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编制外用工劳动争议的预防与救济
作者: 王轩 宋春瑛 王大本摘 要:高校编制外用工特别是农民工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高校正常运转的根本保证。研究高校编制外用工劳动争议的预防与救济,有利于劳动纠纷的有效处置以及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关键词:高校; 编制外用工; 劳动争议; 预防; 救济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3)01-179-001
近年来,随着高校连年扩招,不少高校扩建或兴建新校区,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很快遍布了高校的诸多工作岗位。对于高校来说,大量编制外用工一方面解决了后勤管理、保卫等人员不足问题,另一方面也承担了更多的劳资关系管理风险。加之国家相关政策正处于探索和完善阶段,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滞后,劳动争议的预防和救济也就成为高校管理中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高校编制外用工现状分析
当前高校与其教职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可以表述为以下几个类型:事业编制内教职工与高校之间的正式国家干部、职工身份的人事关系;编制外的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高校建立的劳动关系。一般为保安、保洁、教辅和管理等岗位,与学校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也是本文要探讨的主要内容;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或以劳务派遣形式服务于高校的劳动者与高校之间的劳务关系;高校校办企业员工与高校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
二、高校编制外用工存在的问题
1.激发劳动者请(诉)求的原因分析
1.1《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之后,法律规定明显倾向劳动者,个别略懂法律和诉讼流程的劳动者专门寻找学校的管理漏洞,寻找理由引发劳动纠纷。
1.2学校管理者有时工作方式欠妥,态度生硬,导致劳动者心生不满。一旦发生纠纷或劳动者被辞退、不再续聘等,即使没有正当理由,也要通过仲裁或诉讼“出口气”。
1.3已发生的劳动争议处理结果存在示范效应。特别是同一岗位或同籍员工对劳动争议的进展、结果多持观望态度。有一人仲裁胜诉后,便有多人效仿诉请,易引发连锁反应。
1.4仲裁、诉讼门槛大幅度降低。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10元,简易程序审理、调解结案的5元。劳动仲裁不予收费。
2.高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处于被动局面的原因分析
2.1标准工时制度与实际的工作需要不相符合。高校人员相对密集,在这样一个特殊场所,不可避免地出现加班现象。而学校大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凡劳动时间每日超过8小时或每周超过40小时的,超过部分均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2.2地方劳动主管部门接待咨询服务提升劳动者期望值。全国各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都专门设有接待室,专业人员接待来访,帮助并鼓励劳动者通过仲裁维权。导致劳动者不仅乐于申请仲裁,而且对结果抱有很大希望,校内调解几乎无法进行。
2.3学校自身在用工管理方面的问题
2.3.1学校以物品代替现金发放福利的做法有待调整,看似慷慨的付出,不能作为规避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由。
2.3.2“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概念不清。制度的相对滞后,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具体职能部门作为“用工单位”,各自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职能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责任意识、危机意识严重缺乏。
2.3.3从日常管理上看,尽管法律赋予了校长负责下的高校制定内部规章的权力,但高校内部规章发生法律效力受诸多条件限制,导致高校在劳动争议中频频败诉。
三、预防与救济的对策
1.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的预防处理机制
1.1建立健全学校合同制用工管理制度。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立规范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争取做到合同约定合法化、考勤记录细致化、工资发放明细化、办理保险及时化。
1.2建立用工部门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奖惩机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工作原则,鼓励劳动人事部门和用工单位及时发现并妥善协调劳动纠纷。
1.3建立健全校内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把纠纷、矛盾化解在校内,既有利于弥合劳动者与单位的关系,又降低了仲裁和诉讼成本,同时也有利于良好社会形象的树立。
1.4增强忧患意识,做好日常基础性工作。特别注意做好各类原始记录,规范送达程序,重要书面材料交付要制作送达回证;建立详细的员工通讯地址记录,以便要式文书的及时、有效送达,并保存好邮寄凭证。
2.合理运用劳动争议的法律救济方式
2.1调解。校内劳动争议协调具有很大的任意性,程序上没有固定的形式,依据上不仅可依据法律规定,还可依据道德规范、社会习惯、人情事理等。相对于仲裁裁决和人民法院判决而言,成本低、效率高、效果好,应充分重视这种方式。
2.2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是兼有行政性质和准司法性质的执法行为,具有强制性。学校用工单位、人事部门都应对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内容、效力、后果等事项有充分的认识。
2.3诉讼。劳动争议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及进行审理,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程序。劳动争议进入诉讼阶段,学校应当注意把握和解或调解结案的可能性。在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过程中,学校应认真应对,充分运用有关法律规定维护校方的合法权益。
本论文系2012年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课题部分成果,项目编号:JRS-2012-7014;2012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自筹经费项目,项目编号:SZ12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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