勋劳宜赏,赏当其功
作者: 刘欣建国以后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时期的奖励制度(续)
1950~1960年代我军的立功奖励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军委及总部机关先后多次修订颁发《纪律条令》和立功条例及奖励办法,奖励的项目有过多次变化。
1951年2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规定奖励的项目分为陆、海、空军排级以上干部和陆、海、空军战士及班级干部两类不同的奖励项目,最高奖项为颁发奖章。

1953年5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参谋部修订《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草案)》,奖励项目稍有调整,干部奖励为:通令嘉奖、撤消惩戒、授予假期、颁发奖状、授予奖品或奖金、授予军旗前照相(营级以下干部)、提前升级、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战士奖励中没有“提前升级”和“授予荣誉称号”两项,其他与干部一致。
1957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对于士兵的奖励种类如下:口头嘉奖、给予假日(2日以下)、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晋升军衔或者晋升级别(均限一级)。军官的奖励种类比士兵少“给予假日”一项。
1963年9月2日,总政治部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战时立功条例(草案)》,规定了各类人员战时立功的具体标准、立功等级、批准权限及庆功形式。对于立功或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分别授予立功奖章或英雄模范奖章,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领导机关发给立功证书,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并向其家属发喜报。
1964年2月1日,我军战时和平时的评功授奖统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颁布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奖励的规定执行,奖励项目不再分军官、士兵,而是全军官兵通用,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荣誉称号为最高奖项。授予全军性的个人和单位荣誉称号的权限,属于国防部。规定对于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个人,即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应发给立功受奖证书,向其家庭发送立功喜报。取消了酝酿中的立功奖章,改为颁发受奖证书和立功喜报。
1965年5月22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取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制度。5月24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新的帽徽、领章和部分军服样式的决定》,从6月1日起,陆、海、空军和公安部队一律佩戴新的全红五角星帽徽和全红领章,做到三军一样、官兵一样。官兵一律戴解放帽,海军军服的样式改为与陆、空军相同,其颜色为深灰色,官兵每人发腰带一条,逐步换发新式(65式)军服。当时现行的(55式)帽徽、军衔肩章、军衔领章和军种、兵种和勤务符号,军官的大檐帽、女无檐软帽、水兵大顶帽,原军官武装带,原校级以上军官的西式大礼服和女裙服,均予以废止。虽然没有命令取消颁发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证章,但从1966年5月文革开始以后,军人基本上不再佩戴勋章、奖章的略章了。




1975年11月,中共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再次对奖励项目、标准、批准权限和实施办法明确了统一的规定。奖励仍然分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晋升级别、授予荣誉称号。依旧是对个人颁发立功受奖证书,并向其家庭发送立功喜报。
1979年颁发的英雄模范奖章、立功奖章
1979年3月23日,经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为表彰作战有功人员,发扬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鼓舞部队的战斗意志,总政治部下发《关于颁发战时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的通知》,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由于第一批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授予参加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的有功人员,所以又称为战时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10月20日,总政治部下发《关于对平时立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颁发立功奖章和英雄模范奖章的通知》,分别对战时和平时授予奖章作了统一规定,并从当年12月21日开始实行。
从这时起,我军的立功奖励制度从之前的只对获得者颁发立功证书和喜报,发展到授予由总政治部统一制作的立功奖章,同时颁发奖章证书和立功喜报,并将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存入档案。其中,由中共中央军委授予英雄称号(荣誉称号)的,颁发一级英雄模范奖章;由军区和军种、兵种领导机关授予英雄或模范称号(荣誉称号)的,颁发二级英雄模范奖章。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分别颁发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三等功奖章。
英雄模范奖章和立功奖章由章体和绶带组成,一级英雄模范奖章主体图案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军徽和3个相等的金黄色椭圆轨迹组成的原子符号;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主体图案为八一军旗和天安门。英雄模范奖章绶带为五边形,由黄色丝线编织而成,两侧为蓝色镶边,中间为白色编织带。在白色带上缀以1或2条红色条杠分别表示一、二级英雄模范奖章。同时配以略章,略章外形为长方形,颜色和表示方式与奖章绶带一致。
一等功奖章主体图案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军徽;二等功奖章主体图案为天安门与火箭;三等功奖章第一版的主体图案为红色五角星中间镶嵌天安门与升起的火箭,第二版的主体图案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八一”军徽和麦穗。立功奖章的绶带为五边形,由白色丝线编织而成,两侧为蓝色镶边,在白色带上缀以1~3条红色竖条纹,分别表示一、二、三等功奖章。同时各配以略章,略章外形为长方形,颜色和表示方式与奖章绶带一致。


根据规定,获得英雄模范奖章或立功奖章者,均发给总政治部统一印制的奖章证书。奖章一律佩戴于军装上衣左侧衣袋盖上方,平时只佩戴略章,逢集会或重大节日佩戴奖章。但实际中,只有在集会等重要场合,军人才佩戴奖章,而平时很少甚至从不佩戴略章。1985年配发新式军服时,都有类似的奖章和略章的佩戴规定,但实际中基本很少佩戴。
1988年颁授的功勋荣誉章
1988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实施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7月2日,中央军委颁发《评定授予现役军官军衔工作的指示》,规定全军必须在当年8月底以前,完成实行军衔制度的动员教育,以及军衔鉴定和军衔评定工作。9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又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0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新军衔制,换发87式军服。
换装后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军人只准佩戴国家和军队统一颁发的勋章、奖章、证章、纪念章和院校徽章,不得佩戴其他徽章。当时规定比较笼统,87式军服在实际配发中又取消了本应配发的礼服,所以一般都是在常服上佩戴奖章。只有1988年授衔初期,一些高级将领在常服上佩戴过原55年和朝鲜政府授予的勋章的略章。其他军人只有在重大集会上佩戴过立功奖章,平时并不在常服上佩戴略章。
在酝酿制定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军衔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期间,有关方面参照1955年国家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战争年代有功人员勋章、奖章和外军授勋的做法,着手研究制定中国人民革命战争时期参加人民军队和参加革命工作的军队干部授勋规定。
经过调查、酝酿、讨论,这次新军衔的施行,对军队离退休干部授勋不授衔,同时又对1955年军衔作以确认。1988年7月1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7月3日公布《关于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的规定》,根据这个规定,凡已经离休的军队干部均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荣誉章分为3种,红星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者,其中红星功勋荣誉章分一级和二级;独立功勋荣誉章授予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者;胜利功勋荣誉章授予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者。并在当年“八一”建军节前后开始授予,同时规定凡获功勋荣誉章的离休干部每月按等级得到定额荣誉金。




1988年功勋荣誉章在佩戴方面没有专门的具体规定,只有1988年7月6日总政治部在《关于做好授予军队离休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功勋荣誉章工作的通知》中提到:功勋荣誉章一律佩戴在上衣的左上方。功勋荣誉章制作材料为金银合金,也带有略章,略章为长方形,金属底托珐琅质材料,带备针。红星功勋荣誉章图案为红五角星和星火,一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略章为金色底中间缀红五角星,两侧为一条宽红色镶边,二级红星功勋荣誉章的略章为金色底中间缀红五角星,两侧为两条窄红色镶边。独立功勋荣誉章为长城图案,略章为蓝色底缀金色长城,两侧为一条宽金色镶边。胜利功勋荣誉章为天安门和旗海图案, 略章为红色底缀金色天安门,两侧为一条宽金色镶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