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信仰与乡村治理
作者: 雷映青
漳州民间信仰是闽南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当代民间信仰的发展既是传统文化复兴的潮流,也是乡村治理视野中重要的研究对象。漳州历史文献表明,明清时期官方认可的祭祀对象以儒家文化中的功臣圣贤为主,与民间信仰的祭祀对象有很高的重合度,民间信仰虽被贬斥为“淫祀”,但本质上仍是对以理学伦理秩序为核心的传统礼俗制度的遵循,这是民间信仰成为当代乡村治理资源的历史依据。民间信仰是乡村治理的内生资源,村庙等民间信仰自治组织可服务于乡村自治,民间信仰有助于增进乡村人际网络的连结和拓展,也是重建乡村价值规范体系的重要基础。要进一步引导民间信仰发挥正向功能,服务乡村振兴。
党的十八大以来,“文化自信”逐步从政策导向落地到文化实践,包括民间信仰在内的传统民俗文化被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当中,民间信仰作为民间文化资源得到重视。在民间信仰复兴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了民间信仰的传统延续和现代更新——民间信仰根植于乡土社会,是中国传统乡土文化的延续,但在现代化影响下,民间信仰的变迁折射出中国乡土社会的变化。在民间信仰的研究中,我们不能仅将其作为文化对象进行研究,也要重视民间信仰与现代民族国家构建,以及民间信仰与社会治理之间的社会政治关联。漳州的民间信仰历史悠久,在历史上,民间信仰在乡村治理中扮演何种角色?在今天的乡村治理中,民间信仰又有何种功能?以上问题的厘清,对引导民间信仰健康发展、为乡村善治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明清的“官方祀典”与“民风岁时”
要理解民间信仰的现代化变迁,有必要梳理前现代的民间信仰是何面貌?在此基础上,才能理解民间信仰在现代社会传承和延续的历史根据。
官方祀典。林国平指出,中国民间信仰具有庞杂性,崇拜对象涵盖了天上、地府、人间,形成了一个非常庞杂的神鬼体系。根据明清的地方志记载,官方承认的祭祀对象主要以儒家文化中的功臣圣贤为主,包括儒家先圣、历代治理过漳州的地方官、理学所表彰的道德楷模,此外还有自然崇拜、鬼魂崇拜、经朝廷敕封的道教俗神等。而没有被纳入官方认可的民间祭祀则被视为“淫祀”。明万历癸丑《漳州府志》卷六《祀典》记载的官方祭祀对象包括:释奠祭,祭奠孔子及儒家弟子;启圣祠,祭祀启圣公;城隍庙,祭祀城隍之神;社稷坛,“社祭土,稷祭谷”;山川坛,祭祀山川、风云雷雨;厉坛,祭祀境内无祀之鬼神;威惠庙,祭祀陈元光;名宦祠,祭祀有功德的地方官;乡贤祠,祭祀本乡乡贤儒生;旗纛庙,卫所祭祀军牙六纛;朱文公祠、陈北溪祠等祭祀地方官的专祠。清代光绪年间所编《漳州府志》卷八《祀典》中记载,官方祭祀除了与明代相同的部分外,还有:先农坛,祭祀先农;同归所祀坛,祭祀本郡遭厄幽魂;武庙,祭祀关羽;天后庙,祀水神林娘娘。此外,在县城还有大量祭祀前朝知府、知县等地方官的祠,到清光绪年间多已废弃;以及节烈祠、忠孝祠、节烈忠义祠等祭祀官方表彰的道德楷模。以上的官方祭祀,在地方志中还记录了详细的祭祀时间、祭品、祭器和相关祭仪。
从祭祀的对象分析,官方祭祀主要以儒家文化中的功臣圣贤为主,体现了官方文化中儒学的主导地位,自然崇拜、鬼魂崇拜则是自上古就流传下来的祭祀传统。其中,明洪武年间规定,不但官府要设立社稷坛和厉坛,乡间各里也都要设立社坛和厉坛,试图通过官府建立的正统祭祀体系取代民间的各种“淫祀”。郑振满的研究指出,里社祭祀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当时的里甲组织内部的社会秩序,而到了明中叶以后,随着里甲组织趋于解体,官方规定的里社祭祀制度也逐渐废弛。根据清代地方志记载,明代漳州乡里设立的社坛、厉坛到清代也已废弃,但厉祭的传统一直在民间延续。
民风岁时。那么,明清时期民间信仰的崇拜对象和官方祀典的对象有何区别呢?民间的祭祀对象主要包括神明、祖先、鬼魂。清代县志记载,漳州的民间风俗为:正月迎神,元日假开(主人宴请来贺岁的客人),立春前一日迎春,上元节张灯,二月“做福”(模仿古代在春天祭祀神明),清明扫墓、踏青,四月有洗佛之会,端午悬艾、插蒲、饮雄黄酒、竞渡,七夕女儿乞巧“结缘”(女子拿熟豆相互赠送),中元盂兰盆节祭祀无祀之鬼魂,八月祭土地,九月放公灾(在郊外放风筝),冬至添岁(吃汤圆)、墓祭(到墓地祭祀祖先),腊月送神,除夕馈岁、辞年、守岁。这些民俗活动中包含了三项重要的民间信仰内容:一是祭祀祖先,如在清明、冬至、除夕等重要岁时要到墓地祭拜祖先;二是祭祀神明,如正月迎神、腊月送神等;三是祭祀鬼魂,如七月半的中元节祭祀无祀鬼魂。而民间信仰虽与儒家、道教、佛教的崇拜对象存在一定重合,但民间信仰最大不同的是它深入地镶嵌于百姓日常生产、生活当中。正如杨庆堃所指出的,佛教、道教这类“制度性的宗教”可独立于世俗体系之外,但民间信仰活动作为一种“弥散性的宗教”,是与民间日常生活和社会制度相结合的,两种宗教都起到了维系中国伦理政治秩序的功能。
在三类主要祭祀对象中,祖先祭祀集中体现对儒家伦理规范的遵循。儒家经典《礼记》详细记载了祭祀祖先的相关礼仪,但在周代,祖先祭祀有严格的等级,“天子设七庙,诸侯立五庙,大夫置三庙,士建一庙,庶人不能设庙,在寝堂里祭祖”,只有天子才能祭祀始祖;一直到宋代,朝廷官员和民间已经出现违法祭祀五世祖和始祖的现象,理学大家朱熹提出允许民间祭祀始祖,社会开始出现了官民家庙和家祠堂;到了明清,民间的建祠堂、编撰族谱的宗族活动更加频繁,这些活动的主体不仅包括官僚宗族、绅衿,还包括平民宗族,其中绅衿阶层被视为官府和民间沟通的中间阶层,成为政府管理社区的重要依靠力量。从祭祖庶民化的过程,可以发现以下两点:一是,民间祭祖活动乃是对上层统治阶级祭祖活动的模仿和改造,并逐步从不合礼制的违法行为变成官方认可的民间传统习俗。二是,民间祭祖活动的变化,体现了儒家对社会秩序规范范围的变化,先秦儒家强调等级制度,认为“礼不下庶人”,然而程朱理学以后,则强调用儒家的纲常伦理规范人们日常行为,不仅是皇帝贵族、官僚士族,庶民百姓也在对祖先祭祀的礼仪规范中习得了儒家的伦理规范。
冲突与统一。对比明清时期漳州方志中官方祀典和民风岁时中记载的祭祀对象,可知官方祭祀对象和民间祭祀对象并非截然不同。虽然官方更强调对儒家功臣圣贤的祭祀,而民间更强调祭祀与自身生产、生活相关的神明、祖先和鬼魂,但官方和民间的两个祭祀体系之间仍存在很高的重合度,官方倡导的祭祀也不断被民间借鉴和模仿。可见,民间信仰的崇拜对象和官方祭祀的对象并非存在本质上的区别,民间信仰的对象通过官方的敕封认可也能进入到官方祭祀的行列,只有那些未经官方许可的民间祭祀、迎神活动,才被贬斥为“淫祀”。地方官府常常要出台相关禁令禁止地方的“淫祀”活动,其原因是民间“游手无赖生事之徒”和乡间豪族常假借神明的名义向乡民收取钱财,而乡间“愚民”又因害怕神明降祸,经常倾囊施舍,甚至举贷借钱上交,成为有害风俗教化的现象。而假借神明进行敛财的方式甚至成为一种“乡税”,成为普通百姓的经济负担,如康熙年间府志记载:“此间有乡税,扰民甚于官租”。
从地方志的分析可以看到,在官方的界定中,民间私自进行的“淫祀”活动是造成乡村秩序混乱的一大根源,是乡村治理过程中需要加以禁止和清除的。这些被贬斥为违法的民间活动虽是以“冲突”“混乱”的面貌出现在官方记载中,但其文化内核仍是对传统礼俗秩序的遵循,对传统统一秩序的肯定。借此我们看到了两个问题:一是民间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官方伦理政治秩序的延续,从内在逻辑上维护了中国传统伦理政治,但民间信仰活动容易因信仰对象未经官方认可、信仰仪式有所改造,而受到官方的贬斥;二是频繁的民间信仰活动可能造成民财的靡费,这是自明清以来就以“乡税扰民”的面貌存在的社会现象,然而官方并没有能力完全清除这些“淫祀”活动,民间信仰活动一直在礼俗秩序的维持和乡村治理的冲突中延续。
乡村治理的现实困境与民间信仰的功能支持
漳州的民间信仰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破四旧”活动中遭到了全面禁止,许多村庙、神像都被认为是“封建迷信”而加以破坏。改革开放以后,民间信仰又逐步复苏,村里的宫庙得到重建、神像得到重塑、仪式活动重现。但1978年—1990年的十几年,民间信仰都处于努力为自己争取合法性的过程中,直到进入90年代以后,地方政府普遍推行“经济搭台,文化唱戏”的政策,民间信仰活动才逐渐在政府的允许下逐渐复兴。2003年以后,民间信仰作为“民间信俗”被列入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民间信仰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得到正式的认可与正名,而民间信仰的正面功能也逐步被强调和呈现。那么,今天的乡村治理中,民间信仰可以发挥何种作用呢?
目前,乡村治理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是乡村社会旧有的社会关系网络发生变化,以乡绅为代表的传统道德权威失落,而以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为代表的公共权威也难以离开乡村文化网络的支持而开展基层治理。宗族作为中国农村最基础和重要的亲缘组织形式在现代化过程中发生了变化,王沪宁的研究指出,中国农村的生产水平、资源总量、自然屏障、社会调控、文化因子、生育制度等方面都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些前所未有的变化导致村落家族文化在当代中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村落家族文化正在发生消解性的转变。虽然乡村宗族的衰落并不意味着传统亲缘关系的功能散失,但亲缘网络关系的变化和现代化的快速发展,的确造成了传统的道德权威(即费孝通所说的“长老统治”)在由“礼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过程中逐渐失去威望。而由于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基层政府的财政无法自理,影响了基层组织常规职能的有效实施,使得村民自治制度虽实行已久,但乡村自治组织却未能发育健全。针对乡村治理面临的困境,许多学者提出应重视乡村自身的内生秩序控制力,重视民间信仰作为乡村内生资源和社会资本的价值,重构乡村的文化价值体系。
首先,民间信仰的庙宇组织可发展为乡村自治组织,服务乡村社会发展。历史上,村庙的信仰活动是乡村自治的重要内容,村庙也是乡民参与乡村事务决策的公共场所。正如王铭铭的研究所指出的,村庙在汉人社区中普遍存在,它不但是村落对外的一种文化独特性表征,也是村内公众所承认的权威中心,时常起到裁决事物公正与否的功能,村庙这一功能具有历史延续性,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可成为村落管理的辅助资源。现在的村庙通常由村庙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有些村落的村庙管理委员会由村中有资历者轮流担任,负责庙里管理事宜,并通过开会决策信仰活动的相关事宜。一些民间信仰组织的资源整合和动员能力较强,如在每年的迎神活动中,要组织村民出资准备活动物资、延请戏班唱戏、举行仪式活动等,这样的活动组织过程能提升村民参与公共活动的积极性,激发乡村内部的治理资源。
其次,民间信仰有助于增进乡村人际网络的连结和拓展。信仰仪式有助于加强乡村人际网络的连结,通过集体仪式活动增强村民对社区的认同感。在村里举行迎神仪式时,许多外出务工的年轻人会从城市回到农村参加活动,村里家家户户都会延请邻村或城镇里的亲朋好友到家中吃席、看戏,迎神仪式活动创造出一种有别于日常生活的人文景观,让人们暂时性地从现实身份地位的差别中解脱出来。在现代人际关系日渐淡漠疏远的情况下,民间信仰活动不仅为乡村内部的成员提供了增强精神连结的场域,也为乡村与城镇之间的人际互动创造了一个契机,促进文化交流与社会和谐。
最后,民间信仰活动有助于重建乡村的价值规范体系。在市场化经济体制的冲击下,乡村百姓的传统价值观念也在经历巨变,而民间信仰具有道德教化和提供精神支持的功能,是重建乡村价值规范体系的重要基础。民间信仰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吸收融合了儒释道三教的教义,如儒家倡导的忠孝仁义、佛教的因果报应、道教的天道承负等思想,都在潜移默化中对百姓起着道德教化作用;村里年轻的男性相信,参与抬神活动能增添一年的运气,在新一年的工作生活中获得神明的眷顾,村民在向神明祈福禳灾的过程中,也能一定程度上缓解面对疾病的焦虑和对死亡的恐惧,让人们在遭遇困难和苦难时获得信心和勇气,帮助人们在面向现代化带来的变动和不确定性时获得精神支撑。
民间信仰是乡村治理的重要对象,也是乡村治理的途径和手段。通过对明清漳州地方志的梳理,发现明清时期的民间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官方祭祀制度的延续,从内在逻辑上维护了中国传统伦理政治。90年代以来,乡村社会在现代化过程中出现了巨大转变,乡村治理也面临新的困境。民间信仰作为乡村治理的社会资本,在乡村治理中发挥了一定作用:村庙等民间信仰自治组织可服务于乡村自治,民间信仰有助于增进乡村人际网络的连结和拓展,也是重建乡村价值规范体系的重要基础。
民间信仰是乡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积极引导民间信仰发挥正向功能,服务乡村振兴。第一,村党支部和村委会要加强对民间信仰活动的引导,重建基层治理的群众基础。第二,重视民间信仰作为地方传统文化的资源价值,结合文旅经济的发展需要,打造吸引游客的民俗活动。第三,以村约、民约等形式规范民间信仰活动,防止以信仰活动为私人谋利益,倡导民间信仰活动理性、健康发展,引导民间信仰所包含的传统伦理道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适应。
课题项目:2022年漳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课题“漳州市民间信仰与乡村治理研究”(JX22303004)。
(1.漳州城市职业学院 文创学院;2.闽南师范大学 闽南文化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