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作之伞

作者: 李燕燕 张洪波

创作之伞0

上期内容提要:

十年磨一剑。2021年6月1日,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施行,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事业新的里程碑开启。这篇作品以著作权法的诞生、修订及最新版出台背后的故事为主线,以作家们所经历的版权故事、典型案例(涉及信息网络传播、专有出版、法定许可、影视改编等)为副线,用报告文学的方式“法普”融媒体发展业态下大家鲜少了解但又非常重要的版权“重点”及“冷知识”,旨在提高广大创作者、出版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增进全社会对创作者著作权的重视,充分认识到版权在满足人民文化需求、增强人民精神力量方面的特殊作用。

第七章 坚守公版作品的版权底线

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即指版权,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两大类。人身权又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从第51年的1月1日起,这类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俗称公版作品。

按照这一规定,他人出版、改编、翻译、演绎、传播公版作品,无需征得作者家属或著作权继承人的同意,也不用支付版权使用费。比如《西游记》、《红楼梦》、《水浒传》、《三国演义》等古典文学名著,以及近现代名家鲁迅、朱自清等人的作品。

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永远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出版者、演绎者、传播者、使用者在出版、演绎、传播、使用过程中应该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即精神权利。

推而广之,公版书也有应当厘清的版权底线。

一、版权归属,何去何从

1966年9月,著名翻译家、文艺评论家傅雷逝世。按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50年后,也就是从2017年1月1日起,他的著作悉数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版作品。

但是,傅雷之子傅敏对此持不同看法。他曾委托律师发表声明,称《傅雷家书》的完整著作权属于经过删节、选编的汇编作品,傅敏享有汇编作品《傅雷家书》独立的著作权,并非公版作品。因此,禁止他人直接以“傅雷家书”字样作为书名出版,禁止他人摘录、编入傅雷的其他作品。

这是近几年来公版书领域最典型的案例之一。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虽然公版作品财产权过了版权保护期,但是,如果对公版作品进行汇编、选编,而选择和编排又是具有独创性的,就能构成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那么,对这类汇编作品的出版、翻译、演绎、使用、传播,只有经过汇编人(者)的授权并支付报酬,才能不侵权。

在当时的市面上,含有“傅雷家书”字样的书籍,有的图书仅有傅雷夫妇的家信,有的则不仅包含傅雷夫妇在1954年到1966年间写给儿子、儿媳的家信,还有儿子的回信、楼适夷代序以及书信的中文译文等。

傅敏与经他转让版权的图书公司主张,《傅雷家书》本身构成汇编作品,著作权人是傅敏。因此,选编出版任何内容都被认定侵犯了傅敏对汇编作品享有的完整著作权,尤其是修改权。这也是法院判决多数《傅雷家书》案胜诉的主要理由。

原告主张,《傅雷家书》已经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只要没有得到授权的其他出版社出书使用,就被认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给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而要求经济赔偿。

尽管傅敏及其转让版权的图书公司在此前的多个诉讼中胜诉,但是,仍有多位专家对上述主张持不同意见:傅敏选编的《傅雷家书》按照年代顺序编排是最常见的传统方法,没有体现智力创造性,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傅敏对其并不享有著作权,被诉出版单位的出版行为没有构成侵权。

另外,其他出版单位对《傅雷家书》中书信的删节和取舍,并未修改其具体内容,因此,也不涉及侵犯修改权。

2020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傅敏诉应急管理出版社侵权上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终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图书所作的删节,并未对选取的家信内容作出任何变更或文字、用语方面的修正;因此,出版社对傅雷家信片段进行汇编,属于合理行使汇编权,并未侵犯傅雷对其作品的修改权。

虽然“傅雷家书”几个字作为书名,在图书市场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傅雷家书”字样只是对傅雷家信类作品命名的限制性表达,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性——商品购买方(读者)不能通过使用(阅读)就知道该商品(图书)名称就是汇编者傅敏所有。

因此,当《傅雷家书》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时,汇编者对《傅雷家书》书名的不当垄断,就将阻碍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的使用与传播。《傅雷家书》不应成为某一市场主体享有权利的特有名称,被告使用“傅雷家书”字样作为书名是对该作品内容客观表述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撤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修改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判决,仅仅维持了一审法院关于被告侵害代序和中文书信译文著作权的判决。

这个终审判决对公版作品的汇编出版和公版作品标题的使用,具有里程碑意义,廓清了多年来出版界遭遇的诸多困惑与法律边界。

那么,出版《傅雷家书》系列作品应该如何署名呢?

根据作品所选内容合理、合法地为其命名,是目前大多数出版机构给出的答案。

同时,如果书中收入了楼适夷的代序《读家书,想傅雷》一文,或者金圣华翻译的傅雷夫妇给儿子、儿媳的英法文信的译文——这些内容都在版权保护期内——选入时应当取得傅敏的授权并支付稿酬,并在相应位置为楼适夷、金圣华署名,因为,傅雷家族取得了上述作品的著作权。

美国著名记者埃德加·斯诺的代表作《红星照耀中国》(又称《西行漫记》)一书,自1938年胡愈之以“复社”名义、秘密组织翻译、出版后便大受欢迎。

1979年,三联书店出版了著名翻译家董乐山重译的《西行漫记》,两年时间就发行165万册,影响巨大。

目前,图书市场上存在多个版本,如人民文学出版社的董乐山译本、人民教育出版社的胡愈之等人译本、人民东方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董乐山译本、长江文艺出版社的王涛译本、重庆出版集团的董乐山译本、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的中英文对照本(王涛译)等。

2017年,教育部统编八年级(上册)语文教科书名著导读部分选入该书片段,作为纪实作品的阅读范文推荐阅读;2020年4月,该书被列入《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中小学生阅读指导目录(2020年版)》初中段必读书目,进一步推动了该书的热销。其中,人民文学出版社的《红星照耀中国》版本影响最大。截至2022年年底,该书发行量已近1500万册。

1972年2月15日,埃德加·斯诺身患癌症在瑞士去世。按照我国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法、1992年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外国作品在我国的版权(发表权和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埃德加·斯诺作品自2023年1月1日起进入公版领域,任何机构再无需获得斯诺基金会和斯诺后人的授权,也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出版、改编、演绎、传播斯诺的图书。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三条规定,发表权的保护期和作品财产权的保护期相同,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著作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主管部门保护。

从上面著作权法、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可以看出,公版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仅仅是发表权和财产权(即经济权利)。即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不再需要经过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的许可、不再需要支付稿酬。但是,公版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即精神权利)永远受保护,不得不署名或变更署名,更不得擅自对作品进行修改、歪曲或篡改。对此,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权主张权利,进行保护。对作者人身权构成侵犯的,侵权人不仅需要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也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经济损失。

创作之伞1
群众出版社“福尔摩斯探案系列”部分图书封面

关于公版作品的定义,各国有不同规定。

2023年年初,国内有关媒体援引美国媒体报道称,自2023年起,1927年出版的英国推理小说作家柯南·道尔的“福尔摩斯探案系列”全部作品版权保护到期,进入公有领域。美国驻华大使馆也发布了这一消息。

上述中文信息给人的感觉是,《福尔摩斯探案全集》是2023年才在全世界成为公版作品的。其实不然。各国对公版作品的定义不尽相同,美国媒体的这一报道仅仅说明,《福尔摩斯探案全集》在美国刚刚公版,而不是在中国。

根据美国版权法规定,作品的版权期限为作者终生及逝世后70年,雇佣作品(美国版权法中特有的概念。这类作品的雇主为作者,著作权由雇主享有)的版权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后的95年,同时,对版权保护期还有其他复杂的规定。因此,福尔摩斯探案系列作为雇佣作品在美国的保护期为首次出版(1927年)后的95年,即2022年12月31日止。

但是,按照我国著作权法,以及我国加入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规定,在我国,作品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死亡后50年,截止于第50年的12月31日。从第51年的1月1日起,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版作品。

著名推理小说家阿瑟·柯南·道尔生于1859年5月,卒于1930年7月。截至1980年12月31日,小说家已去世满50年。因此,自1981年起,他的所有作品在我国已成为公版。目前,以群众出版社、译林出版社等为代表的出版机构已先后发行了由不同译者翻译的多个版本。

我国最早出版福尔摩斯探案系列作品的单位是1956年成立的群众出版社。据悉,群众社成立之初,就约请翻译家刘树瀛先生、严仁曾先生、丁钟华先生和袁棣华女士分别翻译了“福尔摩斯探案系列”中的三部长篇小说《巴斯克维尔猎犬》、《四签名》、《血字的研究》。这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出版的福尔摩斯探案故事的图书。

虽然,群众版《福尔摩斯探案全集》的多位译者渐已离世,但是,译者版权都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内。前几年,群众出版社已经分别与译者和译者继承人续签了图书出版合同。

在图书市场上,许多外国文学类图书,尤其是低幼类儿童读物,包括寓言、儿歌、童谣、经典童话、成语故事等,其原著作者署名经常遭到忽略,对公版领域的中外经典名著的选编、改写、编译等,往往只有演绎者的姓名,如“某某选编”、“某某改写”、“某某编译”,而原著作者的署名经常置于某个遗忘的角落。更有甚者,在某些标有“外国文学名著赏析”、“新课标名著导读”等字样的中小学生课外读物中,不仅不署原著作者名,也不标明出处,而且有意省略中文译者的署名。这类“攒稿”、“洗版”行为,既侵犯了公版作品作者的署名权,也是对公版作品译者著作权的侵犯。

2016年,当英国小说家、剧作家威廉·萨默塞特·毛姆(1874年-1965年)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著名翻译家傅惟慈的家人曾向媒体反映,多家出版社发行的毛姆著《月亮和六便士》抄袭了傅惟慈的译本。

上一篇 点击页面呼出菜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