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仗义执言”造成次生伤害,侵权!
作者: 欧阳峰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公民在公共场所同样享有不受侵犯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
小学生“赖学”被家长绑在树上教育,好心路人拍摄视频并上网曝光,结果却惹出一场侵权官司。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将该案列入网络权益保护的十大典型案例之一。
高清视频上传网络
2019年8月起,文凯作为某公司的业务代表常驻北京市。同年9月的一天早晨, 文凯去北京某区开展业务,经过一段小路时,听到女孩的哭叫声和大人的责骂声。循着声音看过去,只见十多米开外,一个七八岁的小女孩被绑在树边, 一男一女两个成人站在女孩面前,女子数落道:“别人家的孩子都喜欢上学,就你不肯去学校!”文凯快步上前,顾不得问缘由,直接对男子说:“赶紧解开绳子,把孩子放了。”男子回答:“我们教育自家女儿,关你什么事!”文凯很生气:“哪有像你们这样教育孩子的!”男子不耐烦地挥挥手,让文凯走开。
文凯与男子拉开距离,拿出手机。女孩的父母只顾着数落孩子,起先并没有注意到文凯的举动,隔了十多秒,男子扭头看见文凯正举着手机,于是大喊:“不准拍!该走走你的,听见了吗?”文凯于是离开了现场。
当天,文凯通过其微博账号共发布了4篇博文,第1篇因视频未通过审核,没有发布成功。之后,文凯通过私信将拍摄的视频发给微博上的某大V,某大V发表评论并配发了文凯拍摄的视频,文凯接着将评论及视频转发到自己的微博上。
这条有视频的微博迅速在网上发酵,众多网友跟帖评论。此事很快引起当地警方的重视,警方第一时间通知文凯说明目的。文凯出具证明称,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自己对视频上的父母教育孩子的方式不认同。
当天,女孩的父亲周某在手机上通过私信联系客服,并留言进行问题反馈,没有收到回复。
文凯认识到自己行为有不妥,于是连夜在其微博上向周某及女孩周某某赔礼道歉,并从个人微博上删除了所拍摄的视频。
以善意动机抗辩
2020年7月,周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周某某作为原告,将文凯和某网络公司告到北京互联网法院。
周某某诉称其系未成年女孩,因不愿上学而哭闹,父母将其绑在树上进行教育。路过的文凯使用手机进行拍摄,且未经允许私自将未经处理的高清视频上传微博进行传播,文凯的行为侵犯了李某某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此外,父亲周某通知某网络科技公司删除涉案视频,该公司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应与文凯承担连带责任。
文凯辩称,自己拍摄视频并发布在个人微博上,完全是出于善意动机,纯属仗义执言,既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主观上并无过错。同时,视频也是如实拍摄,目的是保护未成年人,该行为也并非违法行为,没有侵害周某某的权利。
某网络公司辩称,网络平台仅是提供空间储存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无任何主观过错,公司并未找到涉案的微博内容,周某某也从未就涉案内容对公司进行有效通知。涉案视频拍摄来源正当,周某某主张的损失源于其父母的教育行为,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周某某的父亲声称通过私信联系客服和手机App“问题反馈”栏目联系要求删除视频,但公司并未收到该内容。
根据原告方出示的证据,法庭查明认定,涉案视频时长9秒,内容为一个小女孩被1根黑色拖车绳绑在1棵树上,小女孩呈站姿,撩着自己的连衣裙,露出内裤,视频播放过程中可以清晰听到小女孩的哭声,画面中有一成年男子(小女孩父亲)由远及近走来,抬手指向视频拍摄者,并说道:“该走走你的,听见了吗?”该视频由被告文凯拍摄。
承担侵权之责
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法院依法进行审理。
涉案视频包含有周某某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即肖像,文凯拍摄该视频的行为属于制作肖像权人李某某的肖像。而周某某系未成年人,文凯未经其监护人的同意,拍摄并公开传播了周某某的肖像。
虽然涉案视频是包含在文凯转发的博文中,但是与一般转发者不同,该视频是由凯转提供给原发者,其又进行转发的。在这种情况下,文凯系明知网络传播行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更何况肖像权人是需要特殊保护的未成年人。特别是文凯在收到微博平台发送的“未通过审核”的通知后,仍旧继续进行传播。由此可知,文凯的主观过错明显,侵犯了周某某的肖像权。
文凯辩解自己转发视频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法院指出,即便文凯的动机是良善的,在微博上发布涉案视频时,也没有公开未成年人肖像的必要性。相反,这种方式还会在客观上给周某某造成次生伤害。其实,文凯可以选择更为合理的方式,比如,拍摄视频后可以选择报警等;再比如,即便文凯认为有舆论监督的必要,也应当使用打马赛克等技术对于涉案视频进行遮掩处理,使未成年人不被辨识。因此,文凯采取的方式超出了舆论监督的限度,已经背离了其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初衷。
法官还特别指出,教育未成年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并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望周某某的父母今后加以注意。
此外,这条传播的视频还侵犯了周某某的隐私权。虽然隐私强调私密性,但并不意味着在公开场所进行的活动就一定不构成隐私。如果这些在特定公开场所进行的是仅为一部分人所知悉的活动,一旦被大范围公开,会给权利人的人格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亦应当作为隐私予以保护。
因此,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范围,应当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视角共同去界定。当涉及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的情形时,行为人应当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大程度的保护。
本案中,文凯在拍摄涉案视频时,周某某的监护人是予以制止的,其已经通过行为明确表示了不愿意被拍摄的主观意愿。而且,周某某被其父母当街管教,知悉范围限于当地当时的过路人群,对周某某造成的影响有限。可一旦视频在网络上传播,不仅可能会让周某某的同学等熟人知晓,也可能会带来社会热议的后果,对周某某造成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的损害。并且,涉案视频中还有周某某在挣扎时露出内裤的镜头,涉及周某某的私密部位,也不适宜进行传播。按照社会一般合理认知,无论是周某某本人,还是周某某的父母,均不愿意此事超过现有范围进行传播。
文凯在传播的当日即自行删除涉案视频。对于文凯的传播行为,不存在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接到通知采取必要措施的适用空间。因此,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需与文凯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文凯向周某某当面赔礼道歉,赔偿周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另支付周某某维权产生的费用3200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8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举行建院5周年发布会,会上发布了网络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该案是其中之一。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指出该案的裁判要旨:法院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时,需要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解决相关矛盾冲突的基准,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进行判定。虽然本案行为人主观动机是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其公开未成年人的肖像,缺乏必要性,给未成年人造成了损害,其行为构成侵权行为。
另外,公民在公共场所同样享有不受侵犯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本案在认定隐私是否存在及其范围时,认为应当从权利人本身的意愿和社会一般合理认知两个视角共同去界定,尤其是当权利主体是未成年人时,行为人应当施以更高的注意义务,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