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新规落实差异化监管

作者: 杨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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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办法》实施后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平均资本充足率稳中有升。

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下称“《资本办法》”),《资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发布的《资本办法》正式稿与2023年2月发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框架基本一致,就部分细节内容进行了调整。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资本办法》主要在以下三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结合相关业务风险特征,进一步校准部分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优化个别表外业务适用的信用转换系数。二是细化完善规则表述,使规则更易于理解和执行。三是制定配套政策文件,明确损失准备和信息披露过渡期安排,确保实施工作稳妥有序。

总体来看,《资本办法》正式稿的落地,进一步细化、调整了部分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和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相较《征求意见稿》适当放松,利好银行资本节约。

在资产风险权重方面,下调按揭贷款、部分股权投资等资产风险权重:1.细化并下调了“符合审慎要求的居住用房地产风险暴露”的风险权重,降幅在10-30个百分点之间。2.下调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被动持有、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以及获国家重大补贴并受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由400%降至250%。3.“对我国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未扣除部分)”风险权重由150%降至100%。

在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方面,将“基于服务贸易的国内信用证”的信用转换系数由100%下调为50%,信用证资本压力缓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测算显示,《资本办法》实施后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平均资本充足率稳中有升。单家银行因资产类别差异导致资本充足率小幅变化,体现了差异化监管要求,符合预期。

调整部分信用风险权重计量

《资本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实施时间的要求与《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但是对《资本办法》中部分细则的实施设置了过渡期安排,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其间逐步提高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推动商业银行合理增提损失准备,平滑对资本净额的影响。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和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对于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最低要求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为非信贷不良资产余额的50%、75%、100%。

第二,对信息披露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根据所属档次、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上市情况,适用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

虽然《资本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执行,但监管要求自《资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4年年底,按照新旧《资本办法》相关要求,分别计算并报送监管报表。此外,对计入资本净额的损失准备设置2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银行应分别计算贷款损失准备(最低为不良贷款100%)、非信贷资产损失准备(第1-3年最低要求分别为非信贷不良资产的50%-100%),并将二者的缺口/超额部分加总,加总结果为负数应扣减核心一级资本,为正数可计入二级资本。2年过渡期后,最低要求是不良资产余额100%对应的损失准备。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资本办法》对部分信用风险权重计量进行调整,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降低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权重。在符合审慎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房地产的贷款价值比LTV计算风险权重。当LTV小于100%时,风险权重最高为50%,最低可达20%,低于《征求意见稿》和现行规定(50%)。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普遍首付比例高于30%, 即LTV小于70%,因此,按照《资本办法》执行将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资本。

第二,降低了特殊情况下的股权投资权重。商业银行持有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在被动持有、债转股、重大补贴的情况下,一律为250%,比《征求意见稿》(250%或400%)和现行规定(400%)更低。

第三,单独降低了对政策性银行的次级债权权重,从《征求意见稿》的150%下降到100%,和现行规定一样,但对其他银行的次级债权权重仍将从现行的100%提高到150%。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资本办法》对部分信用风险权重计量进行调整。

此外,《资本办法》在附件12中对银行持有的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制定了详细的规则,适用范围为商业银行的银行账簿资产管理产品,包括商业银行应计入表外项目的资产管理产品(如认购资产管理产品的承诺)。

《资本办法》延续《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根据商业银行可获取信息的程度,将银行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方法定为3种:穿透法、授权基础法、1250%的风险权重法。总体来看,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穿透法在对“独立第三方”的要求上有所放松,其他的规则变化不大。

对于资管产品计量规则的变化主要集中在“穿透法”,“穿透法”相较《征求意见稿》的改进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穿透法”的“独立第三方”可以是公募基金:《资本办法》要求商业银行采用穿透法计量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时,商业银行所获取的基础资产信息能够被独立第三方确认。相较于《征求意见稿》中“‘独立第三方’是指应独立于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其他机构,如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的表述,本次正式办法中增加“特定情况下,包括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的表述,官方也在通知文件中解释“现阶段‘特定情况’是指商业银行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是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这条规则意味着,公募基金产品发行人可通过直接在合规要求下向银行提供底层资产清单的方式,满足“穿透法”计量的部分要求。

2.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新增同一资管产品在持有期内使用统一计量方法的要求。

3.要求用最新数据进行计量:《资本办法》中要求“商业银行应采用最新一期数据计量资产管理产品的风险加权资产”,较之前“能获取的最新一期数据”的要求更为严格。

4.新增要求内评法的使用需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验收通过,否则只能使用权重法计量。

5.对于第三方的标准给予了更多细节指引,包括:(1)商业银行能够从第三方获取其用于计算资产管理产品风险加权资产的充足信息;(2)第三方的计量频率应至少与商业银行财务报告的频率相同;(3)第三方为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4)第三方的计量结果应经外部审计,且审计结果合格。

虽然《资本办法》中银行同业业务的风险权重较《征求意见稿》变化不大,但扩大了质押式回购豁免对手的范围。

《征求意见稿》重新划分了对银行债权的评级标准,将所有交易对手商业银行按照评级区分风险权重,划分为A+级、A级、B级、C级。相对于现行规定(2012年版):同业存单、银行资本债的权重提升,或迫使银行降低相关资产的配置比例。商业银行对大多数银行(A 级)的风险暴露权重从现在的20%、25%提高到40%,对银行次级债权的权重从现在的100% 提高到150%。

需要注意的是,《资本办法》对质押式回购的风险计提有小幅规则放松。按照《资本办法》的规定,若回购交易满足一定要求,且交易对手为“核心市场参与者”,则质物质押的风险暴露可适用0%的风险权重。在《征求意见稿》中,核心市场参与者的范围被界定为主权、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满足一定资本或杠杆率要求且受监管的开放式公募基金、受监管的养老基金、合格中央交易对手。

此次《资本办法》将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多边开发银行扩大纳入质押式回购豁免对手,并将《征求意见稿》中“开放式公募基金”调整为“满足一定资本或杠杆率要求且受监管的资产管理产品”。质押式回购范围的拓宽避免了因非银机构或专户交易时不符合核心交易对手身份而导致风险权重提高、银行交易积极性下降。

整体利好银行资本充足率提升

总体而言,《资本办法》较《征求意见稿》变动不大,主要有两个变化:第一,对个别项目(如个人住房贷款)的信用风险权重进行了调降;第二,根据银行反馈对一些细项规则从实操层面给予了放松和优化的空间,如允许公募基金作为穿透法计量的独立第三方、将部分非银机构纳入质押式回购豁免范围等。

目前,中国银行业执行的仍为2012年版《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4年《资本办法》正式稿执行后,相对于现行规定有三个变化:

一是同业存单、银行资本债的风险权重整体提升;二是信贷资产风险权重下降。对公贷款中,“投资级”企业和有房地产抵押的贷款适用更低的权重。在个人贷款中,消费贷、房贷权重下降,抵押物价值将显著影响贷款权重。三是违约资产权重将根据减值情况做调整。不但减值准备的计算覆盖到非信贷类资产,而且当减值准备低于资产账面价值的20%的,风险权重从100%提高到150%。

表1:房地产开发贷款风险暴露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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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泰证券研究所

表2:表外业务信用转换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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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泰证券研究所

《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各银行也按照相关规则进行了一定的测算,整体上对各银行影响可控,对细分资产类别下的风险资产有一定的影响,或对银行后期资产投放偏好产生相应的影响。以招商银行为例,招行资本测算高级法、权重法并重,经过测算,总体对招行的影响平稳可控。从细项来看,公司根据《征求意见稿》进行相应测算,资本新规下风险资产细项有升有降。

根据《资本办法》最新权重调整的内容,中泰证券基于上市银行2023年上半年财报数据对银行资本的影响进行了测算,预计上市银行(剔除采用内评法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六家银行)可节约资本2.1万亿元,提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 0.23个百分点至9.48%,其中,零售信贷大类总计资本缓释0.29个百分点;对公信贷大类总计缓释0.05个百分点;金融投资大类总计拖累0.02个百分点,表外国内证大类总计拖累 0.09个百分点。从板块来看,股份制银行受益于零售贷款(含信用卡)占比较高,核心一级资本提升幅度最大,提升0.27个百分点。

《资本办法》的实施整体利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提升。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表述,《资本办法》实施后,银行业资本充足水平总体稳定,平均资本充足率稳中有升。单家银行因资产类别差异导致资本充足率小幅变化,体现了差异化监管要求,符合预期。

从资产结构看,在《资本办法》的引导下,信贷类资产在资本占用方面投资性价比提高,与监管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的导向一致。随着2024年年初《资本办法》的落地,银行业整体资本充足率小幅抬升,加之经济的逐步复苏,信贷投放有望维持高景气。

虽然资本新规实施对不同类型的银行可能会有不同的影响,但对银行的整体影响不大。对国有大行而言,受益于资本底线放松、投资级公司以及个人住房贷款权重下调等,其资本充足率大概率将上升;股份制银行将受益于投资级公司以及信用卡、个人住房贷款权重下调,但股份制银行的开发贷、其他个人贷款较多,风险权重可能会上调,最终影响存在不确定性;中小企业贷款较多的城商行及农商行,其资本充足率或将有所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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