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军之道,要在得人
作者: 刘欣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时期的专业技术干部制度
土地革命时期专业勤务干部制度
在革命战争年代,我军的建军原则与当时的国民党军队不一样,我军强调“官兵一致”“官兵平等”,组建中国工农红军以后,尤其是三湾改编后,取消旧军队的等级制度,废除体罚并取消旧军队军官士兵的一些称呼,取而代之的是“干部”“战士”等,建立了新式的指挥员和战斗员的上下级关系。红军中担任军事指挥和参谋工作的军事职官被称为“干部”,由于我军一直以步兵为主,所以部队和机关中专业干部按照业务分类,主要包括军需(经理)、军医(卫生)和军法等,在级别、待遇上与军事和政工干部一致。
在建军初期,南昌起义部队基本上沿用北伐战争时期国民革命军的编制,在军、师、团设军需处(或经理处)、军医处(军医院),以筹划和运用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军队作战和建设的各项专业勤务。而秋收起义等部队,有的设军需处,有的设经理处或辎重队。各部队的保障机构既不健全,也不统一。
1928年4月,秋收起义部队和南昌起义部队在井冈山会师后合编为工农革命军第四军,创建了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在组建军事、组织机关的同时,也组建了相应的专业保障勤务机构。在军部设经理处、军医处、军械处、留守处,分管各项后勤工作,团设经理科或辎重队和卫生队,连设司务长和卫生员,担负起军需供给、医疗卫生和枪械管理等任务,并配备人员专司其职。
1928年10月,在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创建第一所红军医院。随着革命战争的继续发展,又陆续建立起更多的医院。1932年,红军第一方面军有3个兵站医院。1932年以后,逐步分为野战医院、兵站医院和后方医院。
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会后,根据大会决议和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组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即中革军委),朱德任主席,王稼祥、彭德怀任副主席。下设军委总政治部、军委总参谋部、军委总经理部、军委总医务处等工作机构和军事保障部门。

军委总经理部下辖出纳科、管理科。红军中经理系统的设置是在军团(军)设经理处,师设军需处,经理(军需)处下设粮服科(股)。团暂不设经理或军需机构,由师直接供给。军委总军医处下辖医务科、管理科。红军中军医系统的设置是在军团(军)设军医处,师设救护所,团(营)设卫生队(所),连有卫生员。
1932年1月,中革军委总政治部改称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增设军委总抚恤委员会、军委总兵站运输部。4月4日,又成立中革军委后方办事处,统一指导和监督所有红军后方各组织的工作,并直接领导兵工厂、总医院、各军留守处、骑兵连、红军休养所、军医材料科等。
9月,中革军委总经理部改为中国工农红军总供给部,总供给部下辖财务处、军实处、粮秣处、兵工厂。红军的军团(军)、师供给部下设粮秣、军实(或被服、军需)科;团供给处下设粮秣、军实(或被服、军需)2股或专职人员,负责粮秣、被服保障工作,而伙食费则由各级财务部门统管。
1933年5月,中国工农红军总部成立,朱德任总司令,周恩来任总政治委员。同时,增设中革军委总动员武装部,并将中革军委总兵站部改为红军总兵站部,将中革军委总军医处改为中革军委总卫生部。中革军委总卫生部所属医院根据任务、装备和配置位置不同,分为野战医院、兵站医院、预备医院和后方医院。在红军各师、团编设卫生处,营以下分队编有少量军医和卫生人员。
红军到达陕甘革命根据地后,于1935年11月成立后方办事处,中革军委副主席周恩来兼任主任。后方办事处下设总供给处、总兵站部和总卫生部,管理前后方的供给、运输及医院、兵站等。
1936年12月7日,中革军委扩大组织后成立中国工农红军后方勤务部,其下辖总供给部、总卫生部、总兵站部,统一管理和指导相应的单位和军职人员、职工等。
红军时期的专业勤务除了供给和军医系统以外,还包括军事法律审判组织系统,即军事裁判所。一般在红军师级以上部队设有履行军事审判职能的军事法庭和军法官。

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在红军部队中成立各级军事裁判所和军事检查所,负责审判军内人员、作战地带居民触犯刑法、军事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案件,以及作战地带的敌探、内奸案件。惩办作战地带的反革命分子和危害红军、破坏军纪的犯罪分子,并管理红军中一切军事刑事司法事宜。
条例规定,红军部队和地方武装指挥部建立军事裁判所,军事裁判所设在师以上军事机关内,分为初级军事裁判所、高级军事裁判所和最高军事裁判会议。初级军事裁判所设在红军的军部、师部及军区指挥部和独立师师部,高级军事裁判所设在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军事裁判会议设在最高法院。
各级军事裁判所由所长、裁判员、书记员和其他技术工作人员组成,并成立裁判委员会,指导军事裁判所工作。各级军事裁判所在诉讼中实行合议陪审制、公开审判制、上诉制和死刑复核制。为了适应部队流动作战和残酷环境的需要,裁判所工作程序比较简单,主要适用教育释放和死刑,较少判处徒刑。军事裁判所判案依据主要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一些刑事法规。
红军长征后,军队军事审判系统除保留军以上军事裁判所外,其他各级裁判所基本上撤销或归并到各部队政治部保卫系统中。

红军时期,各级干部战士只佩戴红色领章。1930年5月,全国红军代表会议颁布《中国工农红军编制草案》,规定“领章分为步兵、骑兵、炮兵、航空兵、技术兵和行政/军医六种,各以底色和边色相区分”。但在实际中这种兵种色领章并未实行,只有红一方面军使用过黑色镶边的红色领章。
抗日战争时期专业勤务干部制度
1937年7月7日,抗日战争全面爆发。8月22日,洛川会议决定成立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将原属政府体系的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中革军委)撤销,其职能和任务交由中共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负责。毛泽东任主席,朱德、周恩来任副主席,后增设王稼祥、刘少奇、彭德怀任副主席,指挥八路军、新四军、华南抗日纵队等进行抗日战争,领导军事建设。中央军委各机构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供给部、卫生部组成。
8月25日,中共中央决定,将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国民革命军第八路军,朱德任总指挥,彭德怀任副总指挥。八路军指挥机关称八路军总指挥部(即八路军总部),总部由司令部、政治部、供给部、兵站部、卫生部组成。
供给部和卫生部负责八路军的野战供给、物资调配、野战卫生等战勤保障工作,基本上沿用中国工农红军后期的组织体制。
1937年9月,八路军总部兵站部根据总部计划和安排,规划了3条兵站线:北兵站线,主要连接晋西北八路军第120师;东兵站线,主要连接八路军第115师及晋察冀军区部队;南兵站线,主要连接八路军总部及第129师,以保证总部及各师所必需的粮秣、枪械、弹药、服装、医药等物资装备的供应。各兵站下设政治处、押运股、行政管理股、监护队、运输队、军医股、警卫排等机构,配专用电台和机要人员。兵站主要承担军用物资转运任务,根据物资转运实际,每30km或60km设有分站,在部分边远地带还设有派出机构。
1939年6月,军委供给部、卫生部、兵站部等合并,成立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部,下设供给部、兵站部、卫生部、工业局、通讯学校、供给学校、医科大学等。从1940年起军委后勤部经过多次调整,至1943年10月,军委后勤部只设立供给部、兵站部、卫生部。1940年,八路军总部也设立后勤部,下设供给部、卫生部、军工部、冀南银行。
1944年8月,中央军委后勤部只保留后勤部这一机构名称,所辖后勤事宜均由第十八集团军(八路军)后勤部统一管理。
八路军各部队勤务机构的设置。1937年8月,在各师设立供给部或供给处,其下设军实、粮秣、会计、管理等部门,负责各师的军需供给、调配等工作。各师还设有卫生部或卫生处,负责全师的野战卫生、指导野战防疫等各项工作事宜。在各团级单位和部队设供给处,或分设被服、粮秣勤务部门,负责筹措粮食和被装。同时,团设卫生处,营设卫生员,负责同级单位的卫生防疫等工作。八路军各师、团的勤务部门机关的人员编制较少,机构相对简单。
1940年以后,八路军后勤部供给部设军实处(主管军械、被服工作)和粮秣处,处内设科。各军区(师)所属的供给部设军实科和粮秣科,军分区、旅供给处设军实股和粮秣股,团供给处设被服员和粮秣员或军实股、粮秣股,营设供给员。
八路军后勤部卫生部设军医处和卫生处,处内设科。各军区(师)卫生部设科,军分区、旅卫生处设卫生股,团卫生队设军医,营设卫生员。
1940年2月18日,中央军委以命令的形式颁布《八路军新四军供给工作条例》,对供给工作的原则、任务等作出具体规定,并规定了各级供给机关的组织与工作任务。在师以上设立供给部,旅及团设立供给处,团以上供给部(处)设立科(股),以保证军队供给,改善部队物质生活,巩固和提高军队的战斗力。同时规定了军队的供给制度,包括预算、计算、审计、资材的收支、巡视汇报、武器、弹药的保管、公物保管爱护及移交等制度。
同时在师以上或战略区设审计处,在基层连队设置连队经济协助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或副主任、伙食监督委员、生产管理委员、查账委员。以旅(单独行动或驻防团)为单位办理合作社,以便于军需品的采办、调剂物价、改善部队生活。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的军事审判机构按照国民革命军的编制体制进行改编,将红军时期的中国工农红军军事裁判所一律改编为军法处。1939年4月,在八路军总部设军法处,5月2日,总部专门发电要求各师、旅未建立军法处的“应立即建立其经常工作”。随后各师也设立军法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