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布朗”号的致命抉择

作者: 乔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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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亨利·鲍德温担任主审法官,4名检察官中一位是后来成为财政部长的威廉·M·梅雷迪思(图上),一位是后来成为美国副总统的乔治·M·达拉斯(图下)。

1841年4月19日,一艘从英国利物浦开往美国费城的航船“威廉·布朗”号起航了。对经验丰富的17名船员而言,这是再平常不过的一次航程;对船上大多数的苏格兰与爱尔兰移民来说,这是开启新生活的希望之旅。然而,让所有人都没想到,这竟是一次注定要载入历史的死亡航程。

4月19日这天天气又湿又冷,大约晚上10点,在距离加拿大纽芬兰省雷斯角东南方约400公里的北大西洋中,“威廉·布朗”号撞上了冰山一角,船体严重受损即将沉没,人员必须弃船逃生。“威廉·布朗”号上有2艘救生艇,其中一艘救生艇可安全承载10人,船长、二副、6名船员、1名妇女和1名小男孩登了上去,还有一艘比较大的,大副、8名船员及32名乘客在最后一刻爬了上去。而船上剩下的31名乘客则随 “威廉·布朗”号沉入了北大西洋里,全数罹难。

惊慌失措的幸存者们挤在2艘救生艇里,在浩瀚的北大西洋上漂泊,等待命运伸出救援之手。然而,悲剧才刚刚拉开序幕。

破晓前夕,2艘救生艇随着浪潮相隔越来越远,在分开之前,船长命令大副接替这艘大救生艇船长的职务,让艇上的船员听命于大副。大副则向船长报告,这艘大艇因为严重超载,边缘已快接近海面,而且艇身受损,海水在不停渗入,已经难以控制,为了避免所有人沉没,“必须减少承载人数,抽签把一些人丢下海”。船长在风雨中回话:“我知道你必须做什么……但现在先别说,那是最后不得已的做法。”

船长说完后,2艘救生艇在无垠的北大西洋里,漂向各自的命运。

这一整天天气都很恶劣,雨一直下个不停,大救生艇上的乘客和船员拼命把艇里的雨水和渗入的海水往外舀。到了晚上10点,即“威廉·布朗”号撞上冰山的24小时后,风势变强,海面升高,大浪一直打上来,艇上所有人都从头湿到脚。有一些乘客大喊:“救生艇要沉了!”几分钟后,大副对着船员们吼道:“兄弟们,你们必须动手,不然我们所有人都会完蛋!”

最后,有14名男性和2名女性乘客被抛出了救生艇,迎向他们必死的命运。不过,后来的法庭证词表示,2名女性乘客是为了表达对其兄弟的忠诚和感情,自愿跳入海中。

第二天天气明显好转。一大早,一艘轮船就发现了救生艇,救起了救生艇里所有的幸存者。

幸存者在法国勒阿弗尔上岸,船员被逮捕,但其在发表声明后被释放出狱,没有受到任何指控。然而,在他们最终抵达目的地费城后,一些幸存者向费城地方检察官投诉了“威廉·布朗”号的船员。

最后,费城联邦法院以触犯联邦法律为由,判处其中一名船员“于公海犯下过失杀人罪”成立,法院有权判处3年监禁和1000美元罚款,但考虑到事发时的特殊情况作为减刑因素,加上当时被告已被监禁数月,他被从轻处罚,最后被判6个月单独监禁与劳役,以及20美元的罚款。被判有罪的船员叫威廉·霍尔姆斯(William Holmes),他不是船长,也不是下达命令把人抛进海里的大副,他只是一名普通的船员,但他却是这场死亡旅程的幸存者中唯一获罪的人。根据美国宪法,海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作为船舶目的地的费城联邦法院对这起案件拥有管辖权。当费城的地方检察官向费城联邦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时,所有船员中只有霍尔姆斯在费城,他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这起案件里唯一的被告。

此案由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亨利·鲍德温担任主审法官,4名检察官中一位是后来成为财政部长的威廉·M·梅雷迪思,一位是后来成为美国副总统的乔治·M·达拉斯。

谁该为此负责? 

霍尔姆斯的确可以抱怨命运的不公——他英勇地营救那些惊慌失措的乘客,是最后一个离开“威廉·布朗”号的船员。在救生艇上,除了身上穿的衣裤,他把自己的一切东西都给了女性乘客,甚至正是通过他的努力,才让救生艇被路过的轮船发现,从而使大家得救。

尽管他的英勇行为无法抹去他确实协助“杀害”了16名无辜的人这个事实,但如果在这起事件中有人犯下了杀人罪,那么很明显,霍尔姆斯不该是唯一的罪人。

这是法律的不完美,恰恰也是法律持续前进的动力。英国著名的大法官丹宁勋爵曾说:“如果衣服上出现了褶皱,司法机关可以用熨斗把它熨平。”正是一个个看似极端、不可能发生的案例出现在法律的范畴里而被详尽地审视,这些深藏的“褶皱”才能有机会被“烫平”。

如果当时霍尔姆斯也没有在费城,这起事件或许只会悄悄地成为历史,但恰恰是因为他在费城,才让这些最极端的问题在道德层面和法律层面被广泛探讨:为了多数人的存活而牺牲少数人的生命,这是正当的吗?如果不是全部人都能活下来,那么谁该去死?法律的理性逻辑如何解决这样的道德难题?

为了更多人的存活,能牺牲少数人的生命吗?

这是把故意杀害无辜者的必要性作为抗辩理由的最著名案例——在有迫在眉睫的危险威胁着整个群体的生命的情况下杀害无辜者,能不能把迫不得已的必要性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

在英美法中,为避免更大的罪恶而故意杀人的情况下,必要性通常是不能作为有效的抗辩理由而被法庭接受的。几乎所有其他类别的犯罪和侵权行为,甚至叛国罪,都能把必要性作为抗辩理由,但故意杀人的情况始终被排除在外。

基于功利主义的观点,故意杀害无辜者——像大家熟知的“电车难题”,这在道德上应该是被允许的——如果我们必须在杀死少数人和让许多人死亡之间作出选择,那么最好是杀死少数人。但从法律层面来说,在任何情况下杀害无辜者都是不可接受的,即使为了挽救更多生命而杀死一个无辜的人,都是法律难以允许或承认的价值选择,绝大多数法院也都不愿意接受被告通过“衡量和比较生命价值”的必要性来为故意杀人的行为做无罪辩护,因为生命不能也不应该被具体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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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著名艺术家约瑟夫·马洛德·威廉·透纳(J.M.W.Turner)的作品《沉船》(1805年在泰特美术馆展出),表现出了人们面对浩瀚海洋的威力及沉船灾难发生时的无助、恐惧及创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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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在巨大的冰山前显得十分渺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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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纪念“泰坦尼克”号沉没而拍摄的电影《冰夜沉船》( InNach tund Eis)中的船长和大副。“泰坦尼克”号沉船事件发生在“威廉·布朗”号沉船71年后,它们沉没的地点几乎一致。在该事件中,富裕阶层优先登上救生艇并拒绝搭救更多乘客的做法也曾引发法律争议。

英国的柯勒律治勋爵在此案发生40年后的一个同类案例里指出,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允许把必要性作为故意杀人的辩护理由,就“可能会为肆无忌惮的冲动和残暴罪行提供合法的外衣”。他尤其担心错误和自私判断的可能性:谁来判断这种必要性?用什么标准来衡量和比较生命的价值?是力量、智力,还是其他?在这种情况下,最弱、最年轻、最没有抵抗力的人被牺牲,难道就真的比杀死一个成年男子更合理吗?显然,答案并没有那么理所当然。

如果说道德标准所扮演的角色是限制我们的选择以保护我们作为人的价值——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他人、他人的生命、他人的自主权以及他们的福祉给予同等的尊重,那么,对人类生命的尊重,也应该是法律最重要的价值——无论在多么紧迫、悲惨的情况下,杀害无辜者、剥夺他人的生命,都难以成为合法的借口。

救生艇上16人的牺牲是否必要?

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在判决书中明确同意必要性能在紧急情况下作为杀害无辜者的抗辩理由,这在英美法律中是唯一的一次,那么,为什么最后霍尔姆斯仍然被判有罪?

检察官乔治·M·达拉斯主张霍尔姆斯的杀人行为并不是必要的,因为要把必要性作为抗辩理由,必须是“危险已经迫在眉睫、势不可挡,除了牺牲自己或者他人生命外别无他法”。而在这个案件中,如果真的存在迫在眉睫的威胁,那么身处黑暗风暴中的霍尔姆斯应该是“先抓到谁,就丢谁下海”(First Reached,First Overboard),而不会考虑性别、婚姻状况这些细节,也不会考虑谁是船员、谁是乘客。

法庭证词也证明了这一论点——从第一个人被抛下海到最后一个人被抛下海,经历了漫长的时间,甚至到了隔天清晨时分,最后2个人才被丢下海。这似乎完全超出了必要性原则的范围,因为这艘救生艇当时已经不再超载,而且整夜显然都能保持稳定,尽管仍然困难重重,但不再有迫在眉睫的下沉危险。

对此,霍尔姆斯的律师认为,从结果的碎片去推理人当下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和心理状况是不合理的,“这个案子应该在一艘救生艇上审理:午夜时分,有41个半裸、饥饿、瑟瑟发抖的可怜虫,在一艘下面漏水、上面下雨的艇上,艇已不堪负荷,被海水没到舷缘,被冰包围,并因风浪变化岌岌可危。除此之外,他们还要面对着饥荒的恐怖和绝望,以及各种无法形容的危急状况,公平地坐在那里对被告进行审判。这是一个无论如何努力都无法想象的情况,恐惧已战胜理性,只能冲动地作出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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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遇到海难时,小小的救生艇是拯救生命的唯一一根稻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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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姆·科赫(Tom Koch)的作品记录下了“威廉·布朗”号沉船事件及其调查和审判的故事。

尽管如此,法官同意了检察官的主张:“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既不应该为杀人行为开脱,也不允许将其视为无罪;对在极端困难情况下的行为人的怜悯能作为从轻处罚的考量因素,但不能作为无罪的理由。”

霍尔姆斯用必要性原则做无罪辩护的期望想要不落空,还剩下一个更尖锐的问题需要面对:那就是,如果牺牲是必须的,那么这些被选择牺牲掉的乘客,都是必要的吗?

船员和乘客,谁更该被牺牲掉?

如果你同意在当时的情况下不是所有人都能活下来,牺牲少数人的确是必要的,那么,谁该生,谁又该死?

根据法庭证词,大副的命令是“不要拆散夫妻,不要把女人丢下海”,除此之外,没有别的原则,显然他也忘记了自己之前给船长的提议。“没有抽签,乘客也没有被告知或参与商量要怎么办。”最后的结果是,除了2个和妻子一起的男子与1个小男孩外,其他男性乘客全部被丢到了海里,但却没有任何船员被丢入海中。

如果把“拯救最多人的生命”作为目的,这个案件中的方法的确达到了这个目标,但是除了“把所有未婚男性乘客丢入海中”外,至少还有别的原则可以使用,比如抽签、“拯救状况最佳的人”,或者按照年纪做筛选。大副或者船员凭什么可以下令执行这个并没有获得所有人同意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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