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历史:“团龙三零”步/马枪考证
作者: Aaron“团龙三零”名称的由来
1990年代末到2000年初,美国收藏者发现了一些从中国进口的日本三十年式步、马枪,其机匣节套上镌刻有光绪皇帝年号以及团龙纹。美国收藏者根据其外观特征将这些三十年式枪称为“满洲有坂步枪”(ManchuArisaka),华人收藏者习惯上称之“团龙三零”。
国内过去习惯将这些三十年式称为“光绪二十九年式”步枪,并认为是日本为中国特制的发射6.8mm口径毛瑟步枪弹的三十年式步枪。实际上该枪仍发射6.5mm口径有坂步枪弹,此枪的来历与1906年才推出的6.8mm口径步枪弹以及之后的毛瑟M1907中国式步枪并无干系。

这些“团龙三零”步枪和马枪其实是直隶总督、北洋大臣袁世凯分别于1903年、1905年以及江北提督刘永庆于1906年订购的、由日本东京炮兵工厂制造的日本三十年式步枪和马枪。
北洋与江北定制的这些三十年式步枪及马枪和当时进口的其他“洋枪洋炮”一样,清廷并没有赋予官方正式型号名称。官方记录中,按照惯例以枪械特征命名,称之为“六密里五(半)口径无烟五响新式步快枪”以及“六密里五(半)口径无烟五响新式马快枪”。有时也依据其节套上的光绪年号铭文简称为“二十九年式”、“三十一年式”或“二十九年制”、“三十一年制” 步(马)枪,也有笼统地称为“六五步(马)枪”和“日制六五步(马)枪”。

日文档案中对带有光绪年号及团龙纹的中国定制三十年式步、马枪分别称为“C號步兵銃”和“C號騎兵銃”(下文中为方便行文,分别译作C号步枪和C号马枪)。日本为外国生产的合同枪的命名规则以订货国家名称的首字母命名,故中国(China)定制的三十年式步(马)枪定名为“C号”,为暹罗(Siam)生产的毛瑟式步枪定名为“S号”。
中国早期进口三十年式步枪概况
日本政府在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和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曾两度向南洋大臣赠送三十年式步枪。中国向日本订购三十年式步枪和马枪则始于庚子国变之后。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直隶总督袁世凯曾与日本洋行商议订购三十年式步枪,但因《辛丑条约》规定为期两年的军火进口禁令而不了了之。
新进崛起的日本自然想借地缘之便利从长期为西方列强所把持的中国军火市场中分一杯羹。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夏军火进口禁令即将到期,同时清廷将重建新式军队提上议事日程。中国国内羸弱的军事工业无法提供足够的新式武器装备,这就给了日本军火商进入中国的机会。自1903年开始,中国各地方或通过日本洋行订购,或委托驻日使馆代办,或借派员访日的机会从日本购买军火。四川、广东、湖南、东北(满洲)、两江等地方均从日本购入相当数量日制枪械,其中以三十年式步枪和马枪为主,兼有旧式的村田步枪。


当时日本军火外售主要通过高田、三井、大仓三家商行经办,这三家商行接收日本陆军省的指示行动。明治四十一年(1908年)6月,日本政府为了方便对外出口军火,在陆军省指导下,上述三家商行合资成立专门从事军火贸易的“泰(太)平组合”,昭和十四年(1939年)4月高田商会退出,三菱商事加入,该组织旋即改组为昭和通商。据不完全统计,截至泰(太)平组合正式成立前,日本向中国销售了约10万支三十年式步、马枪。
“光绪二十九年制”步/马枪由来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五月,袁世凯获准编练北洋常备军,十一月清廷下旨命袁世凯与铁良编练由旗人组成的京旗常备军。此时的新军主要装备的是曼利夏M1888步枪以及德国Gew88步枪或湖北枪炮厂仿制的Gew88步枪。
为替换老旧武器同时统一武器型号,袁世凯在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初指示北洋军械局联络各家洋行计划采购大批军械。天津日本驻屯军司令仙波太郎在1903年7月18日向陆军大臣寺内正毅发送的密电中称,袁世凯有意从日本购买步枪1万杆用于编练新军,且表示如果日本无法满足,他将从德国采购。同年8月,北洋方面派出王亨鉴出访日本考察日本兵工厂是否有能力满足中国的需求。


此封电报发送后的5天,即光绪二十九年闰五月二十九日(1903年7月23日,明治三十六年7月23日),北洋方面以直隶总督的名义与日本洋行高田商会签订了一份订购3000支三十年式步枪和250万发弹的合同。由于此时辛丑条约中的两年军火禁令尚未到期,双方约定在禁令到期之日,即西历8月25日后的十天内付款履约。
大仓洋行和三井洋行在10月3日与东京炮兵工厂签订合同,为北洋直隶总督订购12000支步枪和2000支马枪。合约双方在10月22日重新修订此件合约,将步枪数量减少到9000支。10月31日,大仓洋行和三井洋行与东京炮兵工厂重新订立合同,以每支日元19圆75钱订购9000支“C号步枪”、以每支日元18圆30钱订购2000支“C号马枪”。同时以每千发30圆50钱订购450万发实弹、7万发演习用弹。日文合同第一条规定“C号步(马)枪”将立框式表尺改为毛瑟弧形座表尺,将机匣节套上的日文汉字“三十年式”及代表日军财产的菊花纹章分别改为汉字“光绪二十九年制”字样和大清团龙纹。

10月31日,在大仓洋行、三井洋行与东京炮兵工厂签订合同的同时,高田商会与东京炮兵工厂签订合同,为直隶总督订购1500支三十年式步枪和1500支C号步枪。C号步枪合同文本第一条注明了修改表尺、节套铭文、团龙纹的要求。
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1904年1月31日)袁世凯奏报:本年八月间(1903年10月)与大仓、三井两家日本洋行签订合同购买明治三十年式步、马枪和明治三十一年式野炮和山炮。合同中订购12000支“六密里半口径五响新式步快枪”、2000支“五响马快枪”,每枪带刺刀、皮具,计389020日元。子弹700万发、无装药演习用子弹7万发,计687895.5日元。步枪带刺刀每支22.275日元,共267300日元。马枪带刺刀每支20.68日元,共41360日元。步枪皮件12000套,每件6.18日元,共74160日元。马枪皮件2000套,每套3.1日元,共6200日元。子弹每千颗42.35日元,共296450日元。演习用无装药子弹7万发,每千发34.65日元,共2425.5日元。
奏折记述: “ 光绪二十九年式……仅将枪支表尺改为推立法,余均照式加工制造……枪炮各筒原刻年号之处,改为光绪二十九年制字样,及镌‘团龙’花样于上,以便识别。”

笔者从档案中检得中文草合同,现摘录如下:
立合同日商三井、大仓洋行商人南新吾、皆川广量今承
北洋支应局汪大人、兵备处刘大人委购光绪二十九年式五响步马快枪一万四千杆……
下略……
一议定所呈样枪之筒刊有明治三十年式字样应改为光绪二十九年制字样,光绪二字之上镌一团龙花样(笔者注:此为合同条款第13条)。
一议定将表尺改为推立法即照所商新改式样制造(笔者注:此为合同条款第8条)。
南新吾(みなみ しんご)时为三井天津支店店长,皆川广量(みながわ こうりょう)为大仓天津支店店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