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碰瓷”21次
作者: 王婉涵驾驶红色杜卡迪在外滩风驰电掣,回家在价值十几万元一平方米的上海滨江大平层上俯瞰江景……在外人眼里,“95后”黄雨是一名妥妥的富二代,还是一名令人艳羡的短视频网红博主,然而背后的他却是另一个样子。
过于频繁的交通事故
黄雨从小父母离婚,由于疏于管教,曾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被法院判处刑罚。服刑结束后,黄雨与父亲黄建生活在一起,尽管家中老人在黄雨出狱后一再叮嘱黄建要管好,黄建却因生意繁忙无暇顾及,黄雨只能游手好闲地做一些外包临时工,在2019年又因散布他人隐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五日。黄雨考了驾照后就开起父亲黄建的轿车,并购入了一辆摩托车,在某短视频平台做起了摩托车“网红”。
但黄建发现,黄雨驾驶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奇多。据黄雨父亲回忆,“事故大部分都在夜里发生的,具体哪辆车出的事故我分不清……理赔金额少的一般几百元,多则两三千元”,“我于是就问黄雨怎么会老发生交通事故,他跟我说都是别人变道撞到他的,他觉得自己不该让人家,就开车撞了上去,我就有点怀疑了”……但黄建因生意繁忙,最终不了了之。
找到“发财之道”
于先生是一名有着20多年驾龄的老司机,任职于某建设管理公司。2021年1月深夜,他驾驶公司的小汽车正常行驶在2号车道上,准备向左侧1号车道变道。于先生通过后视镜观察左侧1号车道,发现1号车道上有一辆行驶缓慢且与自己的距离很远的车辆。于是于先生慢慢向左侧变道,可没想到后方的车辆突然加速冲了上来,与于先生的车发生了碰撞,造成于先生车辆左后侧损坏,对方车辆右前角损坏。
后方车辆的司机正是黄雨。黄雨十分嚣张地对于先生说:“你变道未让直行,你全责,你不认可也没关系,你开的这种车一看就是帮老板开的,不认可的话,车子要扣进去的。一个月的时间我耗得起,你耗不起。我就故意撞你车的,我陪你耗着。”后来二人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等民警到达现场,黄雨一口咬定是于先生不当变道导致车祸。于先生心想自己还有公司的业务等着处理,确实无法把时间耗在现场,因此明知黄雨故意撞击自己的车辆,也只能自认倒霉承担了事故的全责,后通过保险公司向黄雨进行理赔。
无独有偶,2021年8月某夜晚,张先生驾驶轿车沿某高架路由西向东行驶。张先生行驶的道路一共有3个车道,他行驶在中间的2号车道上,准备向右侧3号车道变道。张先生通过后视镜观察右侧3号车道,没发现3号车道上有车辆行驶,于是慢慢向右侧变道。但猛然之间,一辆白色轿车在3号车道上瞬时加速行驶并撞了上来,与张先生驾驶的车发生碰撞,造成车右后角损坏,对方车辆左前角损坏。当时,张先生的老板正坐在车后座上,对这起突如其来的事故感到十分震惊和困惑,但因有急事且事故后果较轻,张先生想尽快解决就认可了全责。而白车司机正是黄雨。
类似的事故在2020年到2022年屡次发生,黄雨几乎每次都上演与变道的车辆相撞的剧情。在某些事故中,一些敏锐的驾驶员也发现,黄雨的车“伤痕累累”,受损痕迹明显是老伤,十分奇怪。除了“热衷于”驾驶轿车在交通事故中扮演“受害者”的角色,黄雨还时常在驾驶他在短视频出镜的红色摩托车时发生交通事故。
2022年,王先生驾驶特斯拉汽车从某酒店停车场驶出,王先生看到西侧有一辆红色摩托车向自己驶来,但车速并不快。王先生在看到有摩托车驶来后已经放慢了速度,可是摩托车车主黄雨仍然撞到了车辆左前门上,并倒在地上。
王先生质问黄雨:“那么远的距离,车速还不快的情况下,你怎么会刹不住?”黄雨称,他是新手怕刹车太猛翻车,并且摩托车倒地的时候压到了他的脚。交警到场后认定王先生为事故的全责方。但王先生发现黄雨走路正常,也没有提出需要叫120救护车救治,甚至在交警开完事故认定书后黄雨自行驾驶车辆离开现场。
不寻常的理赔记录
2022年8月,黄雨再次制造了一起摩托车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按正常流程进行理赔时通过同业工会发现,黄雨此前已因发生多次事故且被理赔,次数明显超过合理范畴,于是拒绝理赔。为了拿到理赔款,不甘心的黄雨向法院起诉了对方司机和保险公司。2023年3月,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黄雨曾经因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公司理赔的次数过多,存在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嫌疑,于是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线索后案发。
2023年6月,黄雨被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经查,2020年3月至2022年8月,黄雨驾驶小轿车、摩托车在上海市多处道路采用故意撞击其他车辆的方式,造成对方车辆因变道、转向或逆向引发事故的假象21次,对方司机无奈承担责任并通过保险公司向黄雨理赔。
据黄雨交代,在汽车事故中,他会预先想好哪里部位需要更换零件,先下订单购买再有针对性地发生事故;在摩托车事故中,黄雨预先换装事故中要损坏的零件,拆除防摔装置,购买准备事故后用于定损的手机头盔等物品,然后驾驶摩托车外出“寻找猎物”。待对方车辆驾驶人自认或交警认定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后,骗取对方车辆保险公司理赔款共计40余万元。
其间黄雨为了骗取理赔款,伙同摩托车行老板和员工,在维修过程中出具价格虚高的“事故车维修登记表”,以“润色过”的材料作为凭据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取保险公司理赔的车辆维修款。长宁区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黄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长宁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2024年9月,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黄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万元。
不给“碰瓷”可乘之机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碰瓷”的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等。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不仅制造假象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为依法惩治“碰瓷”违法活动,202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之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治。
检察机关提醒,“碰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广大驾驶员要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提高防范意识,遇到类似恶意制造交通事故“碰瓷”的情况要保存好行车记录仪的录音录像,同时注意辨别现场情况,发现问题后交由保险公司或交警部门依法妥善处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