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选运动与城市妇女政治解放
作者: 刘璐 姚二涛为保障人民群众政治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共党组织开展了多次普选运动。为切实保障城市妇女政治权益,各城市民主妇联广泛动员城市妇女参与普选运动,通过积极参与普选运动,城市妇女的思想觉悟得到显著提升,政治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新中国首次普选运动的发起
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曾多次开展普选运动。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明确规定苏维埃政权中具有选举权的是“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等群体,地主、资本家、官僚、军阀、僧侣、富农等所有反革命分子和剥削阶级是没有选举权利的(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八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苏维埃政权的无产阶级政权性质决定了在具体选举时,工人阶级代表的占比要高于其他阶级。1933年8月颁布的《苏维埃暂行选举法》明确表示,在政权中为确保无产阶级的领导,“对于居民于代表人数的比例,工人比别的居民要享受优越的权利”,并规定工人在各级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成分一般都要占比30%左右。根据这一选举原则,中央苏区从1931年至1934年共进行3次大规模的普选活动,分别是1931年11月、1932年夏秋之际以及1933年9月至10月。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普选运动得到进一步发展。1940年3月,毛泽东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中强调,抗日统一战线政权是由广大人民经过选举产生的。为更好地团结各阶级积极参加到抗日战争中,毛泽东强调,这一时期选举政策是年满18周岁赞成抗日和民主的所有中国人,无论性别、民族、阶级、文化程度、党派以及信仰,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时期的选举权从工人、农民等劳苦大众扩展到各个阶级。毛泽东在《抗日根据地的政权问题》中更是明确了政权中的人员分配,分别为“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非党的左派进步分子占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间派占三分之一”,这就是著名的“三三制”原则。根据这一原则,1937年和1941年陕甘宁边区进行了两次普选运动,其他根据地也进行了多次普选。
土地革命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所实行的选举制度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与缺陷。中央苏区实行的政权选举政策,主要是缺乏实践经验,选举制度不够成熟和完善;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以及其他根据地实行的选举政策,主要是受政治环境因素影响等,采取了临时性的选举制度。随着中国共产党的选举制度逐渐完善以及战争的不断胜利,解放战争后期,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逐渐实行比较成熟和完善的人民代表会议选举制度。1948年4月,毛泽东《在晋绥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对解放区出现的“区村(乡)两级人民代表会议”予以充分肯定,建议在一切解放区成立各级人民代表会议,并表示在各级人民代表会议中,要包含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独立劳动者、开明绅士以及民族工商业者等所有民主阶层。1949年3月,刘少奇表示,人民政权的主要组织形式和组织制度是人民代表会议,在有完整代表会的系统,应由代表会选举产生各级政府委员会,要求各地应该大力推广和发展代表会这一形式(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1921—1949)》第二十六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这一时期,各老解放区和新解放区的农村及城市相继开展了人民代表会议的普选活动,其中以晋察冀和晋冀鲁豫解放区于1948年8月共同召开的华北人民代表大会最具代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百废待兴,为尽快恢复与发展新中国经济,早日使群众生活步入正轨,急需建立人民政权以组织和引导群众生产、生活。然而,此时国民党反动派和帝国主义给人民群众造成的创伤亟须恢复,同时,社会改革也有待进行,人民群众还没有被完全组织起来,在全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普选制度的条件不成熟。为保障人民政权的民主性,中共中央通过召开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选举新政府。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同时还讨论通过了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新中国刚成立时,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成熟,只能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职能。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恢复与发展,国家的各项工作逐渐步入正轨,人民群众也不断被组织起来,思想觉悟得到显著提升,召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时机逐渐成熟。1952年9月至1953年1月,刘少奇在苏联访问期间曾具体咨询斯大林关于我国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事宜。如1952年10月20日,刘少奇致信斯大林表示,我国打算1953年春夏之际召开政协第二次全体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则打算推迟到3年之后召开。10月28日,斯大林在给刘少奇的答复中建议,中国应在1954年搞选举和宪法,并说:“我认为这样做,对你们是有利的。”斯大林从政权的合法性、防止国家机密泄露等角度进行了具体阐述(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四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
在斯大林的建议下,中共中央决定尽快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逐步着手相关准备工作。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随后,新中国第一次全国普选运动在全国轰轰烈烈开展起来。
城市妇女参与普选运动的动员
为保障妇女的政治权益,促使其政治解放,中国共产党多次强调要广泛动员妇女参与到普选运动中。1953年2月通过的《选举法》明确强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进一步切实保障普选运动中妇女权益,中共中央于4月22日下发《关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的妇女代表比例的通知》,明确规定省、市、县(区)、乡等各级代表中妇女比例基本都要保证在15%至20%,表明在普选运动中妇女具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妇女的参与关系着运动的顺利开展以及选举的公平性。
全国民主妇联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广泛动员妇女参与普选运动。1953年4月,中国妇女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呼吁,全国妇女应在拥护、学习以及正确执行《选举法》的基础上,积极参与普选运动,选举出真正能维护妇女利益的女代表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具体到城市中,为广泛动员城市妇女积极参与普选运动,各城市民主妇联在改造城市妇女思想观念、保障城市妇女的选举与被选举权益以及解决妇女参与普选运动的困难等方面着重采取以下举措:
一是改造城市妇女的思想观念。
由于长期受封建男权思想的毒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广大群众和党员干部中普遍存在着女性参政不如男性的观点,认为妇女管家事可以,管理国事是不行的,即使选上也得拉下来,这使妇女参与普选运动的人数严重不足。以西南地区普选运动试点为例,由于在党员干部和群众中存在较为浓厚的妇女不能参加选举和当代表的封建思想,有些领导干部对发动妇女参与普选运动的意义认识欠缺,有些领导干部认为发动妇女是妇联的事情,这些导致普选运动中在妇女动员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具体到妇女及其家庭也同样如此,妇女普遍存在自卑心理,加之封建思想的存在以及家人的阻拦等,严重阻碍了妇女参与普选运动。为此,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积极采取措施,提升妇女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觉悟,促使其广泛参与到普选运动中。
在普选运动中,妇女干部作为动员妇女群众的主要执行者,其思想觉悟的程度直接影响对妇女群众的动员程度,因此,党和人民政府加大对广大妇女干部的思想改造。各级党委加大对干部的教育力度,使其充分了解动员妇女参与普选运动的重要意义;各级选举委员会将动员妇女列为工作计划,并进行统一部署和领导,及时总结推广发动妇女参与普选运动的经验;各级民主妇联积极挑选有能力且善于联系妇女群众的干部参加普选工作,在严厉批判发动妇女是妇联任务说法的同时,还特别强调如若没有各级选举委员和男女干部的重视,普选运动中的妇女工作是不可能完成的。广大妇女干部思想观念在得到改造后,纷纷投入普选运动中,并广泛动员妇女群众参与其中。如1953年普选运动开始后,昆明市、区民主妇联组织妇女干部积极参加市、区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工作,“并着重抓好妇女思想发动和蹲点总结经验,解决妇女参加选举的具体困难,保证了当时城区妇女参加投票的人数占女选民的97.8%”(昆明市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昆明市志》第七分册,人民出版社,2001)。
在对妇女干部进行思想教育后,党和人民政府着重对妇女群众进行思想改造。在普选运动中,各级党委结合民主教育,在广大群众中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思想,着重强调要特别注意发动妇女群众,促使广大妇女积极参与普选运动,具体到各城市同样如此。如济南市在普选运动开始时,济南市第二区很多家庭妇女受封建观念影响,有着某种程度的自卑感,不敢大胆投入普选活动,为此该区选举委员会加大对该市妇女的宣传教育力度,其教育方式主要通过基层妇女干部和积极分子以座谈会或访问方式进行;教育内容则主要讲解妇女在生产和斗争中的巨大作用以及模范事迹等,以消除其自卑感,“同时还着重讲解了参加政权活动和妇女解放的关系,号召她们珍重庄严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普选活动”(《济南市第二区广大妇女积极投入基层选举活动》,载《人民日报》1953年7月4日)。
二是保障城市妇女选举与被选举权益。
各城市在进行普选试点时,发现不少侵害妇女选举与被选举权益的行为。如有些城市在各行业中酝酿代表候选名单时,没有充分考虑妇女人选,误认为妇女代表名单一律从妇女界产生,忽视了该行业妇女代表的代表性及其不同作用等。
为更好地领导和开展普选运动,《选举法》要求中央和各地方都要成立选举委员会,以具体办理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事宜。根据《选举法》的要求,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以刘少奇为主席的中央选举委员会名单。1953年4月,中央选举委员会强调,在普选运动中各基层单位要建立选举委员会,明确要求各基层单位选举委员会要有妇女参加。1953年7月,中共中央西南局妇委也曾建议,在训练普选干部时要注意“吸收一定数量的妇女参加,并须加讲‘普选中的妇女工作’一课”,各级选举委员会也要注意“吸收妇女参加”;强调在普选运动开始时,就要注意培养妇女代表候选人,从而使妇女代表数量达到相应的比例,“质量能达到一定的水准”(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共中央文件选集(1949.10—1966.5)》第十三册,人民出版社,2013)。
各地积极响应中央指示。截至1953年5月,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西南地区的重庆、四川、西康、云南、贵州等地相继成立选举委员会,其中也有妇女代表参加。各城市纷纷成立基层单位选举委员会,并设置一定比例的妇女干部。如北京市选举委员会于1953年5月6日成立,其中有两位女委员,分别为北京市民主妇联主席张晓梅、北京市西城区区委书记兼区长杜若。
各城市选举委员会的成立,有力保障了城市妇女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如长沙市选举委员会成立后,积极领导长沙市民主妇联北区办事处和妇女代表会议,使其在普选运动的每一个阶段,都及时将妇女的思想情况和特殊困难向选举委员会反映,提出解决的意见,通过选举委员会引起全体干部的注意。在普选运动中,济南市第二区选举委员会通过培养妇女积极分子的方式,发动该区妇女群众参与选举。其中不少妇女积极分子为保障妇女的选举权益,积极对妇女群众进行普选教育,在宣传教育阶段,不辞劳苦地挨门挨户进行宣传,告诉群众如何到登记站去登记人口和进行选民登记;该区还有111名女选民参加到选民资格审查小组中,在保障妇女选举权益的同时,也基本都能做到积极认真,大公无私。
三是解决妇女参与普选运动的困难。
当时,广大妇女除了受封建思想观念羁绊,还受到家务劳动的束缚,参加社会活动存在诸多困难,导致其在思想上对参与普选存在不少顾虑。为此,普选运动想方设法解除妇女参与的困难与顾虑,推动广大妇女和全体人民群众一道自觉地参与普选运动。
以北京市为例。普选运动中,为充分动员广大城市妇女参与选举,保障其能自始至终参加到普选运动中,北京市城区采取了多种举措。如为保障刚生小孩的产妇能参与选举,选举工作组把流动投票箱送到产妇家,使她能投入宝贵的选票;很多大杂院的妇女和八九十岁的老太太都投了票;为了多子女的母亲能够摆脱束缚参与到普选运动中,很多选区组织各种不同的临时性质的托儿站。最终,北京市98%以上的妇女选民都参加了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