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法规体系简介
作者: 张燕芬 马宗利摘 要:目的:对我国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法规文件进行简要介绍,为促进药品安全管理提供参考。方法:分别对相关法规、公告和指导原则进行分析介绍。结果: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法规及公告确保了该项工作的强制执行,相关指导原则确保了该项工作的可操作性。结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发现风险和提出预警的能力逐步增强,公众用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法规
中图分类号:R9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20)11-195-002
药物是用于调节机体生理功能,预防、治疗及诊断疾病的物质[1],具有治病和致病的双重特性[2],在起到治疗疾病作用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3],滥用或不合理使用药物不但会影响治疗效果、延误病情,更严重的还会引发不良反应,甚至导致患者死亡[4]。
20世纪60年代,震惊世界的“海豹儿”事件引起了各国对药物安全问题的关注,药物警戒工作由此产生,药品监管部门要求企业必须开展药物安全工作[5]。1998年中国正式成为WHO国际药物监测计划成员国,2017年中国加入人用药品注册技术要求国际协调会(ICH)[6],这一系列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国对国民健康和药品安全问题的日益重视。为进一步适应国际医药发展大环境,全面提升国内医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国药物警戒工作稳步开展[7],监管部门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公告和相关指导原则。本文旨在对我国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法规文件进行简要介绍,为促进药品安全管理提供参考。
1.法规
现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以及监督管理[8]。办法指出我国建立国家、省、地市和县四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对各级监管部门和监测中心的工作职责作了明确规定。对个例药品不良反应、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和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逐节进行阐述,就报告范围、报告时限和评价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把药品重点监测单独抽出成立一章,凸显了对重点监测品种的关注,也鼓励生产企业开展重点监测工作。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收集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分析、评价,开展药品安全性研究[9],办法对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以及各级监管部门和监测中心针对发现的风险信号需采取的措施作了基本规定。此外,办法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过程中涉及的商业信息、个人隐私、安全性数据的保密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发布权限和发布范围。目前,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已基本建立,各项工作开展已步入正轨,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基本都按要求在开展该项工作[10],为更广泛推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办法对各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2.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药品全生命周期监管,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加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主体责任和义务[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了《总局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以下简称“66号公告”)。
10号公告的第三条、第四条对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报告适用的指导原则进行了说明,并指出在国家药品审评中心官网可查询下载相关文件[12]。66号公告明确指出持有人作为药品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直接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持续开展风险获益评估,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13],对报告范围、报告时限作了明确规定,针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罚则。上述两份公告文件的颁布突出和强化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作为药品安全责任的主体要始终把安全作为产品的终极目标,把药物警戒工作作为生产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指导原则
为规范药品上市后个例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指导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相关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适用于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工作[14]。该指导原则是在顺应国际形势、结合中国国情的大背景下,依据国内现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相关法规文件和ICH指导原则制定而成,对持有人具体开展个例药品不良反应收集和报告工作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指导原则主要包括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记录核实、信息确认、评价判定、提交要求、报告质量、调查随访和数据管理等八个方面。需要强调的是,在该指导原则中对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范围作了进一步的延伸,除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不良反应外,超说明书用药情况下发生的有害反应以及怀疑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有害反应均需上报。个例药品不良反应的收集和报告是药物警戒工作的基础[15],持有人作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16]要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指导原则,按要求开展个例报告的收集上报工作,科学合理开展上市后风险评估,有效防范风险。
近年来,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发展较快,对药物警戒工作的关注度也持续高涨[17],但生产企业的主动上报意识还有待加强[18],随着中国加入ICH,药物警戒的地位越发凸显,对持有人从药品研发到上市后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我们也看到有不少企业紧跟行业发展趋势,组件职能团队,建立药物警戒体系[20],这是一个可喜的现象。从我国现行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法规体系可以看出,法规及相关公告的颁布确保了该项工作的强制执行,相关指导原则的制定确保了该项工作的可操作性。相信通过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我们发现风险和提出预警的能力会逐步增强,公众健康和用药安全也会得到更大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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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总局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2018-01-25
[1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2018年第66号,2018-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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