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与前夫,谁能得到她的房产所有权?
作者: 叶青她重病之后,儿子却不愿照顾她。无奈之下,她请求前夫帮忙照顾,并决定把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在死后赠与他。不料,她去世后,儿子却闹上了法庭
独子不孝,患病女子以赠与房产为条件求助前夫
1986年,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的周春梅与吴盛明喜结良缘。第二年,周春梅生下儿子吴柳平,一家人的生活幸福美满。
可天有不测风云,在吴柳平6岁那年,吴盛明因病离开了人世。
为了不让失去父爱的儿子遭受委屈,周春梅暗暗发誓:在儿子成年之前,绝不考虑个人问题。
直到2012年,周春梅才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同在柳州生活的李明华。两人交往一段时间后,于2014年登记结婚。
谁知,婚后第3年,两人因为性格不合经常闹矛盾,无奈之下选择了离婚。
结束第二段婚姻后,周春梅心力交瘁,身体状况越来越差,各种疾病都找上了她。到2019年,她开始卧床不起了。因为行动不便,她身边需要有人陪护,可她根本请不起保姆。思来想去,周春梅开口向儿子求助。可吴柳平不仅拒绝帮助母亲,而且还表示不愿意负担母亲后续治疗的费用。
周春梅又伤心又生气,自己含辛茹苦将儿子拉扯成人,没想到他现在居然如此无情。
没有别的亲人可以依靠,无奈的周春梅思来想去,想起了前夫李明华,便跟李明华联系,试探着问他能不能看在曾经夫妻一场的情分上,帮她一把。当然,她也不让李明华白帮,提出愿意在她过世后将名下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赠与李明华。
李明华经过深思熟虑,又与家人商量后答应了。
之后,双方在律师见证下签了协议。协议约定,李明华尽职尽责照顾周春梅,周春梅过世之后,其名下一套90平方米的房产归李明华所有。
女子去世后,她儿子与她前夫闹上法庭,要求继承房产,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她前夫所有
之后,李明华细心照料周春梅,直到她离世。可当他处理完周春梅的后事,拿出协议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却遭到了周春梅之子吴柳平的强烈反对。
李明华拿出遗赠抚养协议去房管局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需要周春梅的法定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即吴柳平配合,声明对遗赠抚养协议无异议。可吴柳平拒绝配合。多次协商无果后,李明华于2021年12月将吴柳平起诉至柳北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自己能够合法继承周春梅名下的房产。
2022年2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李明华称,在周春梅无钱治病又急需人陪护照顾的情况下,其子吴柳平视而不见,导致周春梅不得不向外人寻求帮助。在此情况下,他与周春梅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他已根据协议尽职尽责地履行了扶养义务,并妥善办理好了周春梅的丧葬事宜,现有权按照协议约定继承房产。
吴柳平不同意李明华的观点,辩称:第一,李明华出示的协议并非他母亲周春梅的真实意思表示。他母亲当年患病急需用钱,是被迫与李明华签订的协议。第二,李明华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且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与义务也不对等。比如,李明华扶养照顾、安葬他母亲仅花费了数万元,却约定在履责后可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产,有失公平公正。第三,子女是父母最亲近的人,继承父母遗产天经地义,他从来没有见过父母的遗产不留给子女,而送给外人的。吴柳平表示,他母亲名下的房产应当按法定继承来处理,至于李明华扶养、丧葬支出的开销,可以从他母亲的遗产中扣除。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继承人周春梅与李明华签订的协议,性质上属于遗赠扶养协议,且是在律师见证下签订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根据现有证据,李明华对周春梅生前尽了照顾义务,死后办理了丧葬事宜,因而有权依据协议约定取得周春梅名下的房产。
关于吴柳平主张其作为儿子也有出钱出力照顾母亲、理应继承母亲遗产的观点,法庭认为:周春梅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李明华签订协议,约定由李明华对其进行照顾、为其支付医疗费并办理丧葬事宜,其将财产赠与李明华,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认定有效。吴柳平作为周春梅的儿子,在周春梅患病情况下未履行其本该承担的主要赡养、照顾义务,却在周春梅去世后主张按照法定继承来分配案涉房产,有悖常理。周春梅与李明华签订协议,并不排斥其他亲属、朋友基于亲情、友情对其进行照顾。故此,法院对吴柳平的主张不予支持。
2022年5月上旬,柳北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李明华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取得周春梅名下房产的所有权。
吴柳平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改判,按照法定继承,由他继承母亲的房屋。
7月中旬,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法官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继承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按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直接继承;遗嘱继承是依照被继承人生前遗嘱进行继承;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生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这类协议在我国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它常常能在被扶养人自主、自愿的情况下,更好地满足其所需的物质供养、精神支持或陪伴。但由于受遗赠人大多与被扶养人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遗赠扶养有着较强的商事性,有偿遗赠付出的金钱可能会大于、等于或小于受遗赠人所取得遗产的价值,导致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往往因为没能分到遗产或少分遗产而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但这并不影响遗赠抚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故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判决并无不当。
2022年8月上旬,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吴柳平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