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需要偿还被继承人欠下的债务吗

问:

罗某某在从事建筑行业期间,经常向周某某赊购钢材等物资,并向其借款。2019年6月6日,罗某某向周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罗某某借到周某某人民币15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6日至2019年12月5日,共计6个月。周某某已根据借条金额向罗某某转账。然而,罗某某于2021年4月9日因病去世,其欠周某某的借款至今未还。为此,周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罗某某的继承人罗某以及谢某某等人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请问,周某某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实行限定清偿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如果偿还了该债务,债权人可以保有继承人的给付,继承人不能要求返还不当得利。另外,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罗某、谢某某等人均系罗某某的遗产继承人,且以上被告均未放弃对罗某某遗产的继承权。据此,法院判决罗某、谢某某在继承罗某某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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