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要求多分老伴儿的抚恤金,法院会支持吗?
作者: 李德勇 宋永兵
老伴儿去世后有关部门发放了一笔抚恤金,张老太以自己年迈,且没有经济来源和劳动能力为由要求多分抚恤金,但3名继子女都要求平均分割
老伴儿生前她尽心照顾,老伴儿去世后她要求多分抚恤金,却遭到3名继子女反对
家住湖南省娄底市的张老太,早年因为身体原因一直不能生育,先后两次结婚都以离婚告终。第二次离婚后,为了养活自己,她开始做保姆。
65岁那年,张老太经人介绍,到68岁的郭先生家做住家保姆,照顾郭先生的生活起居。
郭先生是一名退伍老兵,老伴儿3年前去世,3个儿女都在外地工作并成了家,他独自在娄底生活。
张老太为人实在,做事细致,厨艺也不错,郭先生对她十分满意,两人相处十分融洽。
几个儿女都不在自己身边,而且一年难得回来一次,郭先生渐渐萌生了与张老太结婚、两人相伴度过余生的想法。张老太已经60多岁,知道自己不可能一辈子做保姆,也想晚年有个依靠,而郭先生为人善良,从不把她当保姆看待,她觉得两人若能结婚,相互照顾,对双方都有利,便答应了郭先生的请求。
2010年4月,在得到郭家儿女的同意后,张老太与郭先生领证结婚。
之后10多年,这对半路夫妻和睦恩爱,相互照顾,生活过得很幸福。其间,郭先生几次生病住院,都是张老太尽心服侍,郭先生的3个儿女仅偶尔打电话问候一下,没有一个回来陪护父亲。
2021年年底,郭先生突发脑梗再次住院,出院后因中风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数月间卧病在床,仍由张老太独力照料。就连郭先生自己都感叹:“少年夫妻老来伴,3个儿女不如一个老伴儿靠得住!”
2023年4月,郭先生去世,3个儿女带着家人回来奔丧,大家一起出钱料理了郭先生的后事。
郭先生是退伍老兵,当地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在其去世后向其遗属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3.4万元。
收到抚恤金后,郭先生的3个子女都要求平均分割,理由是,根据当地风俗,应把这笔钱给儿孙们当作“子孙钱”,也算留个念想。但张老太不同意,认为郭先生的3个子女都在大城市生活,且都已退休,有退休金;而她一无经济来源,二无劳动能力,而且是唯一对郭先生尽了完全扶养义务的人,抚恤金的分配理应对她给予照顾,适当给她多分。
她建议她分得抚恤金的2/3,剩下1/3由郭先生的子女分得。郭先生的儿女都不同意,赌气返回了各自的居住地,抚恤金的分配问题便被搁置了。
郭先生生前没有多少财产,生病时把不多的积蓄也花光了,因此他一过世,张老太就没有了生活来源。因年事已高,她没法再去做保姆谋生,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适当多分抚恤金,以解决眼前的困顿。
郭先生的儿女到庭应诉。他们觉得,一来这笔钱是郭先生的抚恤金,是老爷子留下的最后念想,应该由大家平分;二来张老太这些年没有出去工作,吃穿用度都靠郭先生,她现在的状况也不是因郭先生造成的。因此,他们主张抚恤金由他们和张老太平分。
法院审理后,没有采纳张老太的主张,而是判决平均分配抚恤金:张老太与3名继子女各分得8500元。
张老太不服,以郭先生生前其子女都未近身照顾,全是她亲力亲为照料为由提起上诉,再次要求多分抚恤金。
二审法院:抚恤金的功能与性质是救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支持张老太要求多分的诉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15条规定:“一次性抚恤金发给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颁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对上述条款进行了解释:“同一顺序(父母、配偶、子女)对一次性抚恤金分配原则为: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对烈士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烈士共同生活的亲属,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亲属,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上述规定表明,抚恤金用以优抚和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那些无经济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其功能与性质是救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应当”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精神。
本案中,郭先生的3个儿女都没有照顾父亲的晚年生活,就连父亲生病住院也没有回来陪护。郭先生的日常护理和精神上的抚慰全靠张老太一个人,张老太是唯一对郭先生尽了完全扶养义务的人。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的相关规定,张老太可以多分郭先生的一次性抚恤金。另外,张老太作为无经济来源和无劳动能力的老人,也符合“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和缺乏劳动能力的亲属,分配时,应当予以照顾”的条款。
二审法院于2023年9月做出判决:撤销原判;支持张老太多分抚恤金的诉求,其应分得抚恤金的2/3,即22667元;郭先生的3个子女共分得抚恤金的1/3,即11333元,各分得3777元。
【编辑:冯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