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赠与也不是借贷,公公状告儿媳能否讨回买车钱?

作者: 一锴

因为一辆汽车,公公状告儿媳,引发了三场官司——

公公将儿媳告上法庭,要求她把车还回来。如果不还车,就把买车的17万元钱还给他

济南市民李民庆有个幸福的家庭,儿子李振孝顺,孙子活泼可爱。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在外人看来挺和睦的家庭,却因为一辆汽车闹起了矛盾。

据李民庆讲,为了提高儿子儿媳的生活质量,2020年6月他动用养老钱买了一辆车。然而,几个月后,李民庆却向儿子儿媳索要这笔买车钱,并为此打了3场官司。

儿子结婚时,李民庆家并不富裕,但为了顺利迎娶儿媳吴丽,他几乎倾尽所有。儿子婚后没有经济能力,没有搬出去住。后来,儿媳为他生了个孙子,一家人过得挺好的。日子一长免不了磕磕绊绊,儿子儿媳常为一些琐事争吵,导致矛盾越积越深。儿媳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儿子上门叫了两次,儿媳都不愿回来。见儿媳迟迟不回来,李民庆比儿子还要着急。平时他常听儿媳念叨,谁家又买车了,人家开车出去玩很潇洒。他觉得儿媳八成是想要一辆车,所以才赌气不回来。思来想去,他决定拿出17万元养老钱给儿子儿媳买辆车。

为了让儿子儿媳重归于好,李民庆没说买车的钱是借给他们的,也没说是给他们的,而说是临时支持他们的,等他们条件改善了再把钱还回来。

李振到岳母家接妻子,并说父亲要拿钱给他们买车,吴丽这才跟他回了家。不过,一辆车并不能解决所有的家庭矛盾。

两个月后,吴丽再次和李振闹矛盾回了娘家,并且是开车回去的。李民庆不高兴了,打电话给儿媳:“你回娘家就回呗,怎么还把我给你们买的车开走了?”吴丽说:“这是你给我买的车,我当然要开,难道还要让我打车回家吗?”此后一段时间,李振多次去请妻子回家,吴丽就是不肯回。

李民庆想得最多的不是儿媳能不能回来,而是他家的车能不能开回来。如果儿媳铁了心不回来,夫妻闹离婚,那买车的钱可要打水漂了。

2021年3月初,李民庆将吴丽告上法庭,要求她把车还回来。如果不还车,就把买车的17万元钱还给他。

4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民庆当庭出示了一张借条。这张借条是李振写的,证明他向父亲借了17万元。吴丽并不认可这张借条:“我不知情,也没见过这张借条,这笔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想让我还,不可能!”

法院认为录音证据不能证明借贷关系,既不认定是赠与,也不认定是借贷

吴丽以不知道丈夫和公公写过借条为由,不同意归还这笔钱。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民法典》第1064条对夫妻共同债务有3项规定:第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所认可的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二,夫妻一方对外举债,事后另一方追认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三,夫妻一方单独举债,且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上三种情况,无论另一方是否知情,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这个案件里,被告对自己家里有没有钱是知晓的,这些钱从何而来也是知晓的。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这笔钱属于赠与,那么,丈夫给公公打的借条就能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定,17万元已实际交付,并且用在了购买汽车上,遂做出判决: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吴丽和李振共同偿还。

判决下达后,吴丽不服,认为自己不知道这张借条,这笔钱根本不属于借款。为证明这笔钱是赠送给她的,她决定用电话录音的方式获取证据。

随后,吴丽拨通了公公的电话。李民庆明确告诉她,这笔钱是借给他们小两口买车用的,目的是让她回家好好过日子。现在她回来又走了,而且把车也开走了,这违背了他借钱给他们买车的本意。如果她能回来好好过日子,他就不让她还钱了。

这时,李振也说话了,当初父亲确实是为了让吴丽回心转意,才出钱给他们买车的,父亲从来没说过车是送给吴丽的。他曾告诉吴丽,之所以要打这个借条,是因为这辆车登记在吴丽名下,父亲可能会不开心,所以,他不想让老人为难。再说,父亲百年之后所有的财产还不都是他们的。因此,他主动给父亲打了这个借条。

之后,吴丽拿着录音证据进行上诉。而对于吴丽的上诉,李民庆父子觉得一审结果十分明确,不用太担心。

2021年11月,二审开庭,李民庆父子没有出庭。没想到,二审过程中,吴丽的这份录音证据起了很大作用。法官认为,这份录音能够证明李民庆给小两口买车本意是想让吴丽回家好好过日子。而且该证据表明,吴丽和李民庆之间并没有形成借贷合意,也就是吴丽没有向公公借钱的意向。

法院认为,无论是借贷还是赠与,核心在于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二审中,吴丽提交了新的录音证据,李家父子放弃了他们的诉讼权利,让吴丽在证据上占了优势。录音证据虽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赠与关系,但也没有体现出借与还的法律关系。双方意思表达都是模糊不清的,这给了二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自由裁量权,即证据认定的时候,选择证据优势规则。最终二审法院对这笔钱既不认定是赠与,也不认定是借贷,撤销了一审判决。

在检察官的见证下,公公和儿媳签了一份和解协议:儿媳7天内去车管所将汽车过户到公公名下,公公不再向儿媳追讨购车款

二审判决后,李民庆不服,经人指点,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是审判机关,实行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法院判决或裁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可提起抗诉程序:一、人民法院没有受理再审;二、人民法院逾期没有做出再审裁定的;三、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做出的再审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

是借还是赠?检察院立案后,检察官反复听了吴丽提供的录音证据,认为录音中没有明确的字眼表明购车款是赠送的,而李民庆多次强调买车钱是要还给他的。

同时检察官注意到,吴丽讲述事情经过的时候,透露出其实不想和李振分开,而是想和公婆分家另过。检察官找到了问题的突破口,和吴丽谈心,吴丽说出了她的苦衷:平时生活中,公公小气精明,爱管闲事,婆婆很强势,喜欢唠叨。公公管自己的老伴儿、儿子也就算了,还处处管着吴丽,而且过问她和丈夫的私事,导致两代人摩擦不断。

吴丽多次跟丈夫提出单独生活,李振觉得离开父母孩子没法带,经济上也需要父母帮衬,一直不愿分家。夫妻俩因此多次发生矛盾。

检察官认为,吴丽的诉求并不单单是买辆车,而是想逃离这个家。她和李振是有感情的,可以进行调解。于是,检察官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希望他们能够和平处理这场纠纷。

正如检察官所料,吴丽并不想离婚。2022年4月17日,在检察官的见证下,李民庆和吴丽签了一份和解协议:吴丽7天内去车管所将汽车过户到李民庆名下,李民庆不再向吴丽追讨购车款。

【编辑: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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