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儿子儿媳全款买房,小两口闹离婚怎么分

作者: 王秀全 李金萍

儿子婚后父母全款为其买房,产权登记不同,归属就不同?不懂新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可能要吃亏了。

王秀全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李金萍

执业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主要研究领域为婚姻家事、房产纠纷、民商事纠纷,主要业务方向为婚姻家事、家族财富传承。

典型案例

2021年3月,孟婷和许言登记结婚,因为没有自己的房子,便跟许言的父母住在了一起。年轻人生活作息不规律,非常影响老人休息。时间一长,老两口便有了怨言。孟婷和许言商量后便出去租了房。

夫妻俩很喜欢孩子,想尽早生娃。为了给妻子和孩子一个稳定的家,许言决定买房。在他的软磨硬泡下,父母答应拿自己的积蓄帮衬帮衬。说是帮衬,其实房子全由老两口出资。

2022年9月初,许言和孟婷挑中了一套两居室,总价420多万元。许言父母退休在家,平时爱看法治节目,知道要是父母给已婚子女买房,房本写自己孩子的名字,这房就算给自己孩子的;要是写小两口或者儿媳妇的名字,就算对小两口的赠与。一开始,老两口想只写儿子的名字,又怕儿媳妇不高兴。思来想去,他们还是让夫妻俩一起在购房合同上签了字,房本下来后写的也是他俩的名字。

从那之后,孟婷一直努力备孕,可就是怀不上。去医院检查后发现,孟婷的卵巢有问题,她基本丧失了生育能力。许言安慰妻子说自己不要孩子了,以后就丁克。然而,日子一长,问题还是来了。看着身边的朋友同事陆续有了孩子,许言特别羡慕,心里越来越不是滋味。加上经常和孟婷吵架,许言出轨了,还偷偷生了个私生子。

孟婷发现这件事后,对许言很失望。2024年5月,她向法院起诉离婚,许言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在房产分割上无法达成一致。许言认为这房子是自己父母全款给他买的,理当归自己,不用给孟婷补偿。孟婷则觉得房本上有自己的名字,至少得分房价一半的折价款。

综合考虑许言和孟婷结婚时间长短、没孩子、离婚过错,以及房屋市场价格(房子现在的价值跟买的时候差不多)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房子归许言,许言给孟婷补偿50万元。

律师分析

一、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前,案涉房屋一般如何处理?

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现已废止)第七条规定,在父母与子女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父母出全款且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被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人民法院会将房产判归出资人子女且不需要补偿对方。如果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即使一方父母出全资,也会被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与。简言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一是“出全资”,二是看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

在民法典实施之后至2025年2月1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实施之前,在实务中,如果将不动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名下,或者单独登记在自己子女之配偶(如儿媳、女婿)名下,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父母的出资基本上会被认定为对子女和配偶双方的赠与。

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正式施行后,案涉房屋应如何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依据上述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正式实施后,依然是“有约定”优先。如果有赠与合同,且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父母的出资将视为对子女及配偶双方的赠与。在处理房屋归属问题上,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将不再视为“意思表示”,即不论房屋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还是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名下、子女之配偶单方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作为出资人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就考虑了男方父母的出资情况,将房子判归许言所有。同时,法院也考虑了女方在婚姻中的付出,如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有子女以及离婚过错等因素,对女方予以了合理补偿。

三、如何证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8条中规定的“有约定”?

(1)与子女签署《赠与协议》,并通过公证或律师见证,规避难以自证的“非倒签”。在《赠与协议》中写明具体的赠与目的,明确表明就是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个人,属于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与此同时,尽量办理相应的公证或者经过律师见证。在此种情况下,赠与目的方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也会实现赠与目的。赠与的房产属于自己子女,离婚时也不需要给予对方补偿。

(2)在出资时,避免现金交付,采用银行转账方式,且要与《赠与协议》进行配合。比如可以在转账过程中做好备注“赠与给儿子/女儿所有,属于其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等。有些人不愿意进行《赠与协议》的公证或者律师见证,这时更要留存好赠与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比如签订《赠与协议》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在涉及父母出资(全资或部分出资)为子女买房的问题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可谓用心良苦,即引导大家不要把关注点放在房产证是“谁的名”及“加名”等事项上。离婚时,人民法院会考虑均衡出资人、出资人子女、子女配偶之财产利益,再结合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双方或一方有无过错、养育子女情况、对家庭的贡献度、财产出资来源等,确定补偿的具体金额,以增加家庭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培养和传承优良家风,敦促夫妻自觉履行互相忠实义务,坚决制止靠婚姻获取财富的拜金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