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清代审判制度的考证
作者: 余入海摘 要:历代封建地主统治阶级都建造富丽堂皇的五品官衙。今天利用这座县衙建筑群是进行阶级斗争教育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
关键词:清代; 审判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6)01-184-001
县衙博物馆在特定环境条件下有它的独特性,它是研究封建县衙一套完整的行政管理和审判程序,是中外学者需要考察研究的主要内容,内乡县衙博物馆就围绕这个方面作探索性的探讨研究,但它的研究必须有个整体性,也就是说从清代的整体国家机构来探索开始。
一、清朝的司法审判制度
清王朝沿袭明制,中央设大理寺,不管审判,而管复核,审判归刑部,与唐宋两代正好相反,刑部机构扩大,清朝在刑部设十七司,督捕司掌八旗各省逃亡《清史稿职官制》,地方上的各府、州,县的知府、知州,知县都亲自执掌审判,在省专设团提刑按察使,清朝在各省设总揽军政大权的总督巡抚,他们都掌握有审判权。其司法审判机关当时已有完备的系统。
①县、州为第一审级,可以决定答、林、徒刑案件。流刑以上案件得送上级决定,但必须附上第一审的意见。②府为第二审级。③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④总督巡抚为第四审级,他们受理上诉案件,审核下级机关的判决,按察使和总督巡抚有权审判犯罪的官吏。无谕那一级,都只能徒刑以下案件,对流刑以上案件,只能提出处理意见送中央决定。⑤中央刑部为第五审级,职权是受理地方上诉案件,仅限于审核地方上的重大案件和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但是也只能决定流刑案件,还必须送大理寺复核,并受都察院监督。如果刑部、大理寺错误严重,督察院则要弹劾。对死刑确定无疑者,经大理寺复核同意,刑部需报皇帝批准;可疑者,经大理寺同意,刑部有权驳回地方,责令重审或更改原判,但必须奏报皇帝。
清朝的司法审判制度与前代有所不同,在明朝,厂卫和镇抚司等特务机关,都有直接审讯,判决案犯的权力,并设有监狱。当时有些案件不经“三司”,就可处决,可见这些特务机关已成“杀人至惨”。而清王朝的审级比较还是很具有其民族特色,设有管旗人诉讼案件的特定司法机关和审级。在京城,普通旗人犯罪,归“步兵佼领衙门”审判;内务部所管辖的旗人,归“内务府幀刑司”审判处理(徒刑以后送刑部);在各省的旗人犯罪,由将军,副都统审理(流刑以上必须奏呈中央);盛京旗人犯罪,由盛京将军各部府尹会同审决,八旗民事的诉讼案,由户部“现审处”审理。一般审判机关不能受理旗人案件,但是这些特定的机关却可以审理汉人及其他民族的案件。
二、清朝的法制及其特点
清朝初期,由于各类法制还未制定,故曾下令:“自后向刑,准依明律。”到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按照详议明律,参以国制精神,制定《大清律集解附图》。以后的康熙、雍正,两代皇帝曾经历增订,乾隆时期,重修律例,编定《大清律例》。其法律基本是以明法为蓝本,参酌满族旧制,根据入关面临的新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从维护其封建统治阶级利益,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文以及民族压迫条款。
三、清朝的法制及其特点
清朝初期,由于各类法制还未制定,故曾下令:“自后向刑,准依明律。”到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按照详议明律,参以国制精神,制定《大清律集解附图》。以后的康熙、雍正,两代皇帝曾经历增订,乾隆时期,重修律例,编定《大清律例》。其法律基本是以明法为蓝本,参酌满族旧制,根据入关面临的新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从维护其封建统治阶级利益出发,增加了一些新的条文以及民族压迫条款。其法律篇目和明细相同,共四十七卷二百二十六门,律四百三十六条,附例一千四百零九条。另外,还有属于行政法律法规的法典。“例”在清朝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它可以作为判案定罪的依据,即所谓的“有例则置其律”。
内乡清代县衙,是我国唯一保存比较完整的县衙建筑群,也是全国唯一的县衙博物馆,现为河南省重点文物单位。据内乡县志《康熙五十一年县志》记载(卷一),该县县衙始建于元朝大德八年(公元1304年),明朝洪武二年(公元1369年)和光绪二十二年(公元1896年),先后两次维修、扩造,内有房子280间,占地面积两万七千平方米,目前尚保存房间117间。走进县衙大门,由南向北经过百米长的青石甬道,是壮观森严的县衙大堂。大堂后有东西皂、快、壮三班衙役房。崇光门、二堂院东西房,迎宾厅院东西配房,还有东西金银库院,三堂院东西配房,东西花亭,还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房。大堂、二堂、三堂的房屋结构基本相同,地势北高南低,特别壮观威严的“钦加同知衙”五品的县衙。
内乡清代县衙,是旧时代贪官污吏盘踞的地方,他们骑在人民头上,残酷地剥削和压迫人民,造成无权人的人间悲剧。如《内乡县志》卷二记载,知县章炳焘,“刑罪过严,堂讯时往往一笞权千,甚而有立斃林下者,揆上人道主义未免有憾”。“笞、林、徒流、案件逐年增多,造成人间冤狱甚上有甚”。光绪十八年士辰,正月初四祖雨冰雹,由正月至二月瘟疫盛行,城内外逐日死人,白布店形昂一空。光绪六年夏旱,六月十八日烈风迅雷,屋瓦皆飞。光绪三十一年二月,朔日月入於毕,春夏霜雨,四月二十二日大西北风一日一夜树倒叶落遍地茅屋卷翻瓦片皆飞。光绪三十二年,丙年春旱池水涸,入夏雨多水,为笑民宅倾圯无权邑,北山村庄及石岩多被水冲坏淹没,籽粒不归市中,乏粮逐成饥饿时,城乡断绝小钱,麦米每斗一串,玉谷每斗七百,油、盐、柴、薪从此形高昂贵,贫农生活不易,死于道路甚多,豪华者饮酒作乐,逼公款丁不离门,如卷二记载赤眉平址社人民,高永锡,豪宅一场大风雨倾袭,墙壁全倾毁于风雨中,人口死亡只剩一人为人佣工……等等,不可一一列举。但知县不为人民疾苦着想,兵丁临门逼责,以抗黄粮者判刑,无辜人民死于牢狱者,林斃台下者权不可权。历代封建地主统治阶级对广大劳苦人民进行强化统治管理,残酷无情的镇压剥削,搜刮民脂民膏,建造富丽堂皇的五品官衙。今天利用这座县衙建筑群,是进行阶级斗争教育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的生动教材。复修旧县衙、设备,举办陈列展览,以求达到揭露旧社会黑暗和旧政权罪恶的目的。充分利用馆舍,可举办与该馆性质相近的其它展览,重点和一般相结合,使县衙博物馆的内容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定能取得更大的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