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的路径与策略
作者: 邵云娜 项邦孟摘要: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据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关注。数据的规模和种类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给个人、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带来了巨大威胁。为了应对数据安全问题,各国政府和企业纷纷加强对数据安全的投入和管理,探索构建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文章旨在研究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的构建路径与策略,探讨在数字化时代保障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有效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23)26-0066-04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0 引言
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数据已成为现代社会的重要生产要素和价值创造源。然而,数据的快速增长和广泛应用也带来了日益严峻的数据安全挑战。个人隐私泄露、数据泄露、网络攻击等数据安全事件频发,给个人、企业和国家的利益带来了巨大威胁。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如何保障数据的安全性、隐私性和完整性,成为摆在全社会面前的紧迫问题。
为了有效应对数据安全问题,数据安全协同治理成为当务之急。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强调多方主体的参与与共治,通过政府、企业、学术界和公众等各方的共同协作,共同维护数据安全。本文旨在研究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的构建路径与策略,探讨在数字化时代保障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有效方法和措施。首先介绍了数据安全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和面临的挑战,阐述了数据安全协同治理的概念和在数据安全领域的应用,强调了多方参与与共同决策的重要性,指出了协同治理在数据安全中的重要地位。在制度设计原则方面,提出了多方参与与共治、共建共享、风险分担与责任明确、法治化和科技先导五个原则,为构建科学、规范的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提供了指导思想。同时,详细讨论了制度架构设计,包括政策法规层面、技术标准层面、治理机制层面和信息披露与公众参与层面,旨在构建一个完整的、全方位的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为了实现长期目标,本文提出了明确的阶段性建设路径,包括短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通过逐步推进数据安全政策法规的立法、技术标准的制定、治理机制的建设和数据共享与合作等方面的工作,逐步构建健全的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
在未来,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构建数字化社会的安全、可信、稳定和繁荣作出积极贡献。政府、企业、学术界和公众等各方应共同努力,积极参与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共同守护数据安全的蓝天,推动数字社会的健康发展[1]。
1 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研究现状
1.1 制度体系的研究现状
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作为保障数据安全的一种新型治理模式,近年来在国内外学术界和实践领域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外学者和研究机构纷纷开展相关研究,探索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的构建与优化。在国内,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的研究日益深入,并受到政府和企业的高度重视。许多研究围绕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共享机制、跨部门数据合作等方面展开。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的建设。同时,学术界也涌现了一批相关研究成果,如制度设计、技术应用和合作模式等方面的研究。在国际上,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的研究也取得了一定进展。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在数据安全领域展开合作,共同推进全球数据安全治理。例如,欧盟出台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强调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和数据处理的合法性。美国也制定了一系列数据隐私法律和法规,促进数据安全的发展。同时,跨国企业间的数据合作也得到加强,形成跨境数据安全协同治理的趋势。
1.2 数据安全协同治理的必要性与挑战
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的建设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首先,数据安全是信息社会的基石,关乎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构建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有助于形成统一的治理标准和机制,增强全社会的数据安全意识。其次,数据共享与利用已成为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而协同治理能够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资源的共享和流通,增强数据的价值和利用效率。此外,面对日益复杂的数据安全威胁和跨界合作需求,单一主体往往难以有效解决问题,而协同治理能够形成多方共治的合力,实现数据安全和科技创新的双赢[2]。
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的构建面临着一系列挑战[3]。首先,数据安全是一个综合性、复杂性问题,不同领域、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协调需要平衡各方利益,确保数据共享和隐私保护相互协调。其次,由于数据安全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等敏感信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涉及不同法律体系的协调与统一。此外,技术水平的不断发展,导致数据安全威胁日益复杂化,对数据安全协同治理的技术手段和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还有,数据安全协同治理的推进需要各方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而协同合作的建立和维持需要考虑各方利益平衡和合作机制的设计。
2 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的路径
为了构建有效的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需要遵循一系列制度设计原则,并考虑到不同组成部分的制度架构设计。同时,为了实现长期的目标,需要有明确的阶段性建设路径,如图1所示为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的路径设计。
2.1 制度设计原则
制度设计原则是构建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的基本原则,涉及多方参与与共治、共建共享、风险分担与责任明确、法治化和科技先导等五个方面。这些原则相辅相成,共同构建一个科学、规范、高效的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为构建数字化社会的安全、可信、稳定和繁荣做出积极贡献。
1) 多方参与与共治原则
数据安全问题涉及多个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学术界和公众等。因此,制度体系应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促进多方参与和共同决策,形成共治格局。各方共同协作,各尽其责,共同维护数据安全。政府作为数据安全的主导者,应发挥积极的引领作用,组织多方参与数据安全治理,形成共建共治的局面。
多方参与与共治原则的重点在于:政府应积极鼓励企业、学术界和公众等多方主体参与数据安全治理,形成共建共治的氛围。鼓励企业和学术界投入更多资源,共同推动数据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创新。各方主体应共同参与数据安全治理的决策过程,形成多元化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应开展广泛的咨询和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政府、企业、学术界和公众等各方主体应形成合作共治的格局,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参与数据安全治理的推进和实施。
2) 共建共享原则
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应强调数据资源的共建共享,促进数据的开放与流通[4]。鼓励数据共享和合作,同时加强数据的管理和保护,确保数据在共享中得到安全使用。共建共享原则强调数据资源的整合与优化利用,促进数据价值的最大化。
共建共享原则的重点在于:政府应制定数据共享的相关政策和法规,鼓励企业和机构之间进行数据共享和合作。建立数据共享平台,促进数据的跨部门、跨企业共享。共享的前提是数据的安全和保护,政府和企业应加强数据管理和保护措施,确保数据在共享过程中不受损害。鼓励各方主体进行数据整合和优化利用,推动数据跨领域、跨地域的融通使用,提高数据资源的价值和效益。
3) 风险分担与责任明确原则
制度体系应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形成风险分担机制。各方在数据处理过程中要承担相应责任,共同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风险分担与责任明确原则是数据安全治理的基本保障,能够确保数据安全体系的健康运行。
风险分担与责任明确原则的重点在于:明确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各方的责任主体,确保各方在数据安全治理中各司其责。政府应加强对数据安全风险的分析和评估,识别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明确数据安全风险的责任承担,确保风险得到合理分担。
4) 法治化原则
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需要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强调法治化的管理方式。政府应加强数据安全立法,为制度体系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法治化是数据安全治理的基本保障,有助于确保数据安全体系的稳健运行。
法治化原则的重点在于: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数据安全法律法规,明确数据安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为数据安全协同治理提供法律支持。加强数据安全法律的执行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数据安全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数据安全诉讼渠道和救济机制,为数据安全争议的解决提供有效途径。
5) 科技先导原则
科技是数据安全协同治理的重要支撑,应该充分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数据安全的防御和保障水平。科技先导原则强调数据安全的科技支撑,推动数据安全技术的创新与应用。
科技先导原则的重点在于:政府、企业和学术界应加强对数据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推动数据安全技术的不断进步。科技先导原则强调将先进技术应用于数据安全治理中,提高数据安全保障的科技水平。制定数据安全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数据安全技术的规范应用。
2.2 制度架构设计
制度架构设计是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政策法规层面、技术标准层面、治理机制层面和信息披露与公众参与层面。这些层面相互关联,共同构建数据安全协同治理的有效体系。
1) 政策法规层面
政府需要出台明确的数据安全政策和法规,以规范数据的收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等行为。政策法规的建设应当与相关部门、企业和学术界进行充分协商和磋商,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政策法规应涵盖数据隐私保护、数据安全标准、数据共享准则等方面,为数据安全协同治理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
2) 技术标准层面
制定数据安全相关的技术标准是确保数据安全的重要手段[2]。技术标准包括数据加密标准、数据安全传输标准等,可以为数据处理和传输提供规范和保障。在制定技术标准时,应与科技部门和相关企业合作,结合最新的科技发展动态,确保技术标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3) 治理机制层面
为了协调和推进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的建设和实施,需要设立数据安全治理机构。该机构可以由政府牵头成立,涵盖政府、企业、学术界和公众等各方,形成全方位的治理网络。治理机制应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义务,协调各方的利益关系,推动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的顺利运行。
4) 信息披露与公众参与层面
强调信息透明和公众参与是建设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的关键环节。政府和企业应向公众披露数据处理的相关信息和安全措施,提高公众对数据安全的认知和理解。同时,鼓励公众参与数据安全治理,通过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推动数据安全治理的透明和公正。公众的参与将有助于形成社会共治的氛围,增强数据安全的整体效果。
2.3 阶段性建设路径
数据安全协同治理制度体系的建设需要明确的阶段性规划与实施策略,以实现长期的目标并不断完善数据安全保障体系。
1) 短期规划
在短期规划阶段,重点是快速推进数据安全治理的基础建设。政府应制定短期内的数据安全治理目标和实施策略,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①数据安全政策法规的立法:加快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数据安全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为数据安全协同治理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②数据安全技术标准的制定:建立数据安全的技术标准体系,包括数据加密、身份认证、数据传输等标准,确保数据在处理和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③数据安全治理机构的建立:设立专门的数据安全治理机构,负责数据安全协同治理的协调和推进,形成多方参与的治理格局。
④数据安全宣传和教育:开展广泛的数据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和企业对数据安全的认识和意识,增强数据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