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孩子难,究竟该如何维权?

作者: 王秀全 李金萍

离婚后的亲子关系处理是个难题。即便离婚时明确了抚养权与探望权,实际执行却困难重重。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典型案例

儿子陈浩然出生后,陈雷和王佳佳在如何养育孩子上争吵不断。对此,王佳佳的父母没有劝和,而是选择和女儿站在一起。王佳佳也发现了陈雷很多缺点,加上频繁吵架,感觉不似恋爱时那般完美了。

2018年10月,陈雷无奈搬出婚房,与王佳佳开始分居。之后,他多次回家看望儿子都被拒之门外,有一次还被岳父岳母驱赶,受了伤。随后,陈雷两次起诉离婚,均被法院驳回。2022年6月,陈雷第3次起诉离婚。

法院认为,符合“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 ,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陈雷与王佳佳离婚;二、婚生子陈浩然由王佳佳抚养,自2023年6月起至陈浩然满18周岁止,陈雷于每月15日前支付陈浩然抚养费2000元;三、陈雷对陈浩然享有探望权,陈雷自2023年6月起,于每月第2个和第4个周末的周六上午8:00至周日下午6:00探望陈浩然,王佳佳有义务予以协助。王佳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了其上诉请求。

离婚判决生效后,陈雷每月按时将抚养费打到王佳佳的银行账户。每到探望孩子的时间,王佳佳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还将陈雷的电话拉黑,拒绝他探望孩子。陈雷多次在小区门口等待,王佳佳看到后,将儿子交给外公带回家,不准陈雷靠近。其间,王佳佳有过推搡、辱骂陈雷的言行。无奈之下,陈雷决定,自2023年11月起不再支付抚养费。

2024年4月初,王佳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陈雷支付抚养费12000元。4月16日,陈雷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材料,以及执行法官的电话通知,要求他于4月29日上午到法院谈话。

在谈话过程中,陈雷提出:“王佳佳什么时候能让探望孩子,我就什么时候支付抚养费。”法官告知陈雷,支付抚养费与行使探望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制约或冲抵。如果有支付能力却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他或将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果他认为王佳佳未协助其行使探望权,可依法另行主张。经过调解,陈雷当场支付抚养费12000元及执行费。

2024年5月16日,陈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佳佳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协助自己行使探望孩子的权利。立案后,法院多次电话联系王佳佳,并发出执行通知,要求其配合陈雷行使探望权。同时告知王佳佳,如果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她采取强制措施。

2024年6月18日上午,经过法官组织谈话,双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终结该案执行。当天,王佳佳带陈浩然到法院,陈雷与孩子顺利见面。

律师说法

一、在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的情况下,陈雷能否拒绝支付抚养费?

父母与孩子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孩子的义务。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孩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父母双方对此有争议,可另行解决,但该理由不是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抗辩理由。

因此,探望问题和抚养费支付问题应当一分为二,不能相互制约。

二、在王佳佳阻碍陈雷行使探望权时,陈雷能直接强制行使探望权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即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享有的法定权利。

在王佳佳阻碍陈雷正当行使探望权时,陈雷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先由法院依法督促对方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如果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执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合理选择适用罚款、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方式予以间接强制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如果王佳佳仍拒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因为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者执行标的,不能依照金钱支付类、一般行为类案件对子女采取强制措施。探望权具有人身属性,应尊重孩子意愿。

法律不是万能的,判决也难以解决已离婚男女的心理隔阂,建议行使探望权的一方与前任保持相对良好的关系,对于未与自己一起生活的子女也是如此。

三、在无法行使探望权的情况下,陈雷能否申请变更抚养权?

如果在离婚时已明确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必须通过双方协商或诉讼方式主张变更抚养权,且变更抚养权必须有合法的理由。比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否则,仅以无法行使探望权为由申请变更抚养权是难以获得支持的。

四、王佳佳能申请中止探望权吗?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未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探望权。其意义不仅在于维系未成年子女与未取得子女直接抚养权的父或母之间的感情,满足该父或母对子女的思念之情,更在于避免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而可能对其产生的不良影响,能够继续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和教育,并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探望权人应当合理、妥善、审慎地行使探望权。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对方在行使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需要注意,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

如果陈雷探望孩子时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王佳佳可依法申请中止他行使探望权。待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情形消失后,陈雷可以再申请恢复探望权。

离婚了断的是不幸的婚姻关系,剪不断的是亲子关系。为人父母者应该放下执念,即便不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也要给孩子一段完整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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