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庆龄何香凝营救中共地下党员
作者: 朱贤皛1933年3月下旬,隐蔽在上海的中共党组织因遭叛徒出卖受到了重创。当时在上海从事地下工作的陈赓和谭国辅以及罗登贤、余文化、廖承志5人,先后遭到租界老闸捕房巡捕强行逮捕。
事件发生后,在当时社会引起轩然大波。宋庆龄、何香凝积极营救被捕人员,“以争取民主权利和争取政治犯的释放”为革命任务的中国民权保障同盟(以下简称“同盟”)也奔走斡旋,以此事件唤起民众觉醒,为营救爱国志士作出了巨大努力。当时在上海乃至中国影响较大的《申报》《大公报》都对这一事件作了详细的报道,民国三大英文报刊之一的《大陆报》对事态发展亦有细致跟踪。因为该事件牵涉面广,素来以国民党官方报刊自居的《中央日报》也不得不刊出专文公布事件原委。通过追溯当时这几家媒体的报道以及相关人员的往来文字信息,我们逐渐在历史的迷雾中接近该事件的真相。
陈赓、谭国辅被捕
1932年9月,陈赓在新集西北的胡山寨战斗中,右腿膝盖受了重伤,在组织的安排下,秘密赴沪治伤。1933年,中共中央决定派已康复的陈赓(化名陈广)去江西中央苏区工作,3月24日下午,在他临出发的前一天,不幸被叛徒出卖,被国民党的警察和租界巡捕逮捕;次日,去陈宅接应陈赓的谭国辅(化名陈淑英)也被伏击的巡捕逮捕。该事件发生后,《大公报》《申报》《大陆报》纷纷刊发相应报道。
《大公报》1933年3月26日文:3月24日下午,陈赓“行经北京路时、为公安局督察员协同探捕拘获”,25日晨“解告二分院、并在其梅白克路寓所内搜出文件甚多”。该文称陈赓系红军第十四军军长兼特务部侦查第一科长,巡捕还拘捕了前往陈赓住所的谭国辅,称她是全国总工会妇女部干事;3月27日早晨,谭国辅在法院接受审讯后,因需继续调查证据,未被引渡,谭国辅否认是陈赓之妹。
《申报》则比《大公报》早一日(3月25日)报道陈赓被捕的经过,并对此作了更为详尽的描述:“(陈赓)为共党之重要人物,近奉派来沪秘密工作。昨日行经北京路时,被公安局督察员某遇见,即鸣捕将其拘入老闸捕房,并会同该捕房探员在梅白克路二百九十号门牌抄获反动文件甚多。”报道称3月25日早晨,陈赓即被解送高二分院刑一庭,捕房乃以“自首”人证、叛徒张某等二人的证言指控陈赓为“共党”。张某称在武汉时与陈赓为同事,“其妻黄根英,亦为共党重要人物,现任共党全国总工会妇女部长云云”。面对法庭不利的质问,陈赓当庭机智的表示:“自黄埔军官学校毕业后,即任营团长等职,旋即加入共产党。与张某确为同事,旋来沪任共产党军事委员会管理交通之职。民国十九年,共产党对我发生疑忌,我以无出路,故于二十年无形脱离。”
对于谭国辅的被捕日期和身份,3月28日《申报》的报道也较《大公报》之前的报道更为详实:“二十五日晨八时五十五分,探捕会同新闸捕房华探张玉田前往梅白克路二百九十号拘黄根英。当时黄适不在,只拘获湖北女子陈淑英(二十三岁),带回捕房,昨晨解送高二分院。”“据查得陈女系陈广之妹,现担任共产党总工会妇女部干事之职,深通俄语。彼在捕房供认上次抄获之共党书籍,系熊某寄存者,捕房现尚须调查,请求准予改期,与陈广并案讯理。”报道亦称谭国辅口供夫张姓,已去世,她与陈赓并不认识,陈不是她的兄长,她也没有加入共产党。
4月1日的《申报》继续关注陈案调查经过,称捕房“将在梅白克路二百九十号陈淑英寓所搜出各物中之白底柳条布用药水化验之下,讵药水一验着布、而布面即发现字迹,此为共产党秘密通信之法”。当日的号外更对所验出字迹的内容做了细致的描述:“发现没迹之文据甚多,但经施以药水后,字迹皆露,似属中国共产党总机关即全国总工会之全部文书,其机关设在梅白克路二百九十号烟纸店楼上,居者为陈广夫妇与陈妹淑英。探捕当时在其室中查获白底柳条布与白纸甚多,事后即将在室中检得之手帕一方,交特别科施以化学,即发见华文所书在国民党军队中作共产宣传之原则,于是乃取白底柳条布数段,施以同样之化验,而无一不有字迹。其中所载,皆属共产党之传单布告书籍、机关枪之射击法、天空掷炸弹法。计布四十三段,阔约二十七寸,共长四十三丈。今估计每丈有三千七百五十字,则四十三丈共有十六万一千二百五十字有奇。每段之端,书有内容之种类,除关于上海纪念节与‘一·二八’淞沪战事之传单数种外,余皆关于共产党在满洲、湘、赣、浙、皖、冀、闽、陕、豫诸省活动之纪事。此外尚搜获赤旗周刊三十八份,其最早之一期,为一九三一年十二月出版,最近之一期,为本年三月八日出版。闻布疋所载,包括全国总工会近两年内工作之实录,又在室中查见白纸与浅黄纸甚多,及空白之练习簿多册,其中想皆有字迹也。”陈淑英坚称,探房所获各物不是自己的。
《大陆报》虽然没有关于陈案案情的具体报道,但是4月1日刊发的报道中对出卖陈赓及谭国辅的叛徒予以曝光,称其曾于1926年与陈赓在汉口共事。

通过综合整理,当时媒体针对陈赓和谭国辅被捕事件对民众披露的信息大致为:1933年3月24日,由于张某等二人出卖,陈赓(陈广)行经北京路时,为公安局督察员(国民党警察、特务)发现并鸣捕。探员当日即在梅白克路290号(即陈赓夫妇居住地)搜出大量文书,并认为此处烟纸店楼上是全国总工会的所在地。3月25日早晨,捕房设伏在此,拟逮捕陈赓妻子、全国总工会妇女部长黄根英。但黄根英没有出现,于是逮捕了恰到此处的谭国辅(陈淑英),并在屋内搜出大量密写的中共宣传文书、武器弹药使用法等。陈赓于3月25日早晨即被送往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高二分院)审讯,谭国辅于3月27日晨亦被解送高二分院。
由此可知,由于叛徒的出卖,国民党警察迅速出手抓捕,陈赓等当事人来不及互相预警,导致被捕入狱、所有文件被收缴的被动局面。
罗登贤、余文化、廖承志被捕
陈赓在上海法租界被捕事件发生几日后,3月28日下午,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海执行局书记罗登贤(化名何永生),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海执行局职员余文化,中华全国海员总工会中共党团书记、中华全国总工会宣传部长廖承志,同样因叛徒出卖,在上海法租界被拘捕。
1933年3月29日,《申报》号外首先刊出廖承志等被捕的消息,并详细描述相关内幕:3月28日上午,公安局督察处在闸北共和路拘获了中共叛徒、全国总工会秘书长、绍兴人王其良,根据他的口供,他们在公共租界山西路五福弄9号设伏,于当日下午在该址东庙房抓捕了前来开会的中共人士福建人罗登贤、河南人余文化和广东人廖承志。报载廖承志供述自己为廖仲恺之子,何香凝为其母,时任国民党中委,廖本人否认是中共党员,也没有担任任何职务。
《中央日报》于30日刊发中央社上海29日电,内容大致与《申报》报道相同,称廖承志于28日下午在山西路五福弄9号与罗登贤、余文化二人同时被捕;《大公报》30日的报道略有不同,报载:29日上海专电,称罗登贤、余文化二人是在山西路拘获,而廖承志是在康悌路(今上海建国东路)被捕。《大陆报》亦于3月29日对廖承志被捕作了简要报道,称租界警方得到中共叛徒的密报,在五福弄设伏抓捕罗登贤、余文化,尔后又逮捕廖承志。当时,《申报》《中央日报》《大陆报》均是在上海出版发行,其新闻相较于当时设在天津的《大公报》来源可能更为直接及时,可信度也更高一些。
3月29日早晨,捕房将廖承志、罗登贤、余文化3人解送高等法院第二分院,3人均否认一切指控,然而叛徒王其良当庭指认罗登贤是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余文化是秘书,廖承志是海员工会书记。《大陆报》30日刊文,称经过冗长的听证,3人均否认指控,称自己并非中共党员,法庭旋即将证人提交的证据接收,使警方能够进一步调查其行动。廖母何香凝当即展开营救,廖案开庭前,她专门接受了3次采访,呼吁拯救全国政治犯。
《申报》最先登载新生社(革命社团)记者对何香凝进行的采访:何香凝称廖承志是两星期前突然中断在德国的留学回到中国,因“国事如此,求学亦殊觉无益”,28日廖承志外出后,至晚上10时被5名外国巡捕和2名华捕带回家中,当时并不知被捕原因,“一转即去”。何香凝的秘书当日即拟电文,于29日一早分发国民党中央各要员:“全国政治军事长官公鉴:小儿承志,昨晚在沪被外国捕房拘捕,但未悉拘留何处。余愿与儿共留囹圄,惟不愿留外国囹圄,要求解往华界,即死亦愿在华界不在租界,请查示复。”《大公报》载何香凝称敢保其子非共党。何香凝接受的第二次和第三次采访,是日日社记者、国闻社(国闻通讯社)记者分别于29日、30日在其私邸进行的,内容较前次更为全面细致,《申报》对这两次采访内容均作了记录。何香凝言廖承志“有慨于暴日侵凌国难日急,认为此时应舍身报国,绝非枯坐求学时期,遂即愤而返国”。西捕押廖回私邸时,曾经询问何、廖是否母子关系,何香凝认为“国家自有法律”,廖承志是否共党,“有事实可以证明,法律可以解决”“此时决守缄默”,将延请沪上著名律师吴凯声辩护。
何香凝向国民党中央各要员发表通电后,蒋介石、汪精卫、罗文干、于右任、何应钦等国民党高层即刻复电,此外,陈公博、陈树人、孙元良、梅哲之等也都在这两日给何香凝作了回复,可见国民党高层对此事件的高度重视。除了向南京诸要员发电报,何香凝还派其外甥马景云亲自去南京“求救”,30日,何香凝收到马景云的电报:“陈树人、陈公博、蒋介石等俱担保廖承志安全。”
据何香凝述,廖承志被捕后,她曾向市公安局询问情况,公安局局长文某于30日派警察大队长拜访何香凝,告诉她案件在市公安局方面事前“无所闻知”“更无主动逮捕廖公子之意,今据查并无丝毫证据,故不致有不测之虞”,捕房方面表示,“在承志身上搜出字据等词”,何香凝说这是廖承志救济贫困友人的借款字据,是她同意的,如果怀有字据即可判定为有罪,则今后“可畏也”;廖承志去五福弄是承自己之命购买茶叶慰问东北抗日的将士,丝毫不是犯罪证据。何香凝表示在31日开庭之际,请吴凯声律师要求法庭将廖承志无罪释放。
在此期间,何香凝及廖承志的诸多亲朋好友纷纷前往何寓所慰问,宋庆龄也于30日下午去了何私邸,“与何氏相谈甚久”“对保障民权工作,极为努力。闻对廖承志被捕案,将有相当表示也”。
中国民权保障同盟发表《宣言》
3月31日下午,法院开庭续审,先审廖承志、罗登贤、余文化,再审陈赓“兄妹”,连旁听席都座无虚席。宋庆龄领导下的同盟于前一日发表《宣言》,中文版刊载于3月31日的《申报》。《宣言》就案件发生的证据不足和疑点进行了法理上的阐释,认为“唯一之证据,为间谍之报告,或故人之告密。揆之法理,人证必有人证之资格,证明非挟嫌报怨者始得谓平。若据空言可入人于罪则吾国民之前途,尚堪过问焉”。“即使被告为共产党员,或者曾参加反帝或工人运动,亦非法律所不许,苟无特别行动,应即立刻释放,盖信仰自由,屡载约法,为吾民所必争之权利。”《宣言》明确法庭争论的焦点是诸被告是否引渡问题,又以此案唤醒国人,“吾民应速自觉悟,奋起力争,而要求罗、余、廖及其他一切政治犯之释放,尤为第一要图”。陈、谭、廖、罗、余5人的代理律师由宋庆龄、蔡元培以同盟名义出面聘请,包括吴凯声律师在内,共聘请了5位律师针对每个人的案情进行专门的辩护。这样尽心的安排使得这次救援不仅仅是针对某个人的奔走救助,而成为团结大众为保障当下和未来的人权和国家主权所进行的共同奋斗。《大陆报》亦于31日刊载了《宣言》全文的英文版。
4月1日的《大公报》对于31日庭审的内容作了记录:捕房怀疑廖承志无住址,因西捕在何宅询问何香凝时,何香凝曾答以家内并无其“铺位”;捕房还查出廖承志身上的借款收据上有“反统用”3字。吴凯声律师答辩,何香凝当时对“铺位”不知用意,才如此答复,廖承志实居家中。吴律师还出示了蒋、汪等的来电,证明廖承志实非中共党员,最低限度应准交保。廖承志在庭上声明不愿因父母的缘故受优待,“但以公民资格无罪当释”。廖承志、罗登贤、余文化在法庭上均否认自己与中共的关系,但法庭根据另一位叛徒的证言——他称自己是中共党员,并且认识廖承志、罗登贤、余文化3人——决定引渡3名被告。《大陆报》称法庭除了证人证言,其实没有其他的证据,而且3人都说不认识这个叛徒,余文化更表明,自己在叛徒指证的1932年4月正在坐牢,不可能认识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