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减负”有明规,彩礼纠纷不再难处理

作者: 张兆利

编者按:

近年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且攀比之风愈演愈烈。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明确裁判规则,倡导建立以感情为基础的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坚决遏制包办、买卖婚姻,反对借婚姻索取财物,真正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彩礼范围如何界定?发生彩礼纠纷该告谁?

在传统习俗中,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表示欲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这些现金或财物被称作聘金、彩礼。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遏制高额彩礼和“功利型”婚姻等不良风气,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哪些财物属于彩礼呢?《规定》采用反向排除的方式对彩礼范围进行了划定,即排除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据此,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发送的微信红包或小额转账、赠送的礼物、负担的生活支出,或者为缔结婚姻支付的价值较小的“见面礼”“红包”等不属于彩礼,产生争议后接收一方无须返还,但一方在订婚时、婚礼前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给付的现金、转账、金饰、钻戒等大额财物都可能被认定为彩礼,纳入可主张返还的范围。

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的过程中,一般由双方父母在亲朋、媒人等的见证下共同协商、共同参与完成彩礼的给付。因此,在涉彩礼纠纷中确定诉讼当事人时,如果仅将原、被告主体限制在作为婚约关系、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就会给案件审理、裁判带来困难。同时,彩礼接收人在各地区、各家庭亦是千差万别,既有婚约当事人直接接收的,也有婚约当事人父母接收的。彩礼的去向也呈现不同样态,有的将彩礼作为嫁妆返还一部分,有的将彩礼全部返还给婚约当事人作为新家庭的生活启动资金,还有的由接收彩礼一方的父母另作他用。为明确裁判依据,《规定》第4条将婚约财产纠纷诉讼主体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为夫妻双方。

登记结婚后有共同生活和无共同生活离婚、同居未登记分手,彩礼分别该如何处理?

给付彩礼蕴含着父母对子女婚姻的美好期盼和祝福,其目的除了缔结婚姻关系,更重要的是为男女双方长期共同生活提供保障。也就是说,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是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重要依据。

《规定》第5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此举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遏制彩礼中的“漫天要价”,同时可有效避免以结婚为名贪图对方财物的现象。

现实中,有部分夫妻婚后保持分居状态,仅有婚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双方日常生活中的相互付出、相互照顾也相对较少,感情比较淡薄。在这种情况下,如双方因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给付彩礼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彩礼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据此,如果双方仅领取了结婚证却未能形成稳定的共同生活,给付彩礼的目的亦未能完全实现,双方离婚时,彩礼原则上应当返还。

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现实中还存在不少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举办了婚礼、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并孕育了子女的情况。因此,如果单纯将是否登记结婚作为彩礼应否返还的唯一衡量标准,有失公允,特别是不利于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对此,《规定》第6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也就是说,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比如经历过妊娠或生育子女等。

此外,在传统婚嫁习俗中,女方家庭通常也会赠送首饰、家电等财物作为嫁妆,供新婚夫妻共同使用,以减轻他们婚后的生活压力。所以,当男方要求返还彩礼时,女方往往也会诉请返还嫁妆。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在判决返还彩礼的同时,应当通盘考虑嫁妆的使用、现值等情况,将双方已经共同消费或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数额予以扣减,对于尚存的嫁妆一般参照风俗习惯判归女方所有。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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