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劳宜赏,赏当其功
作者: 刘欣2023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团代表首次佩戴的军人勋表备受关注。闪亮的勋表,熠熠生辉,记录着军人立下的功勋、完成的任务、参与的战役、经历的岗位,体现出了军人的高光时刻,是军人荣誉的象征。荣誉在胸前,责任在肩头,它就是一面军人生涯的荣誉墙。
这次启用的新式勋表,就是把军队中作出突出成绩的立功人员或获得荣誉称号人员获得的各种荣誉证章的略章统一佩戴起来,而这种统一佩戴起来的略章就是勋表,也是军人各类奖励证章的简略表现形式。勋表由略章组成,略章是简略版的勋章奖章,略章一般为长方形,与所代表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各类证章的绶带一致,通过不同的条纹、颜色和符号等表示所对应的勋章、奖章、纪念章,是简略表示荣誉证章的一种形式。勋表也是军人贡献成绩的一个有形标志,同时还是军服的一个重要配饰,穿着礼服时佩戴勋章、奖章,穿着常服、作业服时佩戴勋章、奖章的略章(或略章组成的略表)。

新启用的军人勋表取代原来的级别资历章,以突出战时,彰显战功,注重励战,着重体现作战、执行重大任务、艰苦地区服役等特殊经历和荣誉。勋表在项目设立上兼顾全军和军种特色,内容设置覆盖功勋荣誉表彰、岗位贡献和服役奉献。不论军官士兵,不论职位高低,一律以获得荣誉授予略章,让广大官兵把岗位当战位,把打仗当事业,用胜战硬功赢得荣誉,用担当奉献捍卫荣誉。
革命战争时期的奖励制度
我军历史上虽然一直有评功评奖的传统,但是在荣誉的体现上却很不健全,传统上是口头奖励,实物奖励,颁发奖状、奖旗等。虽然也有各种奖励证章,但实际中佩戴的很少。在革命战争年代,从红军时期开始,各根据地或野战军都曾颁发过各种表彰英雄模范的奖章、纪念章。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1932年5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颁布试行的《红军纪律条令草案》中对奖励制度的规定是:“凡军人特别能尽职责,勤苦耐劳,可作模范者,须奖励之”,其奖励项包括:口述的个别奖励,口述的队前奖励,笔记的通令奖励,在纪念会场口述奖励并给奖品。当时苏区根据地条件十分艰苦,对军人的最高奖励是在纪念会场口述奖励和颁发实物奖品。翌年8月1日,正式颁布的《工农红军纪律暂行条令》中对奖励项目仍然是之前草案中的4项奖励。
除规定的奖励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还给干部颁发过奖章。1933年7月9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关于制定、颁发红星奖章的命令》,于“八一”建军节时颁发红星奖章,以表彰有特殊功勋的红军指战员。7月1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也做出决议,对于“领导南昌暴动的负责同志及红军中有特殊功勋的指挥员和战斗员”授予红星奖章。

红星奖章分为三等,一等红星奖章授予领导全部或一部革命战争之进展而有特殊功绩的人员。二等红星奖章授予在某一战役中曾经转移战局而获得伟大胜利的人员。三等红星奖章授予经常表现英勇坚决的人员。红星奖章按照金、银、铜分为3个等级,一、二等奖章分别为金、银材质,皆为十角星造型,三等奖章为铜质,且为钝角五角星造型。红星奖章的中心为红色五角星,两侧为环抱禾穗图案,并且镌刻“红星章”字样。
8月1日,在庆祝“八一”建军节时,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在瑞金举行授奖大会和颁发红星奖章的仪式。中革军委通令授予周恩来、朱德、彭德怀等3人一等红星奖章;授予刘伯承、聂荣臻、陈毅、罗瑞卿、朱良才、程子华、王诤等34人二等红星奖章;授予王震、杨得志等53人三等红星奖章。
1934年8月1日,在瑞金举行中革军委第二次红星奖章颁授典礼,以奖励一年来在战斗中有特殊功绩的红军战士,会上授予二、三等红星奖章。其中,授予二等红星奖章的有:寻淮洲、符竹庭、钟赤兵等8人。红星奖章只在1933年和1934年“八一”建军节纪念日时颁发过两次,后来因红军长征,形势发生了变化,红星奖章没再继续颁发。这是我军历史上首次在全军范围内颁发奖章。


1935年9月29日,长征到达甘南的中国工农红军陕甘支队(原红一方面军主力)发布的《奖惩条例》,以及1936年8月3日红军西方野战军(均为红一方面军为主的部队组成)发布的《关于重新发布奖励与惩戒条例的训令》,规定的红军奖励项目是:个别口述奖励,队前口述奖励,通令笔记奖励,在各种集合中的口述奖励、颁发奖品,升级。以升级为最高奖励,但一般仅限于低级干部。另外,有时也根据条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抗日战争时期,八路军和新四军关于干部战士奖励项目的规定大致沿用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红军的规定,正式把奖章写进纪律条令和奖惩条例,始于这个时期。1939年5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纪律条例(草案)》规定奖励内容有:口头奖励,队前奖励,通令奖励,纪念会上奖励,物质奖励,部队中名誉记名,升级,奖章。与土地革命战争后期红军奖励项目相比,颁发奖章为最高奖励,根据规定,只有总司令才有权授予。同年2月,新四军政治部颁发《政治工作人员惩奖条例草案》也将颁发奖章作为最高奖励。
1940年4月9日,中央军委、总政治部颁布的《关于八路军奖励问题指示》规定,评选英雄模范活动等奖励的标准基本上围绕作战制定。1942年2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纪律条令(草案)》规定军队奖励分为9项:口头奖励,队前奖励,物质奖励,通令奖励(并可以拍照登报表扬),纪念会上奖励,部队中荣誉记名,升级,奖章,立传。以立传为最高奖励,由中央军委批准。

1943年10月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布《纪律条令(草案)》,对奖励项目又有调整,包括对于模范行动,赠以革命武器(手枪、马刀等)作纪念;对革命有功绩者,由军事最高机关颁布命令授予“红旗奖章”。将原来的奖章改为“红旗奖章”,增加了“红旗下照相”为最高奖励。当时我军并没有军旗,一般以红旗替代,而“红旗奖章”并没有实际颁发。这时期各部队也颁发过各种奖励奖章,如晋察冀军区“铁军前卫奖章”,冀中军区“五一奖章”,冀晋军区“红旗奖章”,新四军第十一师“毛泽东旗帜奖章”,八路军晋冀鲁豫第四纵队“战斗英雄奖章”等。虽有规定,但立功奖章制度并不统一。
解放战争时期,我军的奖励主要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方针。1946年10月,苏鲁皖部队首创立功运动以后,我军各部队普遍开展了群众性的立功运动,于是奖励增加了“立功”项目。记功和颁发奖章是当时奖励的主要形式之一,各大战略区都制定了“立功条例”或“立功办法”,以及评功、奖功的规定。奖励项目主要围绕立功制定,各战略区部队不尽相同,先后制定了立功条例,规定了评功标准、立功等级和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办法。

1947年6月,新四军兼山东军区颁发的《部队立功运动概则》规定,立功等级分为特等、一、二、三、四等五级。其中特等、一、二等功分别奖给奖章,三等功发奖状,四等功由连或营在快报上表扬或口头奖励。
1947年9月15日,东北民主联军总政治部颁布《东北民主联军立功运动暂行条例》,有针对性地设立各类军事奖章,将立功、奖励融合在一起。条例规定的立功分为大功、小功,奖励形式为嘉奖和颁授奖章,依据是立功的情况。奖励项目依次为小功、大功、奖章,三次小功为一大功,三次大功发给奖章。军事奖章分为战时和平时两种。战时奖章分三级,自高至低分别为“毛泽东奖章”“英雄奖章”“勇敢奖章”;平时奖章也分三级,自高至低分别为“朱德奖章”“模范奖章”“坚苦奋斗奖章”。并且战时奖章与平时奖章是一一对应的。1948年1月,改称东北人民解放军之后,《条例》仍然继续适用。
1948年6月,华东野战军《新订处理缴获物资暂行条例》规定的奖励项目与抗战时期相近,颁发“人民英雄奖章”为最高奖励。华东野战军设立的“人民英雄奖章”分为特等、一、二、三等四种,依据战斗、工作的功绩大小,分别颁发不同等级的奖章。


随着解放区的不断扩大,我军的物质条件大大改善,奖章的材质和形制也较以前讲究,奖章材料多采用银质和铜质。在解放战争后期,我军还颁发过各种战役的纪念章。但我军制作的奖章、纪念章等都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些证章无一例外的都是只有主章,并没有附章和略章,一般佩戴在军服左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