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笔私房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作者: 李德勇 向军私房钱,顾名思义是指“私藏下来的钱”。比如有的夫妻,一方向另一方隐瞒自己的部分收入私藏起来,供自己支配。那么,如果夫妻感情破裂要离婚,私房钱应如何处理?
妻子起诉离婚,丈夫要求分割妻子的私房钱
雷妙菊是个事业有成的女人,自己经营着一家饭店。因一心扑在事业上,她无暇经营婚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于2013年初与丈夫协议离婚,9岁的女儿恋恋由她抚养。
离婚后不久,雷妙菊结识了常到她饭店吃饭的宋大宝。宋大宝离异带着儿子小鹏一起生活,是典型的包租公:名下有5套房产,自己住1套,另外4套对外出租。
因为有着稳定的房租收入,宋大宝平时也不工作,经常带朋友光顾雷妙菊的饭店,一来二去就跟雷妙菊成了朋友。得知雷妙菊离异单身,宋大宝对她展开了热烈追求,很快就俘获了她的芳心。
2014年5月19日,雷妙菊与宋大宝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带着女儿住进了宋大宝家。
宋大宝的儿子小鹏与恋恋同岁,对家里突然多出来的两个人很排斥,尤其排斥恋恋,经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与恋恋闹矛盾。两个孩子不和,势必影响雷妙菊与宋大宝的关系。一开始,两人还都很克制,各自教导孩子要和睦相处,不要整天吵架。可两个孩子根本不听,到后来不但经常吵架,还多次打架。渐渐地,雷妙菊和宋大宝的关系也受到影响,变得紧张起来。后来雷妙菊才知道,小鹏是因为受到母亲的挑唆,认为恋恋将来会跟他分家产,才不断挑事儿,想赶她们走。
出于对女儿身心健康的考虑,也为了避免与宋大宝闹矛盾,雷妙菊提出,他们先分开居住一段时间,看情况再做下一步打算。宋大宝同意了。于是,结婚仅6个多月后,雷妙菊就于2014年12月初带着女儿搬离了宋大宝家,住回了自己的房子。夫妻俩约定,仍保持婚姻关系,一周约会一次。
这样过了两年多,雷妙菊渐渐厌倦了这种约会式婚姻,觉得两人没有一个稳定的家庭,不像是夫妻,更像是情人。她接受不了这一点。于是,经过与宋大宝沟通,两人正式分居。
之后一年多,两人的婚姻名存实亡,但双方都没有主动提出离婚。直到2018年底,一位男士对雷妙菊展开了热烈追求。为了让这段新感情名正言顺,雷妙菊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2019年3月初,法院开庭审理后,以“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为由驳回了雷妙菊的诉讼请求,要他们试着再相处一段时间。
可雷妙菊离婚的决心已定,宋大宝也无意挽回这段感情,两人都未主动修复关系。2020年1月,雷妙菊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再次开庭,原、被告双双到场。庭审查明:再婚后,雷妙菊和宋大宝各自的收入由各自掌管,包括孩子的抚养、老人的赡养等都由各自负责,形同AA制婚姻,而且账目清楚,不存在纠纷。雷妙菊的饭店是婚前财产,依法归雷妙菊所有。宋大宝的5套房产也是婚前财产,归宋大宝所有。但宋大宝当庭提出要求,查一查雷妙菊的个人银行账户,因为他给雷妙菊算过账,觉得她的饭店盈利丰厚,支出与收入不符,怀疑她存有私房钱。
雷妙菊听了非常气愤:“要查一起查,不能只查我一个人的。宋大宝的房租收入很高而且很稳定,但他每月的结余却很少,他才隐瞒收入存了私房钱!”
一审判决:原告转移给其弟弟的19.5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鉴于原告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酌定其少分该笔财产,可分得其中三分之一
见原、被告双方存在财产争议,法官同意了两人的请求,宣布休庭并对双方进行财产调查。
经查,雷妙菊真的存有19.5万元私房钱,不过已转给其弟弟雷小齐。而宋大宝的银行卡转账记录显示,没有大额资金转出。
原来,雷妙菊一直在一个银行账户存有一笔“备用金”,用于资助弟弟雷小齐——雷小齐因生意周转,常有紧急资金需求。经过对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进行查询,法院认定雷妙菊在与宋大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转账方式将19.5万元转给了雷小齐。而宋大宝称对此毫不知情。
雷妙菊辩称:“饭店是我的婚前财产,所带来的收入理应归我独自所有,我不认为这19.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宋大宝坚持认为:“饭店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19.5万元是饭店收益的一部分,也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婚后收的房租,除了日常开支,结余2万多元同样是夫妻共同财产,我同意进行分割。”
法官随即向雷妙菊解释了相关法律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本案,雷妙菊的饭店经营所得和宋大宝的房屋出租所得,都属于婚后收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官当庭依法做出一审判决:雷妙菊转给其弟弟雷小齐的19.5万元,属于她和宋大宝的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鉴于雷妙菊有“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酌定其少分该笔财产,可分得其中三分之一,宋大宝分得三分之二,即13万元。
二审法院:原告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维持原判
雷妙菊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认为自己的19.5万元即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拿出来分割,也应与宋大宝一人一半,而不是只分得三分之一,因为自己是出于资助弟弟生意周转的目的,才将钱转给弟弟,并非有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二审开庭时,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雷妙菊把19.5万元钱转给弟弟雷小齐的行为,应认定为在夫妻双方离婚时的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因为雷妙菊在转这笔钱的时候,宋大宝并不知情;在离婚案庭审过程中,雷妙菊也没有当庭说出将这笔钱转给了弟弟,因此可以认为雷妙菊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作为惩罚性措施,法官可以判定雷妙菊对这笔钱少分或者不分。
雷妙菊辩称:“我给弟弟转这笔钱,并不是要故意隐瞒。由于我弟弟做生意,经常需要资金周转,我曾多次转款给他,只不过这笔钱被我忘记了。弟弟后来以现金方式还给了我,我并没有故意隐瞒、转移财产。”但雷妙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上述说法,也没有证据证明雷小齐已将19.5万元还给了她。
最终,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原告分得19.5万元的三分之一、被告分得三分之二于法有据,遂驳回了雷妙菊的上诉请求。
编后
不懂法,会吃亏的!
私房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主要的认定标准是看这笔钱的来源。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是父母单独赠与或其他法定理由归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不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如果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也不应被分割。《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原告雷女士若事先与配偶签订一份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约定自己的婚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归自己所有,就能避免离婚时“私房钱”被分割。雷女士显然不懂法律知识,也缺乏维护财产权益的意识,没有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即便如此,雷女士仍有机会减少自己的财产损失,只要她在起诉离婚时梳理自己的财产,并如实向法庭报告,就能避免被认定为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进而避免法官做出不利于自己的判决。由此可见,存私房钱有风险,不懂法,会吃亏的。
【编辑:冯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