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梳女和她们的时代
作者: 柯倩婷一
顺德腾冲乡,有何翁者,家颇小康,有子年二十,娶某氏女为妻。孰知女子嫁后,数年不落家,何翁抱孙心切,因翁诞辰,女不得已到家庆贺,何翁遂与子谋,强留之不许返婆家。女抵死不从,何并将女子与锁禁房内,不料女子于更深时悬梁缢死。女家谓翁父子谋死其女,纠缠官署,卒判何翁赔偿五百金作了。
这一则刊载在1929年的《广州共和报》的故事颇具代表性。女子结婚后不落夫家的风俗在珠江三角洲地区持续了几百年,翻阅珠三角各地的县志、风俗考、文人笔记,不落夫家的习俗引起不少争端和争议,但习俗根深蒂固,且促使自梳仪式的出现。
不落家的第一步是新娘拒绝与丈夫同房。因为一旦同房就算是认可了婚姻,若再怀孕,就必须到夫家生活了。弱势的古代女子如何能够拒绝婚姻生活呢?她们大抵依靠的是娘家的支持和姐妹团体的力量。要对抗夫家的落家要求,起码家人和族人不极力反对,她们才能成事。婚姻通常是家长订下的,但婚后女儿回门即不再到夫家,若无父母家人支持,必难以持续。而父母或疼爱女儿,不愿让女儿过早到婆家操劳;或需要劳动力,希望女儿在家里帮手。
姐妹支持的力量也很重要。金兰姐妹联合起来,相约不嫁,协助彼此逃避婚姻。如果有姐妹被父母逼婚,无奈成亲,她们也要求结婚的姐妹不与丈夫同房。她们的团体有检查、监督的职能。胡朴安记载:“女子嫁期有日(粤语谓之知日),必召集一群女子(粤谓之花枝群),作秦庭七日之哭,如丧考妣,其金兰友亦在焉。临过门之夕,嫁者必被带束缚,其状若死尸之将入殓,复饱喂以白果等物,使小便非常收缩。及归宁后,其兰友必亲自相验,若其束缚之物稍有移动,是为失节,群皆耻之,其女必受辱不堪。”一般归宁是婚礼后第三天,算来起码两整天不能上厕所,这对新娘的意志已是挑战。此外,她在夫家还要应对众人劝饮食,并拒绝丈夫的要求。可以推想,新娘在这几天如果没有强烈的抗婚意识,是很难坚持的。归宁之日,姐妹们会严格检查,如果发现衣服打开了,会受到嘲笑,被排斥,甚至受到打骂、责罚。金兰契、姐妹会是支持的力量,也是规训的力量。
归宁之后,女方以各种借口留在娘家,拒绝到夫家生活,一拖三五年是寻常,十几二十年的也有。学者们通常的解释是,女方逃避作为媳妇的辛劳和凄苦,自梳女接受采访时也常常这样解释。但即使嫁到中上等人家,有仆人可使,也会拒绝落家,如开头引述的故事中,何家是小康之家,女方也不愿落家。这些女子抗拒的是婚姻,而不是婚姻生活的艰辛。面对妻子不落家,丈夫家通常不会坐视不管,比较温和的是以长辈生病为由,请媳妇回门,但媳妇知道是借口,就以要给姐妹送嫁为由拒绝。俗语云:“家婆多病痛,新妇多嫁送。”其实,家婆没病痛,新妇也没嫁送,都是借口。也有些夫家候着女方出门时抢回家,有些则“诱捕”。《越华报》就有“话剧”描绘“诱捕”的场景:一男子清明回乡扫墓,派人告妻子家人,说丈夫在船上中痰而死,请妻子去哭丧,妻子上船,向披麻蒙面的“尸体”哀哭尽礼,麻布下的人突然坐起,女子大惊,知道受骗,但船已经离岸,只能随丈夫回家。这样的“巧智”故事,多有所闻。
逢年过节或重要日子,女方需要回夫家,这是礼数。何家就借何翁生日之机,设计强留、囚禁媳妇。不少夫家认为,婚姻已经缔结,既然占着道理,便悍然采取强硬措施。然而,这样往往导致两败俱伤,因为不落夫家的女子多抱持贞烈观念,宁死不与男子亲近。为此,官府也不得不经常处理这些诉讼,然而,不管官府怎么判,都难以平民愤。何翁与儿子预谋强留并监禁,导致媳妇自杀,只需要赔偿五百金,女方会认为不公正,而何家又何尝不是人财两失?此外,一旦出了人命,结金兰的姐妹们会结伴到夫家兴师问罪,俗称“闹人命”。不落家风俗导致伤亡和冲突,官府遂采取各种方式来改变习俗。
官府常常四处张贴告示,声明禁止女子结拜金兰和不落家。一些文人士绅撰文抨击,道光年间,曾在广东任职的翁心存批评道:“粤东地方,地处边隅,尤失交道……其女子以生死相要,亦有十姊妹之拜。维尔生童,固不容有此败类。”番禺一名乡绅颉云公,与乡民联名为丈夫一方打抱不平,要求认定抗婚的女子自杀死亡,夫家无须承担责任。然而,官府却难以简单地判定夫家无须承担责任,怕夫家仗着法律而逼迫过甚。当然,也有严厉的地方官。例如,顺德知县李沄就出台“若女子以死抗婚,夫家免责”的法律。《顺德县志》记载他的严苛法令:“自是凡有诉者,亟逮其父兄至,墨涂其面以辱之,不以门第恕也。一时民俗警动,以被迫横死告,遽令殓埋不诣验。妇女知徒死无益,三十余年来,不复有自弃其生者。”李沄是浙江人,于嘉庆十八年(1813)任顺德知县,从外地调任来,对顺德习俗缺乏了解与同情,或是他采用强硬手段来治理的原因。而且,这县志的记录有为李沄歌功颂德之嫌。黄芝就提到,官府的干涉导致更多女子以死相抗:“此等弊习,南〔海〕、顺〔德〕两邑乡村居多。昔贤县令曾禁之,众女闻知,以为闺阁私事扬之公庭,殊觉可耻,一时相约自尽无算,弛其禁乃已。”不落家习俗已成,行政手段也难以革除。
问题是,女子何以要以死来抵抗婚姻呢?学者通常认为,是贞洁观念和严苛的父权制婚姻所致。民国初年番禺邬庆时曾谈道:“乡间妇女视贞洁二字最重,足称节妇、烈妇、贞女者,随处有之。间有过激者,因不愿与夫同室,或仰药以死,或乘隙而逃,或罄所积蓄为夫置妾。视居室为大辱,等生命于鸿毛。”胡朴安也提及番禺的不落家习俗中的过激行为:“因不愿与夫同室,或仰药以死,或乘隙而逃,或罄所积蓄为夫立妾者,视男女同室为大辱,等生命于鸿毛。”这些文字相似,都认为是贞节导致她们不愿落家。
然而,贞节的道德要求未必导致不落夫家和金兰契。例如,贞节礼教严苛得多的地域如安徽、河南、西安都没有这些风俗。反倒可以说,是女子借着贞节的名义来争取不落夫家,借以延续、巩固不落夫家这一习俗。当社会标举贞节,警戒女子成亲前不要接近男子,女子就可能以贞节为名,拒绝结婚或婚后的亲密生活。
不落家与金兰契相互依仗,成为主流婚姻制度里的另类形式。在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时代,结婚而不落家,即推迟进入实际的婚姻生活,是女子争取到的一些时间与空间。到了晚清,自梳仪式兴起后,不落家和金兰契依然存在,并延续到民国末期,可见其扎根之深。可以说,没有不落家和金兰契的习俗基础,自梳仪式不可能成为那么普遍的实践。
二
较早的自梳女记载见于张心泰的笔记,那是同光年间:“若婢女不愿嫁,积资自赎开脸佣工者,广俗谓之自梳妹,实为物色尚未有属也。”这个记录的意思是,广东风俗,未嫁女留辫不梳头。自梳,就是女子请人将头发由辫式改梳为髻式,以示决志不嫁。
然而,那时华南地区的婚姻制度有很多规则要遵守,例如不能“阻头”“跨头”。所谓“阻头”,即兄姐不婚娶致误弟妹之婚期者;所谓“跨头”,即弟妹嫁娶先于兄姐者。“阻头”和“跨头”多为世人所恶,“阻头不便,跨头不祥”。所以,家中女儿成年后,还不想出嫁或还没找到意中人,但又不想耽误弟妹的婚事,自梳即两便,因为梳起就相当于出嫁,弟妹结婚也不算“跨头”了。也有些因为兄长未娶,妹不能“跨头”出嫁,等到兄长结婚后,自己年岁也大了,嫁人不容易而自梳。咸丰三年《顺德县志》载:“男女婚嫁又多愆期,盖欲循长幼之序而递及之,如诸兄诸姊或因姻家有丧服事,故不得嫁娶,弟妹虽年长亦必俟之。”婚礼择日有诸多禁忌,男女一方家中有丧事,年内都不宜办喜事,这些客观事件也会造成“阻头”。
再者,有的女子因为父母早丧或体弱,弟妹年幼,而决意梳起,协助家计。在这些情况下,女儿承担起儿子的责任。明万历十三年《顺德县志》载:“邓六娘者,宋上舍邓梦槐女也。梦槐生子伯瑜,早卒。有女六人,六娘最小,叹曰:‘父无宗属可后矣。’矢不适人,乃取姊子李元为其父后,改名履元。”这位邓六娘不是招上门女婿,而是留在家中,把姐姐的儿子过继来作为宗属的后代。番禺东北部的大岭古村则有“姑嫂庙”,是纪念陈氏一位姑婆和她的寡嫂,这位叫“娃姐”的姑婆知书达理,由于母亲早逝,她为了照顾年幼的弟弟而终身不嫁,侍奉老父,为陈氏宗族延续香火。可见,一些女性是为了家族的利益而放弃婚嫁。
更普遍的不婚是为了帮补家庭的劳动力和经济收入。自梳女争取到不婚的自由,既能于乡间务农,也可以灵活地选择工作。早期的自梳女主要做女佣,缫丝厂发展起来之后,她们成为丝厂最受欢迎的女工。宣统三年《南海县志》卷二十六曾载,十九世纪七十年代,机器缫丝创于简村堡:“每间丝偈大者女工六七百位,小者亦二三百位……三四年间,南、顺两邑相继起者多至百数十家。”这些工厂招收大量女工,有些女工一人收入即可维持一家生活。机器缫丝的产业促使更多女性梳起不嫁,丝厂更乐意招募单身女工,当时工厂有所谓“三不请”规矩,“已婚不请、有仔不请、订婚不请”,自梳女自然最受欢迎。
这样的盛况持续了半个世纪,直至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由于国际市场丝价猛跌,珠三角地区的缫丝业受到了重创,“约四分之三的丝厂倒闭,三点六万丝业工人失业”,从此一蹶不振。那时候的报纸充斥着悲观情绪,对自梳女的遭遇落井下石,片面报道自梳女如何急于嫁人,从标题即可见一斑:《自梳女廉至无价》《自梳女减价平沽》《自梳风气日减的原因:生活逼人,难善其身》《渐归消灭之凤城女子陋习:环境压迫,打破了自梳梦》。事实上,很多缫丝女工转入家政行业,当起了妈姐或梳佣。自梳女需要独立谋生,生存的紧迫感促使她们到广州、香港、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等经济更发达的地方求职,而不是改志出嫁。
自梳女在广州主要是做梳佣,类似于私家美发师,以满足那些雇主的时尚与社交需求。较粗重的工作是做奶妈和帮厨。到东南亚工作的女工也通常能够到上层社会的家庭打工,她们自律、专业的精神以及可以持久工作的身份,使她们更容易得到雇主的信赖。以新加坡为例,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新加坡男多女少,女性佣工工资不菲。然而,也由于性别比例失调,一些女性被引诱去做性工作。为了避免这样的陷阱,很多女性在出洋之前就梳起,或者到新加坡之后加入自梳女团体,从中得到照顾、保护和归属感。
很多自梳女十来岁外出工作,常年支持父母、兄弟乃至侄辈的生计。从米面粮食、日用品到建房资金、做生意的成本、学费等大项支出,自梳女都尽其所能。“特别是遇到水旱天灾,农业歉收时,无论家庭开支、地租交纳,都要靠她们来支持。”纪录片《自梳女》中,东莞的自梳女伦松胜十几岁到新加坡,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回国时带回二十万元,支持侄儿做生意。也有自梳女支持哥哥建房子,为侄辈供书教学,并不计较回报。如《自梳女赞》写道:“农家散脚聪慧妹,梳起勤俭为后辈。青春献与家计事,碌碌操劳不知悔。勿论漂洋留乡居,振作奋发志无回。英雌豪气赛男儿,谆谆精神真纯粹。”自梳女普遍认为自己对父母的家庭负有责任,她们心理上与原生家庭是一家人,不分彼此。
工作的经历也塑造了自梳女的社群意识。自梳女到外地工作,会结成团体,相互帮助,她们在新加坡等地的姑婆屋,往往是集体租赁或购买。姑婆屋也接待其他姐妹,逢年过节一起拜祭、休闲,像亲戚一般往来。例如,冰玉堂约定:“该堂建成后,凡本乡旅外姐妹回到家乡,没有依托或不想与兄弟子侄同居的,可申请入住,不收费用……”该堂建成后,入住最高峰时曾达三十多人,设有大饭堂。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出资的自梳女,也可以申请入住,这就使得冰玉堂具有公益性质。可见发起者有社群意识和前瞻性,她们不仅为自己筹建未来的居所,也为其他姐妹提供住宿与活动场所。自梳女的亲友关系,很大程度超越了血缘维系的家庭形式。此外,她们以自梳女的身份做善事,为家乡捐资捐物,抗日时期更是出钱出力:“闻近以寇难日深,该处自梳女子爱集同人,发起捐资救国,并协力组织救护队,担任救护事宜,以尽国民天职。”她们主动请当地医生传授救护知识,以备家乡战事所需。
自梳女以梳起的形式,得以独立于婚姻之外,不必像不落家的女性那样与夫家进行各种拉锯战。梳起是严格的婚姻制度下的灵活形式,它以契约形式争取到新的身份,使得不婚的女性可以独立谋生,持续与原生家庭的关系,并寻找替代的方式来处理生活、亲情、归属、身后事等诸种关乎生存与人生意义的问题。
三
珠三角乡间习俗,逢年过节,已婚或已梳起的女子不能在父母家居住。不落家女子有婚姻作为屏障,节期到夫家住几天,死后葬在夫家的坟墓,没有后顾之忧。自梳女则除了要解决日常的住宿,还要规划死后的归宿,这就有了姑婆屋。为了与父母家区分开来,建造姑婆屋的选址一般是在村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