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法治理念 培育法治文明

作者: 赵雪玲

摘 要:发展社会自治力量实现公民自主;确立良法的统治地位实现法律至上;完善制度的运行机制实现司法公正是增强法治理念, 培育法治文明的基础工程。

关键词:法治理念; 公民自主; 法律至上; 司法公正; 法治文明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11)4-146-001

建立法治国家是历史上众多政治家、思想家所追求的目标,并为此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总结了丰富的理论思想。在我国,人们按照人类历史发展的规律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要求,提出了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远大目标。从此,结束了中国历史上的“人治”与“法治”的论争,表明了中国人民厉行法治,摒弃人治的坚强决心。为此,我们要发展社会自治力量实现公民自主,要确立良法的统治地位实现法律至上,要完善制度的运行机制实现司法公正,以此来增强法治理念,培育法治文明。

一、发展社会自治力量实现公民自主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指出:实行社会自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中国曾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国家—社会”一体化的格局,强调法律的国家意志性和国家强制性,并把法律完全当成国家控制社会的工具。国家包办社会的一切,乃至控制社会的一切……对国家公权力极少制约,而对社会私权利和社会自治权利过多干预乃至侵犯,以至人们除国家之外,不知道还存在一个居于国家之上,或者作为基础的,相对独立的民间社会。当前,中国社会的发展已动摇了国家权力一统天下的僵化局面。社会利益群体的多元化正在呼唤着权利的多元化。社会群体及其组织所拥有的社会权利日益觉醒与活跃,它们将逐渐摆脱对政治权力单纯、被动地支持与顺应的局限性,转而成为社会自治力量和对国家权力的权衡力量。

公民自主就是公民人格独立地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自主地处理自己的经济和其他事务。这是法治国家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在法治国家,没有权利主体的参与,权利便无法取得合法性。在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时,应该作出有利于权利的选择。公民积极主张权利有利于保证权利与权力,公民与国家的关系正常化。在公民自由追求与理性自律中形成的集合权利对抗有限权力时,要求公民能够自觉地以理性精神和法律意识进行自我约束,当对义务和责任的服从和承担不再是外在的强制表现时,公民自主就是一种现代守法精神,即摒弃了奴性守法观和排斥拒受约束的极端自由主义的自觉履行义务的行为的集合。由于反映公民意志,利益和内在要求的权力制度具有合理性,因此,维护合理制度的存在,就成为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样,就能保证法治国家系统良生循环。

二、确立良法的统治地位实现法律至上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括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这个权威可能是君主、国王、最高指示和法律等。只有承认法律在地位上是至上的,只有把法作为最终的、最有权威的价值判断标准,那么这个社会的运作模式才是法治的和民主的。因为主张法律至上即是主张人民意志至上。国家权力、政党权力、教会权力、集团权力均由法由,其正当性均要经过法的检验。法律至上性对于公民的价值在于“法不禁止却自由”,对于公共权力则奉行“法无明文规定即无权”的原则。法律至上表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能停留于有无法律、法律多少,而在于法律是否切实体现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法律至上就是指法律在一个社会中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享有崇高的威望,得到普遍的遵守和广泛的认同。法律在调控社会生活方面发挥基础的主导作用,其他社会规范在法律的统帅下发挥作用。法治国家决不是单纯的国家立法治理社会,而是社会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国家依法治理社会的统一。现代法治是以法律对权力的限制和约束为逻辑起点的,相信法律至高无上。历史证明,当人们无法信赖法律,无法依靠法律时,便会产生普遍崇尚权力的观念和以官本位作为对人的价值的评判标准。这就是人治社会的显著特征。在法治国家,法律是解决一切社会矛盾、社会纠纷的基本的也是最后的合法救济手段。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一国的法律都要给人以希望,给人以安全感和信赖感,让人们可以对国家、政府、社会保持基本的乐观和最低限度的信任,永远心存希冀。

三、完善制度的运行机制实现司法公正

《德里宣言》提出,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法律原则。司法公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表现为司法机关独立、司法程序公平、司法监督制度健全。这是因为,在法治国家里,任何权力都要受不同的权力或权利的制约,看不到最高的权力,却存在最后的权力,这就是权力分立后的司法权。这就要求,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既要独立于政治,也要独立于当事人,做到客观、公正、中立,以实现正义。司法机关独立即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来说,它既非立法机关,又非执行机关,而是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机关。法官除向法律负责外,不向任何机关负责,以保证司法行为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司法公正的核心就是拒绝任何司法权的专横行使,就是要从制度上监督和约束司法权,克服司法机关内部存在的滥用职权、违法办案、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现象,保证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就是要保证宪法司法化,建立完善的违宪审查制度,制约立法和行政权力的行使。这就是说,司法公正就是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民主一旦制度化、法律化,可以使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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