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哥战争
对一桩延续二十年知识产权案例的剖析

书名:《二十年之诉》
(揭示中国知识产权发展进程中的国际较量与复杂矛盾)
作者: 杨黎光
出版社: 作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22-06
ISBN: 9787521218527
定价: 79.00
第六章
第三节 美国佩剑
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完善,与国际公约的接轨过程,完美地体现了“全心全意”为本国经济服务的宗旨。
在上一节,我们已经了解了作为当时的技术净进口国,1793年的美国专利法案是如何绞尽脑汁地实行“拿来主义”,无所不用其极地扶持本国发明人。铁证之一是:对外国人在美国获得专利的歧视性政策,将近70年后,才在1861年被正式取消。
1883年和1886年,英国领衔当时的一众工业国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893年,以上两个组织执行管理的国际局合并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体系就此成形。
但是鸡贼的美国尽管早就完成了技术的原始积累——标志之一就是1894年美国工业产值已跃居全球第一,成为世界第一工业化强国,却依然游离于国际规则之外,迟至1903年,美国国会才通过《巴黎公约》。
根据公约规定,美国应当在知识产权方面给予公约成员国的公民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但美国人依然在法条中夹带了如“外国发明人在美国国外所从事的发明活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等不符合《巴黎公约》中国民待遇原则的私货。
著作权方面,1891年前,美国的著作权保护仍仅限于美国公民,外国著作权在美国仍受到各种各样的限制。1989年美国才加入《伯尔尼公约》,这一时间比公认始终保持着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一致性的英国,整整晚了100多年。
在政府无微不至的政策引导和司法呵护下,美国的技术积累终于成功地实现了弯道超车,并且作为发展引擎之一,引领美国经济走进了雄霸天下的20世纪新时代。
纵观美国社会经济在大约100年内强势崛起的历程,其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强势策略调整背后,紧扣着深层次的经济原因:开始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给本国技术积累创造条件。当积累必要的经济与技术基础后,采取较强的保护能够吸引外来技术、鼓励创新,最终实现经济发展。
1929年经济大萧条之后,美国政府的知识产权保护尺度再次改弦更张。鉴于知识产权“强保护”与“有效竞争”之间的矛盾凸显,为了应对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冲击,美国政府加强了《反垄断法》的实施力度,对专利权做出了严格的限制规定。这一次对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松绑,虽然在反垄断方面成效显著,但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技术起步的积极性。这一时期,美国企业的研发活动普遍受到削弱,创新活力明显萎缩。
与此同时,美国为了重启“二战”后欧洲、日、韩等国经济,使得大量美国先进技术被低价或无偿使用,不知不觉间成了技术净出口国。
这么内紧外松几十年下来,美国人沮丧地发现:自己的许多产业从60年代末开始,丧失其一直以来无坚不摧的国际竞争力!
1971年是美国的转折之年,是美国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对外政策重大调整的一个起点。就在这一年,战后一直保持贸易顺差的美国首次出现逆差。也是在这一年,美国被迫宣布美元与黄金脱钩,改为浮动汇率,布雷顿森林体系宣告瓦解,美元至高无上的地位有所削弱,美国国际竞争力开始下降,赤字迅速攀升,由债权国沦为全球最大的债务国,美国经济总量在世界经济总量中所占份额大幅度减少。
迁延至80年代,又叠加了另外两大因素的影响:一是“二战”后兴起的新科技浪潮,发展到80年代出现了质的变化,世界正经由信息技术革命,全面迈入知识经济时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国际经贸急剧膨胀;二是受石油危机冲击,美国的经济大盘面临衰退的威胁。
凡此种种,让美国朝野上下达成共识:知识产权是美国保持乃至强化超级大国的最后希望,让美国国际竞争力满血复活的有效策略和关键路径,就是确保其最大的资源和优势——以科技创新为表征的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
“丢掉了经济领导地位,就丢掉了政治、军事领导地位,因为任何国家都不可能以一种衰败的经济来建立或维持世界领导地位。”
美国“工业竞争能力总统委员会”,在一份题为《不能把世界第一的宝座拱手让人》的报告中明确提出:
“在新的世界经济中,竞争能力是一个生死攸关的问题。确保优势的最重要办法是发展技术,美国必须加强这一领域里的优势。”
为此,卡特政府在1979年提出“要采取独立的政策提高国家的竞争力,振奋企业精神”,第一次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层面。
1981年,里根政权起步时,美国贸易逆差进一步扩大,高技术产业的竞争力快速下降是重要原因。在1955—1980年的25年间,出口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各国(除美国外)的高新技术产品中,美国的市场占有率从35.5%下降到19.9%。
里根于1983年6月组建了由学术界、工业界代表组成的“总统产业竞争力委员会”,任命信息技术领军企业惠普公司的总裁约翰·扬为委员会主席。这个委员会分别于1985年1月、1987年4月和1988年9月,向里根提交政策研究报告,每个报告都有明确、具体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以提高美国产业竞争力的建议内容。其中,发表于1985年的第一个报告《国际竞争——新的现实》中的主要观点,直接引致了美国强化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作用。
该报告指出,美国的技术力量依然处于世界最高水平,但是其技术优势在国际贸易中没有得到有效反映,原因是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充分。
“为了恢复美国产业竞争力,应该要求美国的主要贸易对象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在美国国内要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缓和反垄断法的应用。”
1988年,里根签署的《1988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案》增加了“超级301条款”和“特别301条款”,后者专门针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设立。
该法案对美国国内企业制止进口违反美国商标法、专利法和版权法的产品予以便利,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尤其是高技术专利)的国家采取报复行动,并将运用“301条款”的权力由美国总统转移给贸易代表。
下述数据虽然在统计时段上相对滞后,但依然可以从中窥见美国人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重新大打知识产权牌的决策逻辑:
2003年统计数字——知识产权产业占到美国国内生产总值的17.3%,出口总额的一半以上,经济增长的40%。全产业吸纳就业人数达1800万。除商标之外的知识财产占美国企业全部价值的33%,价值5万亿美元。
2005年统计数字——版权业是过去20多年美国发展速度最快、最具活力的产业之一,也是对美国对外贸易贡献最大的行业,占2005年美国企业全部价值的13%。商标和品牌价值、专利、商业秘密,分别占美国企业全部价值的14%、11%、9%。
美国2006年总统经济报告——创新已经成为美国经济增长当之无愧的源动力:美国全部313个产中业,有75个产业是高度依赖专利、版权、商标的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出口额,占美国总出口额的60%多。而这75个产业,直接产生的就业机会就达到了4000万个,占到美国全部工作机会的27%,且比其他产业平均薪水高出42%。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2003年的“特别301报告”估计——知识产权犯罪对美国经济造成的损失每年在2000亿到2500亿美元之间;美国商会估计,每年的知识产权侵犯使美国丢失75万份工作。
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无可争议地成为美国政府及商界最为关注的议题之一,美国政府甚至还将假冒产品的贸易与有组织犯罪及恐怖袭击联系起来,以提高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度。
对内,从立法角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1988年里根总统签署了《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在对不公正的贸易行为进行报复的301条款上,增加了一条“特别301条款”,把知识产权单独列为一项,实行“长臂管辖”——对不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或者阻碍美国知识产权企业进入其市场的国家,进行调查并实施贸易制裁。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一环。
对外,美国想方设法延伸其国内法。
在实践中,美国人慢慢意识到,使用贸易威胁作为迫使其贸易伙伴改变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手段,好像比什么双边、多边谈判更奏效。因此,美国不遗余力地在1986年发起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关贸总协定的框架,称之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按照他们的要求设计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
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其中的许多规定直接源自美国国内法。如将计算机软件作为文学作品,通过版权加以保护;除了医学治疗手法、动物和植物新品种及其生产方法不授予专利之外,其他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都应授予专利,等等。通过这个协议,美国成功地把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国际贸易多边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紧密结合起来。
有“法”可依后,美国还组建起了两支具体的“攻击部队”。
第一支部队是美国最主要、最有效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力量: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为司令部,基干行政力量包括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专利商标局、版权局及国务院,主要武器是年度“特别301条款”评估,与美国贸易伙伴的双边协定,以及世贸组织的多边贸易协定,其攻击目的是促进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和有效执法,“鞭策”美国的贸易伙伴保护美国海外知识产权。
第二支部队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和国土安全部下属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及移民和海关执行局组成,目标是阻止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进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拥有准司法权的联邦独立机构,它可以应美国国内企业的申请,根据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授权,对可能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国外进口商品发起调查。调查核实后,可以向海关发出排除令,阻止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进入美国。
“301条款”
“301条款”的最早版本是美国《1974年贸易改革法》的第301节,核心内容是“当美国认定自己的贸易权利遭到外国侵犯时,美国可以立即采取行动消除这些侵犯”。
目前的“301条款”是以《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为基础制定的。该法授权美国单方面向其他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公平地限制美国的商品、劳务或坚持不合理的或歧视性的政策及行为的国家征收报复性关税。其内容包括:“一般301”“特别301”“超级301”和配套措施。
“一般301”是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超级301”是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对“301条款”新增加的第“1302节”,该条款比“一般301条款”更强硬,适用范围更广泛,具有更浓厚的政治色彩,故俗称为“超级301条款”。
我们中国人比较熟悉的是“特别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
“特别301条款”是指经《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修改补充后,美国贸易法在原“301条款”的基础上新增加的第“1303节”,其标题为“确定拒绝为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系统地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301条款”体系之中,称为“特别301条款”。“特别301条款”专门针对那些美国认为对知识产权没有提供充分有效保护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发布“特别301评估报告”,全面评价与美国有贸易关系的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并视其存在问题的程度,分别列入“重点国家”“重点观察国家”“一般观察国家”,以及“306条款监督国家”。对于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列入“重点国家”的,公告后30天内对其展开6—9个月的调查并进行谈判,迫使该国采取相应措施检讨和修正其政策,否则美国将采取贸易报复措施予以制裁。