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间遇“黑粉”:告你没商量
作者: 秦风清朗的网络空间需要广大网民共同维护。
“黑粉”是指一些对某个人或机构持有偏见或不满的网络用户,他们会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负面言论,扩散谣言或恶意攻击。对于直播间来说,“黑粉”的存在会给直播的氛围和观众体验带来负面影响。
一名拥有数百万粉丝的网红,在直播时,屡屡被人恶意攻击,忍无可忍之下,她将“黑粉”告上法庭,结果如何呢?
“黑粉”在直播间恶意评论
王怡是重庆人,2020年1月,她以用户名称“爱之蔓”在某网络平台开通了直播间,专门表演才艺。凭借清纯可爱的外表和清脆悦耳的歌声,王怡的粉丝量“蹭蹭”往上涨,2022年上半年,她的粉丝已飚升到300万人。
2022年9月5日,王怡进行直播时,一个昵称为“红火火”的网友在评论区留言,说主播是假唱,直播内容为剧本。王怡的助理赵娜看到了,及时做了删除处理。
王怡有正式职业,从事直播都是利用业余时间,因此,她并不是每天开播。9月8日这天,王怡再次开播时,网友“红火火”又出来留言:“这个主播是小三。”助理赵娜帮王怡保留了证据,再次删除了评论。王怡才22岁,从未与异性有过亲密接触,她下播后得知此事,气愤不已,于是叮嘱助理赵娜,以后再遇到这样的事情,先记下对方的账号,弄清是什么人。
3天后,恰好是王怡直播带货的时间,王怡与合作方人员正在推广产品,“红火火”又出现了,这一次,他发了语音:“他们是诈骗团伙、网络骗子。”助理赵娜点开“红火火”的头像,上面显示该账户尾号为7347,粉丝数6000人。赵娜立即关注了该账号,保留证据后,再次删除了这条语音。
没过一会儿,“红火火”就回关了赵娜。赵娜故意表示瞧不上“爱之蔓”的直播视频,好奇地问“红火火”:“这个主播给谁当小三?你是怎么知道的呀?”“红火火”回复道:“我这是瞎掰扯的,我就是想黑她。”赵娜问:“你是跟她有仇吗?”“红火火”表示自己并不认识“爱之蔓”,但有别的粉丝给他发过主播及其孩子的照片。
聊了一会儿后,赵娜加了“红火火”的微信,通过微信聊天,赵娜获知“红火火”的真名叫胡强。胡强自报家门,说自己居住在重庆市梁平区。
掌握了胡强的信息,王怡随即用赵娜的微信向胡强发出严正警告。她告诫胡强,自己现在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目前还没有想好,如果胡强再冒犯她,那就法庭上见。
王怡的警告果然起了效果,好几个月里,王怡的直播间没再出现过激评论。但是,2023年8月的一天,尾号为3133的账号在直播间评论区发帖,不礼貌地称呼主播是“爬爬叫红鸡”。当天,王怡通过平台私信质问胡强,胡强否认是自己所为,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吵。
2023年10月6日,尾号7347的账号视频发布了王怡及其父母的照片,该视频打上了“网络骗子”的文字,还给王怡及其孩子设置了灵堂,配放了哀乐。见到这条视频,王怡情绪崩溃,连续两个月没有直播。在这期间,王怡到重庆市某医院就诊,诊断意见载明:失眠;焦虑抑郁状态。
女主播走上法庭维权
2024年1月5日,王怡将胡强告到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她要求胡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不再发表针对原告的不利信息;胡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30000元。并要求胡强在其使用的“红火火”(尾号7347)账号发布时长不少于2分钟的道歉视频,并公开置顶30日。另外,王怡还主张因胡强侵权导致其停播期间的经济损失。
法庭上,王怡诉称,原告是拥有300万粉丝的网红,某平台用户名为“爱之蔓”。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使用账号“红火火”,在“爱之蔓”的直播间对王怡公然进行侮辱、谩骂,称王怡的直播是“对口型”假唱,直播内容为剧本,并说主播是“不要脸的骗子”“红鸡”“给人当小三”,还发布使用王怡及其孩子的照片设置灵堂的视频等。胡强罔顾事实在直播间发布恶意评论的行为,导致王怡情绪低落,停播数月,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暂定50万元。
针对王怡的诉讼主张,胡强辩称,原告的不实信息来源最早是由案外人朱飞在某网络平台上发布,被告也是在接收到相关信息后受到煽动,才在王怡的直播间留言评论的,并没有侵权的故意。本案侵权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是案外人朱飞,被告因此承担的责任应当减轻。同时,被告无论是发布的视频浏览量、平台粉丝数量还是视频的观看人数,均低于300人,某平台的机制也可能将很多未观看直接划走视频及直播的人员也记录在观看人数中,同时,被告的粉丝量与原告的粉丝量有天壤之别,被告的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实际意义上的损失,甚至被告的视频和直播其数量都达不到在公共场合发表言论的程度。被告在原告起诉前,已经删除了所发布的视频。因此,被告应当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名誉权的情形。
庭审质证时,王怡提供了尾号7347侵权视频的录屏、某平台账号协助查询回函等证据。胡强认可王怡及其孩子的灵堂的视频系其尾号7347的账号所发,也认可王怡、赵娜与胡强的微信聊天记录,对“爱之蔓”直播间评论区留言截图予以部分认可,但是不认可王怡就诊的诊断证明。
“黑粉”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诋毁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某平台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诋毁、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王怡以网络直播为业,被告胡强在不具有充分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针对原告在网络平台公开发表“诈骗团伙”“网络骗子”“红鸡”“爬爬”“小三”等侮辱性、煽动性的言论,导致部分用户参与讨论、留言,足以导致王怡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造成损害,胡强的行为侵犯了王怡的名誉权。
针对胡强的侵权行为,王怡有权主张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胡强赔偿损失。对王怡主张胡强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行为,不再发表针对原告的不利信息,予以支持。王怡未能提供其停播产生经济损失的证据,本案中不予理涉。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对于王怡主张胡强在某平台发布道歉视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查,综合考虑胡强的过错程度、行为目的、方式以及给原告产生的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胡强将该赔礼道歉视频置顶7日。王怡因胡强的侵权行为精神上受到了伤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关于胡强支付王怡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费用3万元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本案为民事侵权案件,原告王怡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因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2024年3月21日,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胡强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王怡名誉权的行为,不再发表针对王怡的不利信息;判决生效后,胡强立即使用其账号在某网络平台内公开发布向王怡的道歉视频并置顶7日(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胡强给付王怡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点评
异化的网络“黑粉”污染环境
方晓霞(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近年来,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与广泛覆盖,为人们带来了便捷的网络服务。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互联网上肆意谩骂、恶意诋毁他人名誉的,也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因此,广大网民在享受便捷网络服务的同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一旦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因网络侵权而受损,也可以第一时间留存相关证据,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制止网络“黑粉”伤人,必须用好法治利剑。相关部门应不断增强对互联网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管理能力,营造清朗互联网空间。
善意的批评推动社会进步,但异化的网络“黑粉”只能污染环境。各大网络平台也责无旁贷,不能为了流量,默许纵容网络“黑粉”野蛮生长,对于有违法违规苗头的账号应及时提醒,对有违法行径的账号应进行关停。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