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赋役制度变革及其影响

作者: 马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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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税赋就是统治者增加财政收入,维护国家安定的重要工具。随着不同朝代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为适应当时统治阶级的需要,赋役制度也随之不断变革。文章按照历史时间梳理了自夏商周至唐代的赋役制度,对其内容进行简单介绍。具体梳理了唐代赋役制度的变革,以“租庸调制”和“两税法”为主,从税收公平、税收效率、财政收入等方面阐述其影响。

赋役,是赋税和徭役的统称。在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与经济体制息息相关,是封建国家统治者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对于统治者巩固国家政权起着重要作用。随着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古代赋役制度也经历了漫长的变革,其中,唐代赋役制度的变革在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不仅对前朝赋税制度进行了创新型改革,同时也对后代赋税制度改革提供了极大的参考价值。文章首先对唐代之前的赋役制度演变过程及唐代赋役制度的变革进行分析,其次具体阐述“租庸调制”和“两税法”的内容并与前朝进行对比,最后论述唐代赋役制度的具体影响。

唐代之前赋役制度的发展

赋役制度的萌芽最早产生于夏商周时期。《孟子·滕文公上》中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即夏商周时期的税赋制度为贡法、助法和彻法。西周时期,统治者推行井田制下的劳役地租。“畿方千里,有税有赋,税以足食,赋以足兵。”。但是到了西周后期,战乱纷起,军事支出增加,百姓承担的赋税负担加剧,贡助彻法不再适用,新的赋税制度开始出现。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铁农具等生产工具的开发和利用,铁犁牛耕等农业生产技术广泛普及,社会生产效率有了极大提升。生产资料的增加把人民从集体劳动中解放出来,动摇了奴隶制的根基,中国封建社会逐渐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化。同时各诸侯国之间战争不断,为了在争霸中取得优势,各诸侯国先后开展了大规模的赋役制度改革,逐步形成中国古代赋役制度的雏形。齐国率先进行了改革,管仲实行“相地而衰征”,意思就是通过判断土地好坏,将其分成若干等级,按等级征收不同的土地税。由于土地税主要是征收实物,劳役地租自此逐渐被实物地租所代替。随后,鲁国实行“初税亩”,标着土地私有制的出现,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过程。秦孝公时期,任用商鞅进行变法,“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使土地私有制合法化,允许自由买卖土地。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宣布实行“令黔首自实田”,即允许百姓自己占据荒地,但需要据实申报自己拥有的土地面积,政府据此来收税。汉初,刘邦借鉴秦朝灭亡的经验,制定了无为而治的治国策略,“约法省禁”“与民休息”等策略推动了古代中国小农经济的复苏和发展。汉代的田租是政府通过衡量田亩数年连续产量,再以统一赋税额度来征收,形成了以分成制为原则的定额税制。但是由于汉代田赋较低导致国家收入不足,汉代的财政制度出现了同时期人头税的负担水平明显高于土地税的负担水平的情形,也就是“轻租重赋”。

汉魏之际,割据战争层出不穷,社会动荡,百姓苦不堪言,赋税体系接近崩溃。长期的战争使得粮草问题无法解决,曹操意识到农业问题越加严峻,提出了屯田制。曹魏后期,由于屯田屡遭主管官吏的侵蚀,加之统治者不断提高剥削率,屯田制已经无法持续下去,魏末晋初,屯田制已被逐渐废止。北魏时期,政府推行均田制,租调制和三长制,促进了国家财政的收入并为隋唐所沿用。隋朝继承了北魏以来的均田制和租调制,并对其进行了调整和完善,然而隋炀帝杨广继位后横征暴敛,百姓苦不堪言,最终被推翻。

纵观唐代以前各朝的赋税制度,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时的经济文化特征,是统治者和百姓在血泪教训中或延续改进或否定推翻而得来的经济制度,为唐代及后世的赋税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唐代赋役制度的变革历程

唐代前期的赋役制度。唐代前期延续了隋朝的均田制和租调制,并对其进行了改善。在镇压各地的农民起义之后,唐高祖李渊继续沿用“租”和“调”,并把“庸”列为国家正式的税收,在武德七年正式实行了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对前朝赋税制度的一项突破性改革,对有关租、调、庸等内容进行更加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将隋朝的“免役收庸”的临时措施加以制度化,同时明确百姓服役的天数并且规定可以输绢代役,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百姓的徭役负担。唐初的均田制合理分配土地给满足条件的百姓进行耕种,稳定了政府税收的来源,增加了财政收入。然而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自由买卖逐渐频繁,土地的自由流转造成了资源的分配不均衡,同时扩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矛盾,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逐渐崩溃。

唐代中期的赋役制度。唐代中叶,土地买卖和兼并现象愈发严重,授田不均的问题日益严重,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遭到破坏,大量百姓失去土地成为流民,严重影响了国家赋税制度,财政收入大幅减少以致国库亏空。之后爆发的安史之乱使国家陷入极大的混乱之中,藩镇割据,中央财政体系崩溃,统治者横征暴敛,人口锐减等一系列问题最终使盛唐走向了覆灭,租庸调制也彻底崩溃。

公元780年,唐德宗采纳宰相杨炎的建议,以两税法取代租庸调制。两税法按资计税,以资产为课税依据,不再按丁征税,减轻了农民的纳税负担,中国古代赋税制度也从开始由人头税向土地财产税转变。此外,在实际缴纳税赋时,两税法允许民众直接缴纳钱币或按照政府颁布的价格标准将实物折算为钱进行缴纳,这是中国古代首个以货币计税的税收制度,自此“实物地租”开始向“货币地租”转变。

唐代后期的赋役制度。唐代晚期,由于统治者的昏庸无能,诸侯割据,战乱不止。唐中央对藩镇的控制力日渐衰弱,财政收入大量减少,各地征税种类激增,出现了折纳、纽配、省耗等主要以地税和户税为基础的附加税。由此,唐代晚期形成了以地税和户税为主体,以工商税、杂税以及附加税为辅的税收结构。原本的地税和户税两大主要税种已经使农民承担了很大的经济压力,而附加税的开征进一步加重了农民的税收负担。唐代后期的赋税破坏了原有的税制结构,打破了税收平衡,对实现税收公平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都极为不利。赋役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合理是导致唐代灭亡的重要原因。

唐代赋役制度改革的影响

为适应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唐代前期、中期、后期都经历了赋役制度的变革,以“租庸调制”和“两税法”改革为主的创新型改革对后代赋役制度的设立有着深刻的影响。

积极影响。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唐代前期以“人头税”为主要税种,以人丁数量为计税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统治者的纳税公平思想,然而由于户籍管理问题的成本过大等一系列问题适得其反,并未达到预想的效果。等到两税法颁布,规定以资产征税,弥补了唐初人头税的存在的问题,按照百姓贫富程度划定应纳税收额度,将商人和贵族纳入征税范围,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保护了普通百姓的权益,体现了税收公平的思想。两税法虽然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税收公平思想的赋役制度,但是是首个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在当时有效减轻了百姓的纳税负担,同时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是中国赋役制度改革中的一个巨大进步,为后世赋役制度改革奠定了基本格局。

提高了税收效率,在税目方面,两税法将税收划分为户税和地税,彻底废除了租庸调制和过去一系列征收困难且名目繁多的杂税,缩减了纳税手续,减轻了征税成本。在课税方法方面,两税法实行“量出制入”,由中央确定征税总额,由各个州、县政府进一步开展分摊到的税额的分配,最终定税到各户。这一形式提高了政府的征税效率,简化了税收收入的计算,更有利于统治者对整体税收的把控,保障了财政收入。在纳税方式方面,两税法允许民众直接缴纳钱币或按照政府颁布的价格标准将实物折算为钱进行缴纳,这是中国古代首个以货币计税的税收制度,为纳税人缴纳税款提供了便利,直接影响了后代赋役制度的改革。

增加了财政收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镇压农民起义,平定安史之乱等战役使唐中央财政需要将大量财富用于战后经济恢复和重建社会秩序。唐代赋役制度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国家经济的恢复,增加财政收入,以达到巩固中央集权的目的。租庸调制和两税法有效保障了百姓的基本权益,稳定了税源,减轻了中央财政的压力。唐朝中后期,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蓬勃发展,促进了茶税、盐税以及其他工商税的开征,促进了商业经济繁荣发展,保持了农业经济稳健发展。

消极影响。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时代局限性,唐代赋役制度改革一定存在诸多弊端。

扩大了地区贫富差异。两税法实行量出制入的课税原则,由中央根据财政支出的预算来确定税收征收总额,再经由中央特使按照各州县的经济情况划分征税额度,每户的税率各不相同。由于两税法不再实行统一税率,出现了即使不同地区的两户家庭户等一致,纳税负担却不一样。为减轻自己的纳税负担,农民会选择往纳税额度少的地区迁移,直接导致了贫瘠地区的税赋越来越重,地区贫富差异不断增大。

没有改变封建剥削的本质。两税法实行量出制入的课税原则,选取的定额使大历十四年成为征税额最高的一年,这实际上加重了百姓的纳税负担。两税法虽然名义上征户税和地税两税,但实际上同时还使过去的许多非法税目合法化,并未减轻人民负担。封建时代的赋役制度无论如何改革,代表的都是统治阶级的利益,统治阶级和农民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没有改变。所以唐代赋役制度的改革实际上仍是为了保护统治者的利益,国家的财政负担最终还是由普通百姓来承担。

以货币计税阻碍了农业发展。两税法是中国古代首个以货币计税的税收制度,允许民众直接缴纳钱币或按照政府颁布的价格标准将实物折算为钱进行缴纳,这使得市场中的钱币不断向官府里集中,而民间的铜币供应量远远赶不上收税的速度,久而久之钱币就变为了稀缺物。为了按时交税,农民只能以低价出售自己的谷物和绢帛,这就导致了农产品的价格大幅缩水,百姓不得不用更多的粮食来抵消税额,实际上加重了百姓的纳税负担,与两税法的初衷背道而驰。

赋役制度随着中国的朝代更迭经历了漫长的变革,其对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稳定经济秩序、巩固中央集权起着重要作用。唐中叶出现的两税法是在时代发展趋势下顺应而生的赋税制度,它以户税和地税作为主要税种,实行量出制入的课税原则。两税法不仅开辟了中国古代以货币计税的历史先河,而且标志着“实物地租”开始向“货币地租”转变,因此两税法被认为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改革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尽管唐朝赋役制度的改革具有历史局限性,但其体现的税收思想、税制结构以及征税方式对当代税制改革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