,而且出嫁后,与兄弟姊妹就成了两家人,所以姊妹间关系一般比较融洽,往往会相互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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