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的共同富裕如何实现?

作者: 王红茹

“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这是邓小平1985年10月23日会见美国时代公司组织的美国高级企业家代表团时说的一段话。

回看40年前改革的起点,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号召下,中国有效地克服了平均主义的偏差,调动了各个方面的积极性,经济以令人惊叹的速度追赶世界。

正是在“先富带动后富”思想主导下,强调发挥先富者的示范作用,这在当时对破除计划经济体制的思想桎梏、激励中国经济实现长达40年的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心课题:共同富裕

共同致富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

受长期存在的二元经济结构、资源配置不均、部分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的制约和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在创造巨额财富的同时,不公与差距也开始出现。公开数据显示,从1978年到2019年,中国的基尼系数从0.317上涨至0.465,其间在2008年达到峰值0.491,此后回落,2019年为0.465。

表现在城乡的收入差距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32189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8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31元。两者存在明显的差距。

除了城乡差距,东高西低的区域差距和行业差距亦十分显著。互联网、金融等吸金能力强的行业收入水平,明显高于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收入水平。这显然与当初“由部分先富到共富”的设计有偏差。

“在先富起来的人群中,既有辛勤劳动、合法经营者和受人尊敬的企业家,也有不少违规或非法经营的人,甚至有部分‘官倒’和因无偿或低价占有国有资源而大富暴富的人。实践证明,要求所有先富起来的人都去带动后富者,更多是一种美好的愿望。一些先富者的所作所为与老百姓的期望存在很大差距。”人社部原劳动工资研究所所长、中国劳动学会特约研究员苏海南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

事实上,形势发展早就要求把“先富带后富”方针的重心转移到加快实现共同富裕上来。这也是邓小平当年说过的——“共同致富将来总有一天要成为中心课题”。

中央高度重视不公与差距问题,近20年来提出了解决收入分配不公、收入差距偏大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并取得了进展。

从城乡差距看,2020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值为2.56,比2019年缩小0.08。地区收入差距也在不断缩小,从2015年的1.673下降到2019年的1.64。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市场与价格研究所所长杨宜勇对此给予肯定,他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总体来看,当前收入分配状况是在不断改进,每年的人均收入都在不断增长,基本与经济增长速度同步。这是难能可贵的。现在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在收入水平继续增加的前提下,居民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城乡收入差距和地区收入差距适当有所缩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性成成,经济总量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公开数据显示,我国的经济总量由1985年的9016亿元,快速增长到2020年的1015986亿元,增长了11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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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GDP总量突破了100万亿元,2020年我国人均GDP也达到72447元,约为10504美元,这让实现共同富裕有了更为坚实的经济基础。

“从经济条件看,我国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此时再次明确重申共同富裕,体现了党始终不忘初心使命、信守执政承诺,不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本目标;也符合中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符合老百姓的愿望,更符合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和以人民为本的发展理念。”清华大学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副院长厉克奥博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

共同富裕不搞劫富济贫

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对共同富裕有全面、系统、辩证的阐述: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要分阶段促进共同富裕。

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傅昌波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共同富裕这一概念,是对中国式现代化社会模样的描述,也是基于大家共识的理想社会状态的一种安排。“需要强调的是,共同富裕不是同步富裕,也不是劫富济贫,更不是平均主义,是制度保障下的共同富裕。”

他同时提醒:“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富裕仍然会有适度的贫富差距,仍然需要适度的激励,因为贫富均等可能导致人民失去奋斗的动力。”

上述富裕水平“适度差距”论与苏海南近20年前提出的 “分层级、不悬殊”观点不谋而合。

所谓分层级、不悬殊,就是不论是富裕程度或全面小康程度,每个家庭都不尽相同。比如,有的家庭年收入20万元,有的家庭年收入30万元,或者40万元、50万元及以上不等,但最高与最低收入之间差距决不过大;有的家庭买的是高档车,有的家庭买的是中档车,还有的家庭买的是低档车;有的家庭住的是别墅,有的家庭住的是双拼或联排,还有的家庭住公寓楼房。

“从历史经验和规律看,共同富裕一定是不同步的,不能规定某年某月某日所有人都要达到一个什么样的富裕程度,那样做是不可能实现的。共同富裕更不是劫富济贫,而是依法依规来调节过高收入和不合理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依法依规来保障低收入群体能够有尊严地生活,并且让所有中国人之间的生活质量保持在一个合理的差距区间之内,确保最高收入家庭与最低收入家庭之间的生活质量差距不悬殊。”苏海南说。

杨宜勇的观点也很明确:“共同富裕既不是劫富济贫,但是高收入群体要承担更多的共同富裕责任,共同富裕是有活力的富裕;也不是平均主义,共同富裕是有差别的富裕,不能搞大锅饭。”

高收入群体的标准是什么?

50万元以上高收入群体或成调节目标

党的十八大以来,“共同富裕”在中央文件中已经多次提及。

2020年10月召开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是一个分水岭。这次会议对“共同富裕”作出了重大部署,提出了2035年“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

此次会议让2035年的远景目标变得更为“丰满”,会议提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合理调节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形成中间大、两头小的橄榄型分配结构。”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这一提法,与当下的现实情况极为吻合,用学者的话说:中等收入群体已逐渐成为“夹心饼干”。

经济学家任泽平研究发现,2014年五等分群体(编者注:五等分群体是指将所有调查户按人均收入水平从低到高顺序排列,平均分为五个等份,处于最低20%的收入家庭为低收入组,依此类推依次为中间偏下收入组、中间收入组、中间偏上收入组、高收入组)的可支配收入增速呈现出“中间高两端低”,中间群体(60%)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均超过10%,高于高收入户、低收入户以及全国平均水平。

但2017年以后,增速分布情况转变为“中间低两端高”。2017—2019年,中等收入群体(中间60%)收入平均增速6.3%,大幅低于低收入群体的9.3%、高收入群体的7.9%和全国的7.1%。

在任泽平看来,低收入户收入改善主要得益于中国扶贫政策的引导,但高收入户与中间群体差距扩大仍是需要警惕的信号。

这就不难理解中央定调共同富裕,为何强调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

会议原文是这样说的:要加强对高收入的规范和调节,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合理调节过高收入,鼓励高收入人群和企业更多回报社会。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什么标准的收入水平算是高收入?多年前广泛提及的年收入12万元以上是否是高收入?

追根溯源,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标准之一是个人年收入12万元以上。此后,12万元是否是高收入的标准,多年来一直饱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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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企业家俱乐部正在进行一次例行的聚会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相当部分人年收入都已经超过了这个数值,12万元是否还是高收入的标准,值得商榷。

“2006年标准太旧了,应逐年随收入水平上涨相应调整。12万元肯定不能算高收入了,只能算中等收入水平。目前看,如果一个家庭年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可以算得上是高收入。”苏海南说。

到底多少钱算高收入?2019年,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曾表示,中国拥有全球规模最大、最具成长性的中等收入群体。中等收入群体的标准是,以中国典型的三口之家的年收入在10万元至50万元之间。

言外之意,年收入50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高收入家庭。

也有不同看法,杨宜勇认为,高收入是相对的,一般说来超过当地平均收入3倍的人就算是高收入。

除了“高收入”这一概念,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还提及“过高收入”一词,提出“合理调节过高收入”。 截至目前,学界及官方尚未对“过高收入”标准有界定,但在经济领域,一些相似的概念或可提供参考。

招商银行联合贝恩公司发布的《2021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20年,中国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达262万人;预计到2021年底,中国高净值人群数量将接近300万,而这部分人掌握的可投资资产总规模接近84万元亿人民币。

而胡润研究院发布的《2021世贸港珠澳口岸城——胡润全球富豪榜》显示,中国拥有10亿美元的企业家达到1058位,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拥有1000位已知10亿美元企业家的国家。

1000万元和10亿美元,哪一个会是“过高收入”的界限?

税制改革依然是首位

房地产税只是时间问题,遗产税、赠与税正在研究之中

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对高收入调节的手段和措施备受关注。基于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和矛盾,探索税收制度改革被视为消除共同富裕障碍的突破口。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指出,要加大税收、社保、转移支付等调节力度并提高精准性。税制改革被放到首位,可见其重要性。

苏海南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调节高收入群体,首先就是税收。“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一定是应征尽征,要征收到位;财产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应该进一步优化调整,不能只按固定的20%税率征收;还要适时开征房地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

他同时提醒:“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也要拿捏好‘度’,不要给人有‘割韭菜’的感觉。”

关于房地产税,目前已在上海、重庆等地进行试点,开征只是时间问题。财政部部长刘昆在“十四五”规划辅导读本中发表的《建立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提出,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

关于遗产税和赠与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席宋晓梧认为,目前我国具备了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条件,建议“十四五”期间研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这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消费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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