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警钟:辍学背后的抚养权变更

作者: 李凝未 徐洁

李凝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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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遇到困难不想上学,离异妈妈决定让两个孩子都辍学,不料却引发了与前夫之间的抚养权之争。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张先生与王女士原本是对恩爱夫妻。2011年,儿子小新出生。次年,二宝小辰出生。随着生活琐碎的逐渐侵蚀,两人开始频繁争吵,昔日的温馨和睦荡然无存。2013年,两人选择了协议离婚。

依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小新和小辰皆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则拥有探视权,并肩负起支付抚养费的义务。2017年,刚上小学的小新表现出对学校的抗拒。起初,王女士以为这只是孩子偶尔的情绪问题,没有在意。但小新的厌学情绪越发严重,影响了身心健康。王女士尝试了各种方法劝导,均未奏效。仿若命运的恶作剧般,小辰在上学后也深陷同样的困境。面对两个孩子每日清晨哭闹不止、坚决不肯上学的状况,王女士非常焦虑。她认为,去学校上学的模式不适合自己的孩子,于是决定:让小新和小辰双双辍学在家,由她亲自教育。

王女士为孩子们制订了一套自认为适宜的学习计划。清晨,带领他们诵读经典诗词,上午安排语文和数学学习,下午则是绘画、手工等课程。在她看来,这样的教育方式能更好地依据孩子的特点与兴趣进行个性化教学,避免学校应试教育的压力与可能面临的不公平对待。

张先生得知此事后,坚决反对。他强调,孩子正处于义务教育的关键时期,学校拥有专业的师资队伍、系统的教学课程以及丰富的教育资源,这些都是家庭教学无法企及的。长期脱离学校的社交环境,将会对孩子的性格塑造与人际交往能力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多次沟通无果后,张先生深感担忧。为了孩子的未来,他毅然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抚养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们首先对孩子辍学在家这一核心问题展开深入调查。王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无特殊且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让小新和小辰长期脱离学校教育,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规定,使他们面临知识断层、社交能力弱化等诸多风险。

对于小新和小辰而言,长期辍学在家对他们产生了多方面的深刻影响。在社交方面,社交圈极为狭窄,几乎仅局限于家庭成员之间,他们缺乏与同龄人互动交流的机会,无法像其他孩子一样在学校里结交朋友、分享快乐。这导致他们在面对外界时,表现出明显的胆怯与退缩。在心理方面,他们对外面的世界既充满好奇,又有着莫名的恐惧与不安。在学习方面,尽管王女士付出了诸多努力进行教导,但由于缺乏系统的教学体系与专业的教学方法,孩子们的知识掌握程度与同龄人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对今后的学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基本原则,法院经过审慎讨论与权衡,认为孩子与父亲张先生共同生活更符合其长远的健康成长需求。因此,法院判决变更抚养关系,小新和小辰今后将随父亲共同生活。同时,为确保孩子能够继续感受到母亲的关爱,法院明确规定王女士享有定期探望孩子的权利,并期望双方能够在孩子的教育与成长问题上相互配合、协同努力,共同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律师说法

首先,抚养权的确定与变更在法律层面有着明确且严格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立法宗旨,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判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核心原则。对于已满2周岁的子女,若父母双方无法就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法院将综合考量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孩子的意愿、父母的抚养能力、教育规划以及家庭环境等多方面因素,以确保最终的判决结果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孩子的权益与福祉。这充分体现了在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法律始终将孩子的利益置于首位,而非简单地依据父母某一方的诉求或单一因素进行判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详细列举了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时,法院应予支持的特定情形。其中,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其抚养行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具有重要的法律实践意义。

王女士让孩子长期辍学在家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且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了诸多不利影响。这些为张先生的抚养权变更诉求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也再次警示所有父母:在行使抚养权的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切实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任何损害孩子权益的行为都可能引发抚养权的变更。

再次,义务教育法作为保障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法律,具有不可忽视的强制性与权威性。它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这是国家赋予每个孩子的基本权利,也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需要紧密结合、协调一致。父母不能基于个人的主观意愿、片面判断或其他不当理由而剥夺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最终导致抚养权的变更。这一案例清晰地表明,在家庭教育过程中,父母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合法合规地进行。

此外,从家庭教育的角度而言,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其言传身教、教育方式以及家庭氛围对孩子的一生有深远而持久的影响。王女士因孩子在学校遇到一些问题,便选择让孩子辍学在家,这是逃避责任的行为。在学校教育的环境中,孩子们固然会面临各种压力与挑战,但这些都是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经历与磨炼。父母应当引导孩子学会积极面对困难、有效解决问题,而非让孩子直接逃离困境。

正常的学校教育对于孩子的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学校里,孩子们可以与同龄人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社交互动,通过参与团队活动、班级事务等,学会分享、合作、竞争,掌握处理人际矛盾与冲突的技巧与方法,从而培养其社交能力与团队协作精神。这些综合素质的培养对于孩子今后顺利融入社会、实现个人价值至关重要。同时,学校教育注重培养孩子的独立思考能力与创新精神。长期脱离学校教育环境,孩子的思维容易受到局限,严重阻碍其独立人格的形成与创新能力的发展。这一案例也为其他家长敲响了警钟,在关注孩子学习成绩与身体健康的同时,务必高度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社会适应能力以及综合素质的培养。

最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方式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与前瞻性。在作出终审判决后,法院并未就此停止对这个家庭的关注与介入。为确保孩子能够顺利回归校园、健康快乐地成长,法院专门向父母双方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这一举措充分彰显了法院在处理家庭纠纷案件时,不仅注重法律的公正裁决,更关注孩子的后续成长与家庭关系的和谐修复。

张先生深刻认识到自己肩负的重大责任,积极响应法院的要求,迅速为孩子们联系合适的学校,精心准备入学所需的各种材料,并主动调整工作安排,抽出更多时间陪伴孩子。通过法院的引导与父母双方的共同努力,这个家庭逐渐走出了抚养权纠纷的阴霾,开始共同为孩子的未来铺路。

爱孩子是父母的本能,但如何正确地爱孩子、科学地教育孩子,却是一门需要不断学习与深入探索的学问。父母应在给予孩子温暖关爱与物质保障的同时,注重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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