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穿军服的军人
作者: 刘欣2005年实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制度
2005年,为了适应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利用高素质的社会人才资源为军队建设服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于6月23日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并于8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军实行文职干部制度以后,又实行的另一种新型的军队文职人员制度。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是指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实行聘用制度的非现役人员,文职人员没有军籍,是军队使用的社会人才。由此可见文职人员和文职干部的区别,文职干部是军队中不授予军衔的现役军人,是可以与军官互相调任的军队干部,而文职人员属于聘用的非现役人员,也就是军队的雇员,没有军人和干部的身份。
军队文职人员不从事政府公共事务管理,也不行使管理军队的职权,所以文职人员并没有纳入国家公务员体系,但却在全军统一编制的岗位工作,其岗位职责与军队同类岗位现役干部基本相同,履行相应的服务保障职能。文职人员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文职人员制度的建立是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制度的延伸。
根据文职人员编制范围和岗位设置的规定,在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的非作战部队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聘用文职人员。按照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人员和非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等级设置分为: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初级、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
非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六级、五级、四级、三级、二级职员岗位。
非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分别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相应职务等级相对应。文职人员岗位的资格条件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任职资格条件执行,职务等级分别与军队专业技术干部和地方事业单位职员的职务等级相对应。这样可与军地同类人员在岗位名称、职责等方面相互衔接,便于合理地确定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数量、资格条件和待遇。
在文职人员管理上,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文职人员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负责本单位文职人员的管理工作。聘用文职人员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由团级单位审批;
(二)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岗位的,由师级单位审批;

(三)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三级职员岗位的,由军级单位审批;其中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且合同期限需要订立至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四)聘用到二级职员岗位的,由军区级单位审批。
文职人员着装的具体办法由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规定,平时不穿着制式服装,佩戴专门符号。但文职人员在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符号。所以,文职人员只配发作训服,佩戴相应的臂章。
同时规定,文职人员在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为保证文职人员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执行这些任务期间,生活待遇、医疗保障、伤亡抚恤等参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职人员在军队期间的科技、教学等成果的申报、评审,以及优秀人才的选拔、表彰,参照国家和军队关于现役军人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军队聘用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仍然有效。同时规定文职人员在工资报酬、住房保障、社会保险等生活待遇上不低于部队所在地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条件,并且退休的文职人员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017年修改后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制度

2015年,我军迎来了有史以来力度最大的军事改革,在捋顺了军事指挥系统和军队编制以后,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推进,又对军队文职干部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调整。特别是明确军队人员由军官、军士、义务兵和文职人员组成。逐步将二元制的文职干部和文职人员,以及非现役工勤人员、部队职工等进行相应的职务和岗位的调整撤并,逐步形成统一的岗位和职务。部分科学研究、教学、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新闻出版、图书档案、文化艺术、体育、院校、医院等单位撤并降改,文职干部的编制也开始撤销和调整,有的岗位则改为文职人员岗位。
2017年9月27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第689号令,将2005年6月23日公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修订,此次修订各方面的改革很大。

首先是对文职人员的定位较之前有了很大的改动,军改后的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修改后强调了“非直接参与作战”和“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而2005年条例规定是“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这样更加突出了文职人员的非现役人员身份。同时也规定了文职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虽然没有军人和干部的身份,但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其次是聘用制度,采用军队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直接引进和现役军人转改相结合的文职人员招录聘用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文职人员,适用于新招录聘用科级正职以下管理岗位的文职人员,以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的文职人员。直接引进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高层次人才和特殊专业人才。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适用于选拔符合退役条件且拟作退役安置的现役军人。也就是说,转改为文职人员也是我军将来安置退役军官和军士的方式之一。
而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和直接引进文职人员,由战区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现役军人转改文职人员,按照文职人员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对批准招录聘用的文职人员,根据军队有关规定实行委任制或者聘用制。对实行聘用制的文职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军队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其中,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文职人员管理岗位等级设置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文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文职人员岗位的编制员额,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对文职人员职务的任免权限规定如下:
(一)部级副职岗位,专业技术一级至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审批;
(二)局级正职至处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四级至专业技术七级岗位,由战区级单位审批;
(三)处级副职和科级正职岗位,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由军级单位审批;
(四)科级副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由师、旅级单位审批。
因工作需要,文职人员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交流使用。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在本专业领域跨用人单位交流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