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法护航,筑牢性别平等根基
作者: 贾方方性别平等不仅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尺,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新中国成立以来始终以法律为有力武器,不断推进性别平等的法治进程。
立法构建权益防线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男女平等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一历史性举措犹如一颗种子,在法治的土壤中生根发芽,开启了男女平等在法治进程中不断深化发展的新篇章。
1995年9月4日,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在这次大会上,中国政府向国际社会庄严宣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这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首次提出。
这一战略决策将性别平等提升到国家发展的高度,彰显了国家对男女平等这一问题的坚定决心和高度重视。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它是我们对国际社会的郑重承诺,写进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写进了政府的发展纲要,并在党的十八大上首次写进了党代会报告。
在法律保障的漫漫征途中,我国以宪法为根本遵循,相继出台专项法律为女性权益保驾护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作为全国妇联第十一届和第十二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20世纪90年代以后,她有机会担任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现已废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民法典的立法专家,对此深有感触。这里重点说说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台。
当时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初期,受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在实现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还有差距。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切实解决妇女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填补法律法规的不足和空缺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妇女权益保障法也留下一些遗憾。一方面,由于该法制定的年代正值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初期,某些条款和语言带有浓厚的旧体制的痕迹。
另一方面,诞生于社会转型初期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可能反映后来出现的妇女权益方面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和当时尚未定型、尚未成熟的改革成果。
此后,妇女权益保障法历经多次修订,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2005年修订时,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法律。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妇女参政、就业性别歧视、生育保险、家庭暴力、性骚扰、农村妇女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等热点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作出了新规定。
这些新内容遵从宪法原则,注重与其他法律的协调衔接,增强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2018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个别调整,2022年又做了大修。进一步强化妇女权益保障的制度机制建设,特别关注妇女人格权益保障,将原“人身权利”一章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前移至第三章;聚焦现实问题,对被拐卖绑架妇女、人身安全保护令、就业性别歧视、孕哺期妇女权益保护以及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等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补齐了妇女权益保障短板,进一步筑牢了妇女权益法律保障体系。
除了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历次修订工作外,近些年,马忆南还投入了大量精力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编纂和司法解释的论证工作,深切感受到保障妇女权益是民法典实现男女平等和实质正义的必然要求。
民法典各编的制度构建充分体现了对妇女合法权益的关注和保护。比如关于离婚,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再比如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025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正式实施。其中,涉及父母出资为子女婚后购买房产离婚时分割补偿金额的考虑因素,包括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无形中增加了对女方的保护。
在司法实务中,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伴侣工作的一方多数情况下为女方。解释二在涉及家务补偿的计算上,明确了补偿需要考虑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时间、精力和对双方的影响,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为计算补偿金额提供了依据。
实践彰显平等力量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秀全律师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实施男女性别平等政策,加大对女性权益的维护,不仅体现在法律条款强有力的保障上,更体现在司法实务中一个个鲜活的案例、一份份生动的判决中。
以职场性别歧视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专设“公平就业”一章,强调男女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小林在公司管理岗位工作多年,怀孕3个月时被公司单方面降职,并调整至一线体力劳动岗位。面对不合理的安排,小林果断拒绝。然而,公司对其进一步采取移出工作群、停止提供办公条件等手段。
小林向当地妇联求助后,通过人民检察院与妇联建立的妇女权益保护协作机制,司法局为其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并申请劳动仲裁。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公司最终赔偿小林9.4万余元。
小林成功为自己讨回公道,不仅体现了女性直面职场性别歧视的无畏勇气和智慧,更彰显了法律对职场性别歧视的坚决打击,维护了法律的威严。
在公众高度关切的家务劳动价值方面,民法典规定的家务补偿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旻与美嘉婚后长期异地,美嘉独自承担照顾孩子和老人的重任。离婚时,美嘉依据法律要求获得家务劳动补偿费。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存续时间、女方劳动情况、男方收入等因素,酌定给予美嘉5万元补偿,充分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保障了妇女的权益。
在女性财产权益保护上,同样有诸多典型案例。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
阿丽虽外嫁多年,但户口仍在娘家村里。在村里进行征地补偿款分红时,相关方以“外嫁女”为由拒绝支付其补偿款的分红。
阿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剥夺其合法权益的约定无效,阿丽及其子女获得了应有的征地补偿款3万余元,有力地维护了女性的财产权益。
法律作为保障妇女权益的有力武器,在推动性别平等进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相信通过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实施和监督,一定会为广大妇女创造一个更加公平、公正、和谐的社会环境,让每一位女性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绽放光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