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遗嘱!八旬老太将不孝儿子儿媳“扫地出门”

作者: 李军勇

撤销遗嘱!八旬老太将不孝儿子儿媳“扫地出门”0

老太年逾八旬,本该儿孙绕膝、颐养天年,却因房产与儿子儿媳产生矛盾

老太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儿子,儿媳却渐渐变脸

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的潘志强与魏桂芳夫妇,养育了一子二女。20世纪90年代,潘志强自建了一栋占地面积约150平方米的平房。

两个女儿相继出嫁后,潘志强夫妇与儿子潘晓明、儿媳蓝欣菊及孙子住在平房里。2012年秋,潘志强去世,临终未对自建房屋的权属作任何交代。潘志强的父母已去世多年,两个女儿均在外地有住所,那栋房子便由魏桂芳和儿子儿媳及孙子继续居住。

随着年龄增长,魏桂芳的身体每况愈下。她认为,自己要靠儿子养老送终,自家的房子理应留给儿子。于是,2015年4月5日,魏桂芳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她和老伴自建的房屋由儿子潘晓明一人继承。

可让魏桂芳没有想到的是,自从她立下遗嘱后,蓝欣菊便不知何故渐渐变脸,从一开始言语顶撞她,到后来对她恶语相加。潘晓明夹在中间,既不敢得罪妻子,又心疼老母亲,只好当和事佬。魏桂芳因心疼儿子,只能忍气吞声地向儿媳妥协。

2018年,周边房价及房屋租金不断上涨,蓝欣菊怂恿潘晓明去做母亲的工作,想在平房上面加建两层,扩建后一、二楼用以出租,三楼自住。

潘晓明认为扩建房屋有利可图,便去征求母亲的意见,谁知被母亲以身体不好、需要清静为由一口回绝。

蓝欣菊见婆婆不同意,开始动歪脑筋,经常没事找事跟婆婆发生争执,想逼走婆婆。

魏桂芳看透了儿媳的心思,决定给她点儿颜色看看,于2019年4月13日以书面形式申明,先前所立遗嘱作废,要收回房屋。

这么一来,原本就紧张的婆媳关系彻底破裂。潘晓明也对母亲十分不满,开始冷落母亲。

在儿媳和儿子的夹击下,魏桂芳感觉很憋屈,犹豫了很久才下定决心去投奔女儿。但她不想离家太远,也不想打扰女儿及其家人。两个女儿经过商量,共同出资在离魏桂芳家不远的地方给她租房居住。之后,魏桂芳的生活便全由两个女儿轮流照顾。

自己有家难回,年老体弱还得在外面租房居住,既拖累女儿,又让外人笑话,魏桂芳越想越生气。和两个女儿商量后,3人联手将潘晓明诉至海州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对潘家的房屋进行析产,魏桂芳要求享有其中5/8的所有权,3个子女各享有1/8的继承权,房屋归魏桂芳所有,由其按份额折价补偿其他继承人,同时要求判令潘晓明立即搬出该房屋。

法院:遗嘱人已撤销遗嘱,承诺、签字都无效。房产归老人所有,老人支付3个子女折价款各15万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60日内搬离房屋

海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二女儿潘晓琴代表母亲和姐姐作陈述,认为母亲虽然立下了遗嘱,但那套房产原本是父母的共同财产,父亲去世后没有分割、继承,母亲擅自立下的遗嘱,处分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侵害了她与姐姐的合法继承权。另外,尽管她和姐姐不反对母亲将属于她俩的房产份额送给潘晓明,但母亲本人已反悔,并作了书面申明,等于撤销了遗嘱。无论从哪个角度讲,潘晓明都不能再得到涉案房屋。

潘晓明不认同姐姐的说法,认为母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没有他人胁迫的情况下所立遗嘱真实有效。况且,当时两个姐姐也在遗嘱上签了字,说明她们同意母亲处分父亲的财产份额,并通过实际行动放弃了对父亲遗产的继承。而根据当时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法院应当不予承认。所以,她们现在不能反悔。

庭审期间,双方均认可诉争房屋价值120万元。

考虑到母子姐弟间的亲情,法院曾想通过调解化解矛盾,但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失败。

法庭经审理认为,魏桂芳当初立遗嘱时,其行为能力没有问题,意思表示真实,但遗嘱里处分了丈夫的遗产,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涉及潘志强财产份额的那部分内容自始不发生效力。而属于魏桂芳的财产份额,她虽然可以自由处分,也的确表达了处分的意愿,并作出了处分的行为,但2019年4月13日她又把遗嘱撤销了。

法律赋予遗嘱人撤销、变更自己所立遗嘱的权利,遗嘱人在死亡之前都可以行使该权利。魏桂芳的书面申明,同样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而且,随着遗嘱被撤销,潘晓明不能再因此认为两个姐姐已经放弃了继承权。

综上,法院最终做出判决:鉴于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魏桂芳,另一半作为潘志强的遗产,由母子4人平均分割,故魏桂芳占有5/8的份额,3个子女各占1/8的份额,房子归魏桂芳所有。魏桂芳应按照比例向3个子女支付相应折价补偿,即向每人支付15万元。潘晓明应于判决生效60日内搬离。

收到判决书后,潘晓琴和姐姐都表示放弃母亲给予的补偿。同时,3名原告出于亲情方面的考虑,给潘晓明留下了悔改余地:若潘晓明痛改前非,今后孝敬魏桂芳,尽到赡养责任,全部房产还有望都留给他。

原、被告在法定时限内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后:

关于“遗嘱撤销”,这些问题需注意

遗嘱撤销是指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又做出取消遗嘱的表示和行为,通常表现为改变财产的处分方式、更换继承人、重新分配继承份额等。

撤销遗嘱的方法分明示和默示两类。明示撤销主要是通过遗嘱人另立新遗嘱,并在新遗嘱中申明撤销先前所立遗嘱来实现。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自书、代书、录像和口头遗嘱不能用来撤销公证遗嘱,若要撤销公证遗嘱,必须再经过公证程序。默示撤销包括三种方式:一是遗嘱人前后订立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应当以后面的遗嘱为准,前面的遗嘱视为被撤销;二是遗嘱人生前作出与遗嘱意思表示相反的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就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转移,这时遗嘱视为全部或部分被撤销;三是遗嘱人故意破毁(销毁或涂销)遗嘱,遗嘱也视为被撤销。但遗嘱人故意破毁自己保存的公证遗嘱并不发生撤销的效力。

【编辑:冯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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