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妇女离婚后,能取得前夫房屋的居住权吗?
作者: 陈云由于种种原因,农村妇女离婚时,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江苏启东,外来媳妇吉志娟,就在与赌徒丈夫离婚时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两上法庭
贵州姑娘远嫁江苏农村,因丈夫染上赌博恶习无奈起诉离婚
2012年,在江苏省启东市打工的贵州姑娘吉志娟,与工友侍作坤结婚。侍作坤是启东本地农村人。在他婚前,父母给他在老家建了一座两层小楼,作为他的婚房,并以他的名义办理了房产登记。
2014年,吉志娟生下儿子阿福。公公婆婆为了照顾孙子,搬进小楼和他们同住。
2015年春节期间,侍作坤在朋友的撺掇下坐上了赌桌,从那以后便迷上了赌博。
吉志娟拼命阻拦,但毫无效果,反而引发夫妻之间一次次激烈争吵。
之后两年里,侍作坤将家中不多的积蓄输得精光。为了翻本,他不惜借高利贷继续赌,越陷越深。
2018年2月,临近春节时,不断有人上门讨债。侍作坤为躲避债务,不声不响地离开了家。
吉志娟面对债主毫无办法,只能求公公婆婆出面应付,并承诺以后会拿出一部分自己打工挣的钱还债。
一晃一年过去,离开家的侍作坤一直杳无音信。吉志娟有苦难言,因侍作坤输光了家中积蓄,她打工挣的钱除了维持基本生活,都要用来还债,儿子快上小学了,各种花费越来越多,怎么办?思前想后,她决定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
2019 年秋,吉志娟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她与侍作坤分居未满2年,且侍作坤无法出庭,判决不准离婚。不过法官提醒她,等分居满2年,她可以再行起诉要求离婚。
再上法庭终于胜诉,农妇取得前夫自建房屋居住权
不过,到2020年春,当夫妻分居满2年后,吉志娟并未再次起诉离婚,一个重要原因是,离婚后她和儿子无处可住。婆婆朱玲曾跟她说:“你还年轻,离婚后肯定要再婚,就把阿福留给我们照顾吧!你一个人带着孩子,在外面不方便。”婆婆只说可以照顾孙子,但闭口不提她离婚后是否还可以住在家里。她完全可以不负责任地将儿子丢给婆婆,但她更希望离婚后能像以前一样住在家里,自己照顾儿子。
因此,准备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之前,吉志娟多次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向工作人员说明情况,询问离婚后如何才能更好地保障她和儿子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跟她详细解释了民法典中有关居住权的条款,告诉她:“居住权的设立,正是为了保护像你这样的弱势群体。我们会尽最大努力保障你的合法权益,不让你和孩子无家可归。”
在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吉志娟搜集了有关证据,包括侍作坤长期不归的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孩子的抚养费需求等。她知道,她要面对的不仅是一个失踪丈夫留下的破碎家庭,还有传统观念影响下对农村离婚女性地位的忽视。她必须为自己和儿子争取一个安稳的居住环境,哪怕这意味着要挑战传统和陈规。
2021年年底,吉志娟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以抚育、陪伴孩子上学为由,要求取得侍作坤婚前自建农村房屋的居住权。
起诉之前,她耐心与婆婆进行了沟通:“我不是要夺走这套房,只想给孩子一个稳定的生活与成长环境。”婆婆打消了对她将来再婚后争夺房产的顾虑,理解并支持她的诉求。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特别考虑了吉志娟作为一名农村单亲母亲的困境。法官认为,虽然房产是男方父母出资的自建房,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但吉志娟在当地无其他固定住所,且收入不高,又要抚育孩子,其母子的居住权应依法得到保障。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做出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支持原告在被告自建房屋上设立居住权的请求,居住权期限酌定为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为止,居住范围为二楼朝南卧室两间(东侧),并享有二楼卫生间、一楼客厅及阳台、楼梯等公共区域的使用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后:
在农村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既是对弱势群体的居住权保障,又是对离婚妇女的物权保护
农村房屋的所有权,一般要结合宅基地使用权权属来认定。而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家庭为单位,往往归属于丈夫。而且,宅基地上房屋多为男方婚前建造,并以男方或男方父母的名义申请,属于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一旦夫妻离婚,女方即便申请分割宅基地及房屋相关权益,也难以获得支持。但依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后的女性可取得居住权。而从法律上为农村妇女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既能解决她们的居住问题,又能为她们提供对抗第三人的物权保护。
本案中,吉志娟在启东市没有其他住房,侍作坤离家出走,多年不履行家庭义务,且吉志娟母子继续维持居住现状不会加重侍作坤的经济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现吉志娟以抚育子女上学为由,主张其与婚生子对侍作坤农村自建房屋享有居住权,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其与婚生子对侍作坤农村自建房屋享有居住权,并明确了居住范围及居住期限,既保障了母子俩的基本生活需求,又为她提供了物权保护。
从法律上讲,居住权是一种物权,是权利人按照约定条件在他人的住宅中居住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居住权的设立通常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但考虑到农村地区不动产登记系统尚未完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法律精神酌情做出判决。
【编辑:冯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