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碑署名,有法可依
作者: 姜蓉多年前,李女士携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小玲嫁给了离异的吴先生,当时小玲尚未成年,跟随李女士和吴先生共同生活。吴先生将继女小玲视若己出。当时吴先生的父母、妹妹嫌弃李女士是外省人且无正式工作,极力反对这门婚姻。但吴先生毅然选择与李女士结婚并与家人断绝了往来。
此后,吴先生被医院查出绝症,李女士一直悉心照顾,已成年的小玲也在闲暇时与李女士轮换照顾吴先生,让吴先生感受到了无限的温暖。吴先生在弥留之际,对自己的父母和妹妹有了强烈的怀念之情。考虑到之前的矛盾和妻子的感受,吴先生只是偶尔感叹一下,却未提及相见的事宜。
细心的李女士觉察到了丈夫的心思,联系了吴先生的父母与姊妹。吴先生的父母听闻要白发人送黑发人,在女儿的陪同下看望了吴先生。可旧怨未结,再添新结,他们不由分说把一切都怪罪在李女士的头上。本已悲痛欲绝且身心疲惫的李女士一气之下带着小玲不告而别。
不久后,吴先生去世。吴家人操办了吴先生的丧事,并将吴先生所有的积蓄、丧葬费据为己有。
李女士听闻噩耗后,辗转打听到了吴先生的墓地,带着女儿前去祭拜,惊讶地发现吴先生的墓碑上亲属一栏除了吴先生的父母、姊妹外,妻子这一栏却赫然地写着吴先生前妻的名字。气愤之余,李女士感觉自己的人格遭受到了侮辱。
李女士一气之下,将吴先生的家属诉诸法院:李女士声称自己是吴先生的合法妻子,对吴先生的遗产有合法的继承权;吴先生家属在吴先生临终时并未通知李女士,李女士未见到爱人的最后一面;李女士与小玲是吴先生的直系亲属,有权出现在李女士的墓碑亲属人一栏,并享有合法的祭奠权,受法律保护。
吴先生家属称:吴先生临终时,李女士并不在旁陪同,并未尽到夫妻的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小玲系吴先生的妻子和继女,与吴先生的父母同样为其直系亲属,对吴先生的遗产有合法的继承权;经医院方核实,吴先生病重期间,李女士与小玲一直悉心照顾,弥留之际才被吴先生的父母姊妹接手照顾,履行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且李女士与小玲有权在墓碑上署名,被告不得擅自做主与干预。
【以案说法】
行使祭奠权的意义不仅在于权利人通过一定的形式对逝者的哀思和获得自身的精神慰藉,还具有社会意义。墓碑上的姓名和关系暗含着亲人之间身份关系的认可,系当事人享有的祭奠权益,属于人格权益。现行法律并未对祭奠权进行特别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综上,在司法实践中,祭奠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利,应该获得民法的保护。
实务中,祭奠权益纠纷大多集中于以下几种情形:1.未被通知逝者去世或举办葬礼引发的纠纷;2.因逝者墓碑署名问题引发的纠纷;3.因安葬或处置骨灰引发的纠纷;4.因墓碑或骨灰保护引发的纠纷。上述纠纷均可认定为祭奠权纠纷,一旦被侵害,可向人民法院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情节严重的,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编辑 钟健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