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与合约不符,主动离职违约吗?
作者: 子菲签约后工作却与演艺无关
陈某长相出众,到一家演艺公司应聘,面试通过后,与该公司签订了《艺人经纪合作协议》,约定:公司孵化包装陈某为公司合作艺人;协议期间,公司独家代理陈某涉及拍摄、演出、直播、带货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及业务,以及与陈某公众形象有关的业务;协议期限为半年。《艺人经纪合作协议》还约定: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无权单方解除、终止协议,未经公司认同的,陈某单方解约或终止协议的行为,均不影响公司行使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公司有权视陈某违约情况单方解除合同,陈某须承担前期培训成本费3000元,违约金1万元?。陈某出现如下行为视为违约:未按公司解约流程提出解约直接离开演出场地,失去联系三天;未经批准,单方无故拒演超过三天等。
协议期间,倘若陈某单方提出提前解约,需与公司协商沟通,经公司同意后方可解除协议,但公司必须按协议规定正常结算分配陈某的演出收益;倘若陈某未经解约流程而提前解约,则视陈某自愿放弃所有报酬,需按协议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3万元。同日,双方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公司为陈某提供化妆、舞蹈等培训。
然而,令陈某感到奇怪的是,她的工作内容却与演艺不相关,而是被安排到酒吧陪酒。气愤无比的陈某向公司提出异议,对方却称,工作中难免有“礼貌酒”,让她自己想办法跟客户周旋。陈某听罢,倍感屈辱,于是决定离开这家公司。
离职后被诉违约
公司便将陈某诉至辖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陈某支付培训成本费用3000元、违约金1万元。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诉称,公司孵化包装陈某为公司合作艺人,陈某却单方解除合同,不辞而别,且手机拒接、微信被拉黑,严重背离契约精神。公司安排陈某的工作是在酒吧进行带动气氛的舞蹈演出等,没有强制要求她做约定外的事……如果陈某去总部协商解约,公司可以不追究陈某的违约责任。
在举证环节,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转款凭证,称公司在广州和深圳都有门店,且请培训机构按照每一节课200元的价格为陈某进行了五天培训。
陈某辩称:“公司没有说明具体工作内容,如果提前知道我是不会接受的。公司安排的实际工作内容是坐台陪酒点舞,去酒吧由队长安排到卡座,陪客人喝酒、玩游戏带动气氛,向客人推销点舞以获得打赏……客人不点舞,就要换台,一晚上要跑好几个台。公司培训只是教几个舞蹈,化妆培训就是要求艺人化浓妆,没有专业人员教学。”陈某向法院出示的聊天记录显示,陈某曾向公司工作人员反映:每天都要喝酒玩游戏,有时客人还会动手动脚,实际就是陪酒。
演艺公司诉请被驳回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与陈某建立由公司提供演艺演出机会,陈某提供表演,双方按协议约定分享、支付报酬的合作关系,主要义务是完成演出工作。公司作为安排演出工作的一方,理应为陈某提供安全保障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却以“礼貌酒”的名义,对客户要求陈某陪酒这一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持放任态度,使得陈某对所处工作环境产生了不安,出于健康安全考虑拒绝继续工作,要求解除协议,并非恶意违约。
法院指出,正常办理手续不需支付违约金,而公司设置次日前往外地总部办手续,是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条件,公司本身存在不当行为,陈某要求解除协议并无不当。而且,公司提交的转账记录不能证明款项是公司为培训陈某支出的费用。另,双方均认可公司没有向陈某支付工作期间报酬。据此,法院驳回了该公司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陈某与该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协议属于综合性合同。该合同有较强的特殊性和行业特征,属于孵化型演艺经纪合同,具有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合同的特征,属于包含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合同。
陈某的收入源于其演艺活动收益分成,并非公司发放的固定工资,经济上不具有从属性。公司对她的管理实质是基于演艺行为的管理权,是由演艺经纪关系衍生而来,不是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没有人身从属性。经纪公司要求艺人履约范围不得超出合同列明的演艺活动类型,演艺活动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且应有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否则艺人因此与公司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合同约定陈某涉及拍摄、演出、直播、带货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及业务,实际履行却是酒吧舞蹈演员、陪酒、陪玩等,完全不同于列明的演艺活动类型。故此,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规定,陈某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编辑 王冬艳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