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轼的“三杀、三宥”说
作者: 何崝摘 要:《刑赏忠厚之至论》是苏轼参加省试的文章,由于文中使用“三杀三宥”的典故出处不确,引起历代学者争论。实际上,苏轼在引书时使用了櫽栝整合的方式,在当时并不违反考试规则,并得到欧阳修考官以及其他考生的认可。苏轼之母程氏自幼培养苏轼忧国忧民的情怀。青年苏轼借古人之口提出“三杀三宥”说,就是他愿为天下苍生解除疾苦的最初的宣言。
关键词:耳食之言;想当然耳;櫽栝整合
宋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苏轼参加礼部试,所考题目是《刑赏忠厚之至论》。苏轼在这篇文章中使用了“三杀、三赦”典故。这个典故的出处引起了一些议论,宋人的著作有所记载,如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八云:
东坡先生省试《刑赏忠厚之至论》有云:“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梅圣俞为小试官,得之以示欧阳公,公曰:“此出何书?”圣俞曰:“何须出处?”公以皆偶忘之,然亦大称叹。初欲以为魁,终以此不果。及揭榜,见东坡姓名,始谓圣俞曰:“此郎必有所据,更恨吾辈不能记耳。”及谒谢,首问之,东坡亦对曰:“何须出处?”乃与圣俞语合。公赏其豪迈,太息不已。
宋代另一位学者龚颐正《芥隐笔记》卷上也有记载:
东坡试《刑赏忠厚之至论》,其间有云:“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梅圣俞以问苏出何书,答曰:“想当然耳。”此语苏盖宗曹孟德问孔北海武王伐纣以妲己赐周公出何典,答曰:“想当然耳。”一时猝应亦有据,依东汉孔融传与操书称:“武王伐纣,以妲己赐周公。”操不悟,后问出何典,对曰:“以今度之,想当然耳。”
宋代诗人杨万里《诚斋诗话》也有记载:
欧阳公作省试知举,得东坡之文惊喜,欲取为第一人,又疑是其门人曾子固之文,恐招物议,抑为第二。坡来谢,欧阳问坡所作《刑赏忠厚之至论》,有“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此见何书,坡曰:“事在《三国志·孔融传注》。”欧退而阅之,无有。他日再问坡,坡云:“曹操灭袁绍,以袁熙妻赐其子丕。孔融曰:‘昔武王伐纣,以妲己赐周公。’操惊问何经见,融曰:‘以今日之事观之,意其如此。’尧皋陶之事,某亦意其如此。”欧退而大惊曰:“此人可谓善读书,善用书,他日文章,必独步天下。”然予思之,《礼记》云:“狱成,有司告于王,王曰宥之,有司曰在辟,王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坡虽用孔融意,然亦用《礼记》故事,其称王谓王三皆然,安知此典故不出于尧。
陆游、龚颐正和杨万里都是南宋时人,他们彼此的年龄相差几岁到十几岁,距苏轼出生的时间晚一个世纪左右,因此他们记载的苏轼这段典故,不会亲聆自当事人,只能是耳食之言;既是耳食之言,难免有所出入。关于三杀三宥的出处,陆游所记苏东坡的回答是“何须出处”,这等于说没有出处,不必去追究。龚颐正的记载,苏轼的回答是“想当然耳”。这个“想当然耳”,龚颐正解释为苏东坡仿效孔融回答曹操周武王伐纣以妲己赐周公,“以今度之”(指曹操灭袁绍,以袁熙妻甄氏赐其子丕,实对曹操暗含讥讽),故“想当然耳”。这个解释仅仅是一个推测,难以确认。杨万里却袭用龚说,但解释稍详。他记载孔融回答“想当然耳”的典故出自《三国志·孔融传注》。这个记载却存在问题;因为孔融传见于《后汉书》,《三国志》并没有为孔融立传。但杨万里觉得用孔融“想当然耳”来回答“三杀三宥”的出处似乎也不甚妥当,故又引《礼记》一段文字来加以说明。
如果我们根据宋代的科举制度来推敲“三杀三宥”的出处,可以发现陆游所记苏轼语“何须出处”,龚、杨二人所记出于孔融“想当然耳”都有悖于当时的科举制度。但杨万里又认为这个典故可能出于《礼记》,关于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再讨论。这里先说说“何须出处”和“想当然耳”何以有悖于当时的科举制度。
自隋代实行科举制度以后,历代科举考试都以儒家经典和前代诗赋为主要内容,宋代也是如此。如宋宁宗嘉定四年(1211年),国子祭酒刘爚上书言:“国家以科举取士,三日之试,虽兼策论,而去留之际,必本经义、诗赋。”[1]这是说,科场中的文章诗赋,其内容都要根据经义和前代诗赋,而不能随意杜撰。又如庆历四年(1044年),臣僚上言改更贡举进士所试诗赋策论,这时欧阳修上书说:“凡贡举旧法,若二千人就试,常额不过选五百人,是于诗赋策论六千卷中(每一人三卷)选五百人,而日限又迫,使考试之官殆废寝食,疲心竭虑,因劳致昏。故虽有公心,而所选多滥,此旧法之弊也。今臣所请者宽其日限,而先试以策而考之,择其文辞鄙恶者,文意颠倒重杂者,不识题者,不知故实略而不对所问者,限以事件若干以上,误引事迹者,亦限件数,虽能成文而理识乖诞者,杂犯旧格不考试者,凡此七等之人,先去之。”[2]欧阳修列出七种不合格者建议先加以淘汰,以减轻考试之官的工作强度,其中有“误引事迹者”。这个“误引事迹”当是指策论中所引经典、诗赋的典故、文句有误,若积累到一定数量,就要加以淘汰。欧阳修的这个建议不一定全为朝廷采纳,但可以知道,七种不合格必为考试之官所排斥。
现在我们来看看苏轼“三杀三宥”的典故。苏轼在他的《刑赏忠厚之至论》中说:“皋陶为士,将杀人,皋陶曰:‘杀之三。’尧曰:‘宥之三。’”这段对话的出处,苏轼在他这篇文章的开头部分实际上已经点明:“尧、舜、禹、汤、文、武、成、康之际,……其吁俞之声,见于虞、夏、商、周之书。”文中提到的尧、皋陶、四岳、鲧等人物,都见于《尚书》的《虞书》里的《尧典》和《舜典》。故按照苏轼的暗示,皋陶与尧的这番对话应在《尧典》和《舜典》里面。
但是在《尧典》和《舜典》里,我们却找不到皋陶和尧的这番对话。由于《刑赏忠厚之至论》是苏轼参加省试的文章,并被收入苏轼的文集,故很受人关注。值得注意的是苏轼以后的北宋时期,没人对“三杀三宥”说提出疑问;到了南宋,却被人注意到,苏轼引用的皋陶和尧的这段对话并不见于《尧典》和《舜典》。如果按照宋代科举考试的规矩,苏轼使用的这个典故,与经义、诗赋不合,至少属于“误引事迹”,应属淘汰之列。尽管他当面向考官欧阳修作了说明和辩白,但据陆游等人的记载,他的说明辩白是苍白无力的,“何须出处?”“想当然耳!”这样的说明和辩白显然不足以说明他使用的这个典故是符合规定的。杨万里还说,苏轼回答欧阳修的疑问时,竟说这个典故出于《三国志·孔融传注》,其意在请欧阳修据孔融回答曹操事,推断“三杀三宥”应有其事。但这是一种类比的说法,不能判断为必真;更何况《三国志》未立孔融传。苏轼熟读群书,应该知道这一情况。如果他知道这一情况还要这样回答,便属有意误导——从苏轼平生为人来看,他不至于如此。我认为这是杨万里据耳食之言所作的误记。
但杨万里又认为“三杀三宥”典故出于《礼记》“狱成,有司告于王”一段。其实杨仅仅是概略的引用,原文见于《礼记·文王世子》:
公族其有死罪,则磬于甸人。其刑罪,则纤剸,亦告于甸人。公族无宫刑,狱成,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公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公又曰:“宥之。”有司又曰:“在辟。”及三宥,不对,走出,致刑于甸人。公又使人追之,曰:“虽然,必赦之。”有司对曰:“无及也。”反命于公,公素服不举,为之变,如其伦之丧,亲哭之。
这段话是说公族有罪,有司与公关于案情处置的对话。有司报告说某有罪,公说宥之;有司再报,公仍说宥之;及至三宥,有司不再回答,把案子交给甸人执行。公再追赦也来不及了。还有一些文献有类似的记载,如《礼记·王制》:
司寇正刑明辟,以听狱讼,必三刺。……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于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王三又然后制刑。
这段话把审判案子程序叙述得更为详细:先由司寇根据法律审案,司寇审案要“三刺”,刺是深入讯问之意。郑玄注三刺是: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案子再上报大司寇,大司寇再审后报告于王,王再命三公听取案情并参与意见,然后三公再报告王,其间王“三又之”(郑注:又当作宥,宥,宽也),最后才下令执行判决。这段话与《文王世子》中,有司三次审判都判决有罪,公三次赦宥的意思基本上相同。《周礼·秋官司寇》中也有类似的记载:
“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以赞司寇听狱讼。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壹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这个司刺的权限把《王制》里面审判案子的程序都概括进去了,但其三宥三赦与《王制》三宥相较更加具体。司刺的三宥三赦是根据几种不同情况进行的,《王制》的三宥是审结案子后的赦宥,其意旨却是一致的。此外,《孔子家语·刑政》也有与《王制》大体相同的记载,只不过把这些内容以孔子与仲弓对话的形式表现出来。
我们可以看到,《礼记》《周礼》《孔子家语》等著作中的“三罪三宥”或“三刺三宥”,与苏轼《刑赏忠厚之至论》中的“三杀三宥”其实大同小异;但是,苏轼所引“三杀三宥”是以尧与皋陶对话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不见于《礼记》等著作。那么,苏轼使用的这个典故是否属于杜撰或“误引事迹”,有悖于当时科举考试的规则呢?
如果按照现代的学术规范,我们在引用典籍或他人著作时,必须忠于原著,每个字,甚至标点符号都不能有误,并且要把出处准确地加以注明。但在古代,撰述者在引用时往往有所增减或改动,取其大意而已,其出处也只提提书名(偶尔提及卷数),这种引用方式在著作中,在科举考试中,甚至在上奏皇帝的奏章中都随处可见。例如:《论语·八佾》:
子曰:“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
子曰:“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吾从周。”
此二句在《中庸》里面,却引成:
子曰:“吾说夏礼,杞不足征也;吾学殷礼,有宋存焉;今用之,吾从周。”
《中庸》把《八佾》的两句话并为一句,文句也有所改动,尤其是把“宋不足征也”改为“有宋存焉”,意思已有一定变动。清代阎若璩的解释是:“《论语》‘杞宋并不足征’,《中庸》易其文曰:‘有宋存。’《孔子世家》言:‘伯鱼生伋字子思,尝困于宋。子思作《中庸》。’《中庸》既作于宋,易其文,殆为宋讳乎?且尔时杞既亡而宋独存,易之亦与事实合。”[3]这是说子思曾困于宋,但因他在宋作了《中庸》,曾经客居其地,故要尊重其地,对其地凡事要有所隐讳,这才是君子之风。(杜甫诗“自为青城客,不唾青城地”与此意同。)孔子说“杞宋不足征”,似乎把宋的地位贬低了,故子思把“宋不足征也”改为“有宋存焉”。这是阎氏的一个推测,倒未可必。但子思引用孔子的话,却说明了古人引书,有时可以出于己意加以改动。
苏轼文集中,许多文章都有引书,其引用方式也和前人一样,对引书内容往往有所增减改动。如英宗治平二年(1065年)参加学士院试,这是取得馆职的重要考试。《宋史·苏轼列传》载,他“试二论,复入三等,得值史馆”。我们且看他所试二论之一《学士院试春秋定天下之邪正论》中所引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中关于《春秋》的一段话:
故太史公曰:“《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为人君父而不知《春秋》者,前有谗而不见,后有贼而不知。为人臣子而不知《春秋》者,守经事而不知其宜,遭变事而不知其权。夫礼义之失,至于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其意皆以善为之,而不知其义,是以被之空言而不敢辞。”
苏轼所引这段话的原文是这样的:
故有国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前有谗而弗见,后有贼而不知。为人臣者不可以不知《春秋》,守经事而不知其宜,遭变事而不知其权。为人君父而不通于《春秋》之义者,必蒙首恶之名。为人臣子而不通春秋之义者,必陷篡弑之诛,死罪之名。其实皆以为善,为之不知其义。被之空言而不敢辞。夫不通礼义之旨,至于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夫君不君则犯,臣不臣则诛,父不父则无道,子不子则不孝。此四行者,天下之大过也。以天下之大过予之,则受而弗敢辞。故《春秋》者,礼义之大宗也。夫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
把苏轼的引文和原文对照之后,可以发现,苏轼的引文把原文省略了一半还多,有的句子前后颠倒。如果按照我们现在的标准,这样的引用已不能叫引用,而几乎应叫改写了。但这样的引用显然得到考官的认可,因为苏轼这次考试又获三等,与嘉祐五年(1060年)试制策同样的高第。又如苏轼《上神宗皇帝书》引用《尚书·洪范》云:
《书》曰:“谋及卿士,至于庶人,翕然大同,乃底元吉。若违多而从少,则静言而作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