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可选择更改监护人
作者: 羡鱼陈奶奶有三个子女,两个女儿都嫁到外地,只有长子留在身边与其同住。长子结婚时,陈奶奶将其老宅出售,加上长子工作后的存款,购买了现在的这套三居室。同时,家庭所有成员说好,由长子夫妇负责给陈奶奶养老。
长子几年后因病去世,陈奶奶与儿媳间的矛盾日益激烈。此时,陈奶奶二女儿的孩子考入了当地的大学,作为陈奶奶的外孙女,对陈奶奶关爱备至。几年后,外孙女研究生毕业,顺利入职一家央企,并在市郊按揭购买了一套房。
接触中,陈奶奶觉得外孙女虽然从小不在身边长大,但优秀独立,善良、责任心强,对待外地的父母也足够孝顺。在一次轻度脑梗抢救时,只有她来医院前后忙碌,儿媳和孙女一次都没来探望,情感的天平就更向外孙女倾斜了。
陈奶奶决定去公证处将其外孙女指定为自己的监护人,代为行使自己的监护权;并在全家人都不知晓的情况下,自行订立了遗嘱,将现金存款全部留给外孙女,并办理了公证。
陈奶奶去世后,外孙女依据公证书要继承遗产时,长媳和孙女一纸诉状将她告上了法庭。
原告称:被继承人陈奶奶几年前就患有阿尔茨海默病,近几年发作频率越来越高,办理公证时根本不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要求撤销遗嘱公证书,将陈奶奶的遗产依据法定继承。
被告提出反诉称:陈奶奶长子一家现在居住房屋的大部分款项是陈奶奶在世时用售卖老宅的房产购买的,本意就是要长子一家负责陈奶奶的养老,但后续的养老都是由被告承担的,这套房产的出资额由陈奶奶承担的部分,按房产现值的出资比例为陈奶奶的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院调阅了公证处办理公证时的录音录像、笔录等相关材料,同时到医院调取了陈奶奶生前的病史资料;被告提供了当时陈奶奶的出售房产证明及款项去向,与长子房屋购买时间、支付资金时间全部吻合;同时,陈奶奶的小女儿也作为证人,证明了当时的确由长子一家负责陈奶奶的养老问题。
综上,法院认为:陈奶奶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属实,但从医学上讲,此病的发展是个渐进的过程。公证处多次与陈奶奶沟通,陈奶奶均思路清晰、表达意思准确,故公证处判定陈奶奶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后续公证处作为意定监护的监督部门,有序跟进外孙女的监护职责,确定职责履行到位,与后续的遗嘱公证有逻辑上的联系。另外,虽然陈奶奶并未与长子签署过任何书面协议,明确长子夫妇负责养老,交换条件是陈奶奶出资部分的房款,但从当时的家庭成员及公序良俗看,其具有可信度,法律上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但陈奶奶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后,儿媳的确未尽任何赡养义务,视为条件不成立,赠与合同给予撤销。
法院认为意定监护协议和遗嘱公证均真实有效,被告有权取得陈奶奶生前存款的继承权;长子夫妇的这套房屋根据陈奶奶的出资比例及房屋的市价,转化为陈奶奶的遗产,由于陈奶奶生前并未对该部分财产书写遗嘱,该财产份额由法定继承人即大孙女、二女儿和三女儿继承。
【以案说法】
中国日益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的养老与遗产问题产生的矛盾与纠纷凸显。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新增了“意定监护”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自主选择权,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的质量。
编辑 钟健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