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双方的债务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

问:

小王开了一家皮鞋厂,因经营不善面临倒闭,为了维持经营,小王向小刘借款 30万元,并出具一张借条,约定借款到账后,其中18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货款,剩余的12万元则用于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但到了约定的还款日期,小王却迟迟未能归还借款。无奈之下,小刘只能起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小王的前妻小程以及皮鞋厂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小王的前妻小程拿出一份协议,协议中约定小王和小程离婚后,各自对自己的债务负责。请问,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对债权人有效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是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的原则规定。双方离婚时的清偿协议,可以是双方分担,也可以是一方承担,但是这种内部责任分配不能对抗债权人要求双方负连带责任的主张。

本案中,虽然小王是以个人名义向小刘借款,但该借款全部用于公司经营所需,而小王为个人独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公司经营获得的财产属于家庭生活收入来源,小王与小程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也未举证证明案涉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本案借贷关系发生在二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据此可认定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即便两人有约定也不能对抗债权人,小程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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