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框架下的教育服务规则:高职教育的机会与挑战

作者: 黄兰清

RCEP框架下的教育服务规则:高职教育的机会与挑战0

[摘           要]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RCEP)的生效对高职教育的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RCEP协定中直接涉及高职教育的具体条款虽然并不突出,但在服务贸易、投资、自然人临时移动、知识产权、竞争以及经济技术合作这几个章节中,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高职教育的发展,并为我国高职教育带来新的机遇与挑战。面对RCEP带来的挑战,我国高职教育应积极对接RCEP相关教育规则,加快创新国际教育合作机制、增加投入以改善高职教育教学配套设施与服务、积极应对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竞争,以推动高职教育跑出高质量发展的“加速度”。

[关    键   词]  RCEP;高职教育;国际化;教育服务规则;国际教育

[中图分类号]  G71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6-0603(2025)04-0005-04

RCEP是东盟十国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五国共同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是由东盟十国提出并主导、其他成员方共同推动、成员方之间相互开放市场、实施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组织形式,也是迄今为止全球经济体量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的核心在于推动成员国间的经贸合作,旨在构建更加开放、包容、互惠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框架。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对高职教育的认可度不高,当前主要面临着办学条件不充分、师资队伍薄弱、基础设施等硬件建设投入不足、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的冲击、人口变动带来的新挑战等诸多问题[1]。本文拟从RCEP有关教育规则的解读出发,深入分析其对高职教育发展带来的影响。

一、RCEP框架下的教育服务规则解读

RCEP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电子商务、中小企业等20个章节,并未设立专门的教育章节。但在RCEP中,教育服务作为服务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有被直接提及各国在教育服务部门的开放承诺情况,而其他与教育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则分散在协定的其他章节之中。为了更便于分析,本文借鉴乔翠霞等(2021)对自贸协定内容的分析逻辑[2],将从教育服务市场开放规则和教育服务市场深度保障规则两个方面分析RCEP文本中与教育相关的规定。

(一)教育服务市场开放规则

1.服务贸易条款

RCEP成员在服务贸易开放方面采取了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两种承诺模式。其中,中国、新西兰、菲律宾、泰国、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八个成员国暂时选择了正面清单承诺模式。这些国家开放的服务部门均涵盖教育服务,但分部门数量存在差异,且均包含高等教育分部门(详情参见表1)。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加坡、文莱、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七个成员国则采用了负面清单承诺模式。这些国家的负面清单中同样涵盖教育服务部门,且大部分成员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限制相对较多,而对高等教育的限制则相对较少(详情参见表2)。各成员国在教育服务领域的具体开放承诺和规则存在差异,详细内容需以协定附件原文为准。

此外,为了便利专业服务贸易,RCEP在“服务贸易”章节中纳入了专业服务附件。该附件针对缔约方在专业服务领域的资格交流互认作出了一系列安排,主要通过软性条款的方式鼓励合作,为未来成员间推动互认留下了空间。RCEP鼓励各方在教育、考试、经验、行为和道德规范、专业发展及再认证等领域制定共同可接受的专业标准和准则。如有可能,成员方可考虑基于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本国获得的许可或得到承认的专业机构会员身份,无须进行进一步的书面审查就可给予临时或有限许可,或是直接授予许可。这些条款旨在消除专业服务在资格、资历和许可要求等国内规制方面所存在的壁垒,从而为专业技术人员的跨境服务贸易提供便利条件。

总体而言,这些承诺和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成员国之间在教育领域的合作和交流。国际学生海外留学、外国教育机构在成员国内设立分校或新学校、建设技能培训中心以及提供跨境教育服务等教育领域内可发生的服务贸易,都将因此获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2.自然人临时移动条款

RCEP在自然人移动方面的自由化总体水平均基本高过各成员在现有自贸协定缔约实践中的承诺水平[3]。在RCEP的15个成员国中,中国的承诺水平较高,其中配偶及家属条款是中国首次在“自然人移动规则”章节中纳入的条款[3]。澳大利亚、日本和新西兰在自然人临时移动方面所涵盖的人员类别数量与中国相近。相比之下,东盟各成员国在这方面的承诺水平相对较低,它们所承诺的人员类别数量较少。高职教育的合作与交流离不开高水平人才(如外教、访问交流学者、行业教育专家、教育投资者等)的往来,而该章节制定的关于缔约方批准不同自然人类别临时入境和临时停留许可的有关规则,可有效提高人员区域内跨境流动政策的透明度与申请效率,这不仅能够加快推进RCEP区域内高职教育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还带动了各成员国高职教育的国际化发展。

3.投资条款

RCEP致力于打造自由、便利、具有竞争力的区域投资环境,对“投资”设了专章。“投资”章为外国投资者在教育领域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削减跨境障碍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它明确了投资保护的具体纪律,包括投资待遇、征收补偿等,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RCEP还大力推动投资促进和投资便利化,通过简化审批程序、优化投资环境等措施,降低教育领域跨境投资的门槛和成本。这些举措不仅可以激发成员国之间教育投资合作的活力,还促进了教育领域投资的“走出去”与“引进来”。一方面,国内教育机构可以更加便捷地走出国门,寻求国际合作与拓展海外市场,以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另一方面,也吸引了更多外国教育资本和技术进入,促进教育产业的融合发展,推动了国内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创新。总之,“RCEP投资”章为教育领域投资的国际化进程提供了有力支撑,促进了区域内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共享。

(二)教育服务市场深度保障规则

1.知识产权条款

“知识产权”章节是RCEP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章节[3]。该章节除了包含传统知识产权议题外,还融入了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等新兴领域。这一系列规则有利于成员国间教育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合作交流。例如,著作权保护规则中明确了对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专有权保护,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这一规则有利于鼓励教育资源的数字化和网络化传播,进而促进远程教育、在线教育等新型教育形式的发展,使优质的教育资源能够更高效、安全地跨越国界。再如,关于统一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有助于提高一成员国的教育品牌在其他成员国获得的商标和地理标志的保护,消除成员国之间在教育产品和服务上的品牌认知障碍,促进各成员国教育机构的品牌国际化传播和市场拓展。整体而言,该章节对教育领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各国教育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2.竞争条款

教育作为一种服务产业,也面临市场竞争和公平效率提升的问题,因此“RCEP竞争”章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教育服务产业。“竞争政策”章以促进自贸区市场竞争、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为目标,对各缔约方竞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有助于打破教育服务市场的垄断和壁垒,增强教育服务市场的竞争和活力。例如,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义务,关于禁止在贸易中使用误导性做法、虚假或误导性描述的规定,能够进一步保护消费者在教育服务市场上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服务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同时,RCEP营造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能够激发教育服务机构的动力,推动其努力提高教育服务的质量,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和期望,进而推动教育服务产业的改革和创新。

3.经济技术合作

“经济技术合作”章主要是倡议性的内容,以鼓励和自愿为主。该章鼓励缔约方在涉及贸易或投资的经济技术合作活动中,向区域内缔约方提供技术援助与能力建设支持,以期促进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在所有领域的有效且高效执行与适用。针对教育服务领域,对于在国际竞争市场中相对弱势的市场主体,各成员国可探索为其提供职业人才培养和教学资源等方面的相关支持,如实训基地的搭建、数字化教学平台的搭建、学历互认制度的建设、职业教育标准的制定等。这不仅可以促进成员国之间在教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提升教育的国际化水平,还可以增强教育合作的可持续性与凝聚力。

二、高职教育的机会与挑战

(一)机会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RCEP能够为高职教育带来多方面的机会。首先,RCEP有助于我国高职教育服务市场的开放。从上述分析可知,在服务贸易方面,大多成员国在高等教育领域限制规则较少,随着相关开放承诺的兑现,中国高职教育服务“走出去”和“引进来”更加顺畅,高职教育服务规模和结构效应也将得到显著改善。此外,“经济技术合作”章节也鼓励各成员国为区域缔约方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持,我国可以以此为契机,向处于市场弱势地位的部分东盟国家提供高职教育方面的援助,如输出职业教育标准、共建课程体系、推广“鲁班工坊”等品牌项目等,以助力职业教育事业迈出国门。其次,RCEP能够推动高职教育资源共享。RCEP背景下,各缔约国能够享受到更多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共享和教育人才的跨境流动更为显著和便捷。而且,更为自由、便利的投资环境也吸引了更多外国教育资本和技术进入我国高职教育市场,促进教育国际化,丰富教育资源,增强教育活力。最后,RCEP有利于高职教育体系与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国际化发展有助于教育体系与国际接轨,完善教育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拓展教育合作领域,形成更加开放、多元的教育体系[4]。此外,RCEP成员国包含发达国家,如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它们通常有较为成熟的职业教育体系[5],我国可以借此机会学习和借鉴国际先进的教育管理制度和经验,以进一步探索职业教育体系改革和制度创新,提升我国高职教育的国际竞争力。

(二)挑战

RCEP为高职教育带来了诸多机遇,同时伴随着一些挑战。首先,各成员国存在国情异质的情况。RCEP国家间国情差异较大[3],经济体量、语言障碍、文化差异、教育体制不兼容等问题都可能成为教育合作中的障碍[6]。例如,由于教育质量和教育体制的差异,国际教学合作可能面临课程对接、学分置换、学历互认、教师交流等方面的困难[7]。其次,我国高职教育教学配套服务和硬件相对滞后。例如,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随着教育国际化的推进,高职院校需要引进更多具有国际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以提升教学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但是我国高职院校市场竞争力处于弱势地位,存在人才引进和培养困难、资格认证体系不完善、国际人才管理缺乏经验等问题[8]。再次,一些高职院校缺乏科学、全面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无法及时、准确地反映教学质量问题,阻碍教学改革和创新[9]。最后,我国高职教育国际竞争力不强。由于我国高职教育起步晚于发达国家,我们在国际化办学水平、社会认可度、经费和政策支持力度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不足[1]。随着RCEP成员国间教育服务市场的更深度开放,国外高质量教育资源的涌入将加剧市场竞争态势,从而给本土高职院校在招生、学生就业等方面带来更大的挑战和压力[10]。

三、结论与建议

RCEP生效后对高职教育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CEP的签署不仅加强了成员国间的经贸合作,还为职业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搭建了更为广阔的平台。在RCEP背景下,各成员国可以更加便捷地分享职业教育资源、推动师生交流、促进课程与教学方法的国际化,从而共同提升高职教育质量,培养更多具备国际视野和竞争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因此,RCEP的生效不仅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里程碑,还是推动职业教育国际化发展的强大动力。

面对RCEP带来的挑战,我国高职教育可以采取以下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第一,创新国际教育合作机制。友好、平等、通畅的交流是合作的基础,我国应深入理解并尊重各成员国在教育体制和文化方面的差异,以推动国际交流与沟通。同时,高职教育机构可以积极探索多元化的教育合作路径,如开发跨国界在线课程、建立学分互认机制等,以有效克服语言和教育体制障碍。此外,还需要加强教师交流的制度化建设,提供必要的语言培训和文化适应支持。第二,增加经费投入以改善高职教育教学配套设施与服务。高职院校可以尝试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引进政策,吸引具有国际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师,同时加强教师的在职培训和国际交流。此外,建立健全科学、全面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确保教学质量。第三,积极应对国外优质教育资源的竞争。一方面,加强本土高职院校的特色和品牌建设,提升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另一方面,鼓励与国际先进教育机构合作,引进优质资源和教育理念。同时,注重培养教师和学生的国际竞争力,提供更多国际交流和实践机会,拓宽他们的国际视野,以增强师资力量和招生吸引力。

参考文献:

[1]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2023中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3:130-132.

[2] 乔翠霞,王潇成,宁静波.RCEP框架下的农业规则:机遇与挑战[J].学习与探索,2021(9):98-106.

[3] 俞子荣,袁波,王蕊,等.RCEP:协定解读与政策对接[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21:207-266.

[4] 王荣辉.“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职业教育国际化发展战略与路径[J].职业技术教育,2018,39(1):6-11.

[5] 郝天聪,石伟平.产业结构转型与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基于对美国、德国、日本、中国的比较分析[J].现代教育管理,2020(8):122-128.

[6] 刘博.金砖国家联盟视域下职业教育国际化:机遇、困局与策略[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23(18):63-68.

[7] 杨建新.“一带一路”背景下我国职业教育国际化人才培养逻辑思考及实践进路[J].江苏高教,2023(5):120-124.

[8] 王丽凯,孙翠香.高职高质量发展:理论建构及推进策略:基于56所“双高”院校《2021年中国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的Nvivo分析[J].职教论坛,2022,38(12):47-55.

[9] 于畅,吴双.新时代高职教育国际化评价的内涵意蕴、价值遵循与实践路径[J].现代教育管理,2023(11):98-106.

[10] 祝成林,吴立保.新时代我国高职教育国际化发展的转向、挑战与路径[J].现代教育管理,2022(3):91-98.

◎编辑 马燕萍

①基金项目:广西教育科学“十四五”规划2022年度专项课题“RCEP背景下现代流通领域高职教育的探索与实践”(2022ZJY3119)。

作者简介:黄兰清(1995—),女,汉族,广西博白人,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