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拒绝出差,被公司辞退合法吗
问:
2016年7月5日,小花入职甲公司交通工程岗,不久后怀孕。其间,甲公司两次派遣小花出差完成相关工作,小花结合自身身体状况,在与甲公司积极沟通后未接受甲公司的出差任务。甲公司便以小花不服从工作安排、推卸责任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小花认为,甲公司未充分考虑她怀孕的现实情况,强行给她安排出差工作,存在过错,遂诉至法院。请问,小花的诉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答:
特殊时期的女职工享有特殊权益,用人单位不得因“三期”女职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胜任工作而与其解除合同。即使在生产困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裁减员工的,也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本案中,甲公司一味追求自身利益,并没有在女职工的特殊时期变通工作方式,反而以其违反工作纪律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甲公司根据其自身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限,但小花两次未按照公司安排从事相应工作,是结合其孕期不能从事繁重工作的事实而拒绝的,并非违纪。因此,小花的诉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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