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系统

作者: 于智慧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日益完善,高校的法语化进程也越发显得重要起来,本文仅从如何建立学生管理的法治化系统角度,阐述自己的粗浅见地。将法治的精神带到学生管理的各个方面,使高校学生管理走向日益科学的方向。

关键词:法治教育系统人治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315(2008)12-027-01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对大学生的成长和个人发展至关重要,然而反观我国高校目前的学生管理现状,实在不容乐观。其中突出存在的问题有:少数管理者垄断一切管理事务,学生无权参与管理,或虽有此项权利,但因无可靠的保障而流于形式;对学生行为的评价无一定的标准,或虽有一定的标准,但对管理者而言只是一种工具;学生管理的主体、权限不明;学生与学校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不清,学生的权利和自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对学生管理工作的程序性规定欠缺;学生的权利遭到损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等。这些都是高校学生管理“人治”状态的突出特点和必然结果。故此。我们必须调整业已严重滞后的高校管理学生工作的管理思想、管理活动和管理模式,以适应时代的要求。

谈到学生管理法治化,首先要正确地解析“法治”这一概念,从本身的含义来说,“法治”是指严格遵法、守法,依法办事的原则。

“学生管理法治化”是指“依法”管理,即将法作为学生管理的最高权威,没有任何个人或利益集团可以凌驾于法之上。而不是“以法管理”,不能将此仅仅作为学生管理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否则就会陷入法律工具主义的误区。

实现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单纯仰仗完备的法制是不够的,而且要建立一个学生管理法治系统。这个系统应包括:

(一)、法治的主体系统——民主系统,即校园内以民主形式组建的对学生管理工作具有决定性影响的组织。

(二)、法治的思想观念系统——它是学生管理工作的主导系统。

(三)、法治的教育系统——包括对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的培训以及对学生的法律教育系统。

(四)、法制系统——包括调整学生管理活动的由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自行制定的规章制度系统。

(五)、法治的辅助系统——包括学校的学生处、保卫处以及校园文化心理、伦理道德等系统。

(六)、法治的信息反馈系统和监督系统——前者包括国家和学校相关部门的内部反馈系统以及校刊、广播站等外部反馈系统。后者包括国家、政府的监督、校长、党委的领导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民间社团、校内传媒等社会监督,还有来自学生的直接监督。

一、主体系统

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的。民主意味着要承认学生有管理学校的权利。比如法国高等教育方向指导法规定。大学设思考、建议、决策机构——大学委员会,其中学生的比例最高可达教授、讲师、助理讲师人数的总和。英国的大学最高权力机构协议会(Council)和管理经营机构(senate)均吸收学生代表参加。德国大学的学院(系)会议亦有学生代表,该会议拥有选举学院院长(系主任)的权利。而在我国的高等学校,虽然有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机构,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认其职权,而在实践中这些组织也是形同虚设。

二、思想观念系统

此系统可划分为两部分:管理者的思想观念系统和学生的思想观念系统。管理者不仅在前者中起着决定作用,而且也主导着后一系统,因为管理者向学生灌输的思想将在根本上决定着后一系统的内容。目前高校管理者存在四大心魔:封建等级特权思想,官本位思想、法律工具主义思想以及性恶论思想。这些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法治的进程。因此清理管理者的错误思想及顽固不化的管理人员势在必行。学生的思想观念系统也不是没有问题,突出表现在顺民或说奴性思想严重。但其诱因却是法治主体系统及管理者的思想观念系统的缺憾。如解决了上述两个问题,这个问题自然就水到渠成。

三、法治的教育系统

目前我国高校大多都强化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和校规校纪的教育。但这种教育却是片面强调学生的义务而绝口不提其享有的权利,这本身就与法治的要求背道而驰。何况此种教育只是针对学生而使得管理者法治观念淡薄。因此必须改革现存的法治教育。学校制定、增删校规,应向全校师生公告,其形式应保证管理人员和学生尽皆知晓。同时作出必要的解释。而对管理者的培训更要加强,使其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

四、法制系统

该系统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普遍适用的法,包括《宪法》、《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就这一部分而言,我国的立法在形式上较为完备,但缺乏可操作性,并且保留了较多的“人治”色彩。《高等教育法》作为针对高等教育的特别法,竟然未对高校必须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以及学生和校方的权利、义务,纠纷的解决等内容加以全面规定,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

第二部分为针对某一特定高校的内部管理之“法”。在英国。它也是以“法”的形式存在的。凡得到皇家特许成为“自治大学”的学校都可以制定专门的大学法。

在我国,尚没有规范某一大学内部管理的大学法。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1990年发布的《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说明》中指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行政法规,不能也不可能规定得太具体,各地区高教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在此《规定》的原则下制定实施细则。由此各高校自行制定校规,虽无“法”之名,却实则“法”也。因其具备了法的本质特征。它与法律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行为规则,只不过强制效力和作用范围不同而已。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制系统极不健全,因此必须加强这方面的法制建设。我国目前制定大学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可有步骤、分层次的在现行立法和现实情况基础上完善法制系统。对具有普遍性、业已成熟的问题。可以补充在《高等教育法》中。对于尚有待探讨的问题,可由高校间的联合组织制定校规范文,由各高校根据本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删。但校规的制定、审批程序和权限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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