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要求孕检合法吗?劳动者对就业歧视要勇敢说“不”

劳动者入职前被要求孕检,发现怀孕后如实告知公司,却被“撤回”入职通知。入职要求孕检合法吗?用人单位以此取消招聘是否要担责?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了一起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全力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案件回顾】

入职前被要求孕检,女职工为此失业

2023年6月,严女士收到一家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应聘上了财务主管的岗位,除写明薪资、报到时间等信息外,通知还要求严女士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检查(HCG)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

严女士同意入职并向原公司辞职,在按要求检测时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于是将这一情况如实告知。谁知几天后,公司突然通知严女士,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不再需要她入职。而在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的招聘信息。

多次沟通无果后,严女士陷入失业状态,于是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万余元。被告公司则辩称,该入职通知是借鉴了模板,不清楚HCG是怀孕检测,更不存在就业歧视,取消岗位是因发展需要,严女士的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

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又恶意取消招聘岗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

【法官说法】

怀孕是个人隐私,

强制孕检更是侵犯了平等就业权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法官李尚伟表示,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毋庸置疑,怀孕女性作为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就业权,且这一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怀孕既是个人隐私,也是女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入职前女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告知怀孕情况的义务,强制孕检更是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因此,对于用人单位入职前需要进行孕检的要求,劳动者可以予以拒绝。”李尚伟说。

李尚伟分析道:“关于赔偿责任,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多次磋商,相互之间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因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劳动者收到入职通知后基于信赖,可能会辞职或者拒绝其他的入职要约,此时一旦撤销录用,劳动者就要重新寻找就业机会,导致一段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损失。该损失是因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时,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进行赔偿。”

【专家点评】

劳动者遇到就业歧视行为,要勇敢说“不”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会长曹艳春认为:“近年来,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发放的报名表、登记表中设有‘婚姻状况’‘生育状况’栏目,要求应聘者填写婚育信息,有些企业甚至要求女性求职者提供孕检报告,侵犯了劳动者的隐私权和平等就业权。这些行为不仅限制了女性的职业发展,还容易加剧社会对女性的歧视,与国家鼓励生育的政策背道而驰。”

为了消除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就业性别平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女性的平等就业权。但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出于各种原因,仍存在或明或暗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就业性别歧视案件,侵害了原告严女士的平等就业权,任意取消录用损害了原告的信赖利益,用人单位应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给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在招聘时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合法依规、诚信以待,才是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曹艳春建议,劳动者对于求职中遭遇的各类就业歧视行为,也要勇敢地说“不”,注意收集、留存证据,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媒体声音】

隐形就业门槛,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一头连着万家灯火,一头系着发展大局。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必须营造公平的就业环境,为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

然而,在实际招聘过程中,不少求职者仍面临不同形式的就业歧视。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公平就业权益,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相关部门多次发文,严禁招聘中含有歧视性内容。一些用人单位转而采取更加隐蔽的方式,将求职者拒之门外。

一些用人单位不会公开表示只招男性,而是转为隐晦地暗示女性入职、工作、晋升过程中的困难,甚至打听婚育状况,使得就业性别歧视由明转暗。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启事和招用环节虽没有限定性别,却在面试等过程隐蔽地“考察”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并以此作为其能否被录用的重要因素。

“门槛”不仅存在于求职时期,还贯穿于女性职业生涯的不同阶段。什么时候结婚、生小孩,都成了女性在职场中难以回避的问题。

这些隐形的就业门槛,打击了求职者的自信心,侵犯了个人平等就业的权利,破坏了就业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一直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妇女就业工作,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出台政策措施,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归结了5类易发生的就业性别歧视行为并加以禁止,包括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不能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等。

针对就业性别歧视行为,一些省市明确了行政处罚标准。北京市人社局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法部分)》,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最高可处5万元罚款。

显性的就业歧视较易识别,惩处起来也有效果,而对隐性侵权行为,仅靠加大惩处还不能解决问题。

法律专家建议,要纠正和防止就业性别歧视,还应建立合理的生育成本分担机制。一方面政府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保障生育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托幼机构的建设力度,帮助女职工在工作和家庭之间做好平衡,提升就业竞争力;另一方面通过财税补助政策、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等渠道,适当分担用人单位承担的生育成本,进而为女性求职者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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